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身記
二十多年前,當過兵的人都知道,放假外出穿著軍服會有很多的不方便。為了維護軍人的形象,除了要服裝整奇、儀容端莊外,既不能邊走邊吃(因為難看)、也不可以騎車(怕出意外),更不能涉足危險(水岸山邊)或不良(電玩;酒店)營業場所。
因此有的阿兵哥會幾個人合資就近在營區外租個小套房,放幾套便服,以利休假時用來替換軍服,兼可做為過夜休息的場所。
這檔事(在外租屋)當然不能讓營區的長官知道,只能偷偷摸摸地做。不過~從商業的角度來看,這是市場供需的問題,有需求就有供應,所以營區附近的房東也樂得將整層空房隔成一間又一間的小套房出租給阿兵哥。
有些營區離市區不遠,阿兵哥租房地點多會選在熱鬧的市區裡,軍服換上便服,就可一改嚴肅的軍人氣息,放鬆心情逛街吃喝玩樂起來。
法蘭客早年當兵時,運氣還算不錯,家住台北,也在台北當兵,所以不需要特別在外租屋換穿便服,我只要搭趟公車回家把軍服換掉就可以了。但有時候在營期間表現良好的話,長官會給三個小時的榮譽假,讓你從晚上六點到九點去營區外頭透透氣,算是一種小小的福利。
有一回~我和另一位同梯,就是因為表現良好(時隔久遠,已忘了是什麼優良事蹟),長官給我們放了三個小時的榮譽假,卻不幸地也害我碰上了生平的第一件刑事官司。提及此事,且讓我細說從頭...
話說長官給的那三個小時的榮譽假,按常理~我是不可能搭車回家換了便服再出來玩的,畢竟這一來一往就要花掉一個半鐘頭,用膝蓋想也知道划不來,所以我和同梯兩人就決定直接從營區搭公車直接來到最近的夜市。
那晚我和同梯在夜市隨意逛了逛並吃了點東西後,知道這夜市裡正好有其他家住中南部的同袍承租的小房間,它就位在這夜市一條街的某棟公寓二樓裡。房東把二樓分隔成六個小房間,除了租給阿兵哥,也租給附近唸書的學生或上班族,一坪大的房間小到連套房都稱不上,就知道每間房有多小了。
那晚我們倆並沒有進去小房間裡,一來我們都沒有承租小房間,二來我們也都沒有同袍承租那間房門的鑰匙,所以並沒有進到那間房裡,我們上樓的目的只是為了借用位在二樓通道盡頭的公用廁所罷了。
上完了廁所,我們搭上八點半到站的公車,這樣剛好可以趕上九點收假回營區晚點名。
這看似正常的一個"放風假",後來竟是我惡夢的開始...
就在放完榮譽假後的次日中午,兩位員警來到營區求見長官,而我和那位一起放榮譽假的同梯則接獲通知前往會客室報到。
長官劈頭第一句話就問我:昨晚是不是有去過某某地方(指我們其他弟兄承租的小房間)?
長官接著說:剛才員警提到,有人昨晚見到一高一矮的阿兵哥曾經到過那裡,是不是你們?
我想了想...昨晚上完廁所下樓的時候,好像有和一位正要上樓的女生(應該是房客)在樓梯間擦身而過,於是回答:去過~但只是去上個廁所就離開了,我們沒有停留太久。
長官又問:那你們有進到小房間裡嗎?
我說:沒有,因為那房間不是我們租的,我們也沒有鑰匙。
長官聽完後說:那好吧,你們先回隊上。
我帶著滿腹疑問離去,在長官送走了來訪的員警後,他回到隊上集合所有的阿兵哥,向大家說明事情的始末。
原來昨晚我們曾去過的那棟公寓在今天凌晨三點左右突然發生火警,火災不幸造成住在頂樓加蓋的一位女房客因逃生不及而葬身火海。
火場經由消防單位初步判斷後,認為起火點是在公寓二樓的一個小房間開始的,由於警方描述的那個小房間正是我們隊上其他阿兵哥承租的,所以長官決定先對違反營規(不得在外租屋)的那些阿兵哥予以禁足兩週的軍紀處分。
一番訓誡之後,部隊解散,長官則把我和另一位一起放榮譽假的同梯叫進辦公室裡,重新再把我們休假去了那裡?什麼時候離開夜市回營區休假的原委再問了一遍。我們一五一十據實回答後,長官隨即要求我們寫一份報告,因為他還要向上級陳報。
事到如今,我這才終於弄清楚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光是長官要的報告,塗塗改改的~就花了我三天的時間才寫好;不久~我又接到警方的通知,說是要製作筆錄,但在製作筆錄前,警方還特別要我們一起回到火災現場好進一步確認起火的原因。
我依悉記得~那天來到位在夜市裡的出租公寓前,只見公寓外牆一片焦黑,樓梯口拉起了警戒線,一行人上了二樓後,哪裡還看得到小房間?木作的隔間、門板早已燒成灰燼,地上滿是積水。
我好奇地問了一旁的消防警察:整層樓都燒光了,你們要如何認定哪裡是起火點呢?
