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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10:01:35瀏覽7348|回應34|推薦72 | |
這裡,所謂的「當場」,根據法律實務面,係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公務員之耳目所可及之處所或範圍內,皆包括之。」 復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這位范姓民眾遂被判處有期徒刑50日。 這告訴了我們,只要你對國家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遂行人身攻擊,或惡意的攻詰,不儘不屬言論自由,還必須負起個人毀謗、妨害個人名譽,乃至污辱國家公務人員的罪責。 好,現在讓我們看看今天政論名嘴黃創夏,張貼在〈UDN城邦網路部落格〉的文章,標題名為〈馬皇變馬賊,群起而攻之〉,請問這是否公然污辱中華民國現任總統,是否侵害馬英九個人名譽,以及觸犯刑法第140條之規定? 毫無疑問,由於黃創夏是將其毀謗文字公開張貼在《聯合報》所屬的部落格之上,自然是出於惡意的向大眾散播不實而醜陋的意見,鼓吹讀者「對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群起而攻之」,實已事涉叛國之內亂罪嫌。 好,容或黃創夏可以狡辯這是他的言論自由,但上揭法條俱在,不容其推諉逃避。現在,讓我們再檢視《UDN網路城邦》所開列的〈服務條款〉,其中有關格主〈守法義務及承諾〉,如是寫道: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在本服務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職是之故,黃創夏除了涉嫌犯罪外,也以其對馬英九總統進行醜陋的人身攻擊,同時觸犯了《UDN網路城邦》規定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事實上,如果依法從今天往前推溯六個月,則黃創夏對馬總統、政府公務人員以及各公署所進行的公然毀謗、妨害名譽,絕對屬於一犯再犯的累犯,《UDN》是完全有權拒絕為黃創夏服務的。換言之,《聯合報》的主事者絕對可以對黃創夏實施「永久停權」的處分。 我因此要問了,UDN處不處理這件事?如果默不吭聲,則不啻在告訴大家《聯合報》連自己所訂下的〈服務條款〉,都悍然不願遵守。請問,這家媒體又有什麼資格報導新聞,批評時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讓我們一起等著看UDN,等著看他們如何處置公然污辱政府人員和公署的累犯黃創夏。 ● 註:黃創夏此文詳見其個人張貼在UDN之部落格,但光是篇名〈馬皇到馬賊,群起而攻之〉,即已罪證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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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