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5/24 08:03:55瀏覽3611|回應12|推薦47 | |
多虧親民黨立委李桐豪在 事情竟然落到這個地步,只怕關切此事的國人都會始料不及,更不免大吃一驚。可以休矣,《反媒體壟斷法》! 眾所周知,當初如果不是旺中集團的擬欲併購《壹傳媒》,根本不可能有這部草案的出爐。儘管事件發生之時,反對的一方口口聲聲宣稱,他們不是反《中國時報》,也不是在阻礙臺灣媒體產業的數位合流,凡其所求者只是在防範大眾傳媒的壟斷言論自由,避免言論市場不恰當的集中化。 但誰都清楚,這只是他們的堂皇藉口。畢竟問題再簡單不過,要不是黎智英的亟欲讓售行為,則何來此一併購案不必要的一連串火爆衝突?《反媒體壟法》又如何可能趕鴨子上架的非草率推出不可? 然則,我們必須知道任何法律之訂定,法案之規範,絕不可具有「針對性」。這一西方自由主義者畢生捍衛的理念,不僅明白寫在當代西方大哲學家海耶克的《自由之建構》一書中,更成為普世自由社會遵行的自我規範, 海耶克是這麼說的,法治程序的建構,第一,法律條文不能違逆「普遍性、抽象性」;第二,法律條文必須可以公平的運用在每一位民眾身上,這是「平等性」的普及;第三,法律條文必須具有「確定性」。 然則由於「法律平等性」的難以盡如人意,也實在不可能周全和圓滿,因此海耶克認為,當立法產生岐義時,法案的制定也必須徵求正反雙方的意見,使之彼此和衷共濟,表示贊成的態度,方才不致危害法律的公平和平等性。 準此可見,《反媒體壟斷法》的催生過程,一者先是罔顧旺中集團的抗議見解,一者又因為旺中集團在《壹傳媒》交易案的宣告破局,不管哪一點,都已否定這部草案的正當性。試想,戰場上的敵人都消失得無影無蹤了,然則《反媒體壟斷法》的審議,豈非自設假想敵? 更荒謬的是,《反媒體壟斷法》自始,本來就是一隻民進黨和綠營民間組織放出來咬人的潑猴,NCC迫於壓力下只能屈從。但又為了遮飾原來的「針對性」,這幫人不得不掩耳盜鈴的先是扒其毛、換新衣,以為這麼一來,就可欺盡臺灣人民耳目,卻忘了獠牙仍在,潑猴依舊是潑猴,依然是在破壞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是可忍孰不可忍。 你能說,換件新衣的猴子,就不是猴子了?《反媒體壟斷法》量身訂作的針對性,就可以一筆勾消了? 請問這樣的法律,如何可能不是惡法?更何況即便NCC或有權衡折衷之善意,如今不也成為李桐豪立委痛批的,各方政商陣營磨刀霍霍的一塊大肥肉,論斤秤兩在喊價? 請罷手吧,藍綠立委們,《反媒體壟斷法》的審議可以休矣,請擱置這一法案的審議,不要再對臺灣媒體每下愈況的品質捅刀殺猴了。
●註1:〈本文同時發表於今日之《中國時報》「我有話說」專欄,詳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052400473.html〉
●註2︰李桐豪在記者會指控之新聞,詳見 http://newtalk.tw/news/2013/05/21/36660.html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