警察聽我這麼一問,像是早有準備似地從地上撿起了一塊沒有完全燒燬的木片,然後指著腳底下的地板說:你看,這塊地板現在看起來還是乾乾淨淨的,地板上沒有任何灰燼,但其他地方的地板卻是一片焦黑,我手上這塊四十公分見方的木片,其實是天花板的一部分,它是最早從上頭掉下來的,所以我們研判這裡是第一個起火點。
我點了點頭,認為警方的說法很有道理。
這時警察回過頭來問我:那你們到底有沒有進到房間裡面?
我說:沒有。我們只是在外頭上了廁所而已。
警察:那你有沒有在這裡使用電湯匙或其他耗電量大的電器產品?
我還是極力搖頭否認。
警察:那好!我們就到派出所去製作筆錄吧。
以我現在學法律的角度來看警察在這件事的處理上,我不得不佩服警察實在很有一套。一來警察把我們帶到火災現場去看,固然是要釐清一些疑點。例如:為什麼要到租屋處?到租屋處做什麼?有沒有進入小房間?有沒有使用電器?何時來?何時走?
我覺得警方問的這些問題都是很必要,而且是我們可以據實回答的問題。訊問技巧上,他們不會直接告訴你,這麼問的目的是什麼?也不明講你現在的身分是被告?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或關係人?
二來警方把涉案人帶到火災現場問話,一方面是以科學辦案的方式解釋阿兵哥承租的小房間為什麼會是起火點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在觀察涉案人在刑案現場的神情與反應,畢竟火災現場燒死了一位女房客,而這名死者還是一位正在攻讀碩士的研究生。人命關天,因此警方對於任何線索都要詳加調查,也是職責所在。
我猜想~警方也必然會把房東帶到現場做同樣的處置,也會請房東到派出所製作筆錄。只不過~當時還沒接觸法律的我,早就被這突如其來的意外,搞得六神無主了,面對這等無妄之災,二十出頭的年輕人,涉世未深,又哪會有心思去想到這麼多啊?
我當時心想,晚上八點半就收假回營參加晚點名了,火災是隔日凌晨三點多發生的事,我有不在場證明,根本不必害怕與我有所牽連;後來警方調查的報告出爐了,火災發生的原因是電線走火。由於木造隔間加上屋內大多是易燃物品,所以才導致大火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然而當時的我,就像一般不懂法律的人一樣,到處向人打聽作完警方的筆錄後,接下來會是怎麼樣?我會不會有事?(兩個月內我還暴瘦了三公斤) 內心的不安與焦躁,可想而知。
後來~我們阿兵哥裡,有人的親戚是在法院當書記官的,透過他的解釋,我印象中只記得他的結論是說:你們應該不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多只是關係人而已。
其實這些法律名詞,對我來講都太陌生了,我只記得那位阿兵哥的親戚比較白話的說法,就是~「你們應該不會有事的。」呵...呵...也只有這句話才讓我真正寬心不少。
事發一個半月後,我又接到檢察署的傳票,檢察官只有傳喚我出庭,卻沒有傳喚我的另一位同梯,那時我也很納悶?
開庭當天,我還記得除了我以外,還有另外一男一女出庭。偵查庭上~檢察官先問我,姓名、年齡、職業之類的基本資料 (所謂的人別訊問),就沒再問下去了,直接請我回去,連筆錄都不用簽名。
我記得在要走的時候,依悉聽到檢察官掉頭在問到場那男的到底和被害人這邊和解了沒的問題。原來那男的是房東,那女的是死者的姐姐,被害人家屬要求房東賠償一百萬(這是二十多年錢的一百萬),房東則表示沒錢......
離開地檢署後,我後續再也沒有接到與本案有關的任何通知了,連不起訴處分書都沒有(因為我不是被告,房東才是)。
這件涉及刑案的官司,讓我經歷了很多人性的考驗與人情冷暖,有的人會伸出援手幫助你;也有人想和你劃清界限,怕被你帶衰。
其實我蘊釀要寫這篇文章的時間也相當久了,但總不知要如何下筆去寫?因為不想寫得的太法律,比較想用一般人碰到法律問題時的想法去寫,所以才會遲至今日發表。
以我現在的法律素養與豐富的實務經驗來看當時二十歲當兵的我,我會覺得我在這件失火致人於死的案件中,其實應該是一點事也沒有的。但當時的我為什麼會感到莫名的恐懼?!心理為何會產生很大的壓力呢?
我想~這一切不就是我現在常提及的「法律資訊的不對稱」所造成的結果嗎?
各位~法蘭客早年沒唸過法律,就是這個樣子。或許也正因為這個樣子,讓我改變了人生的方向,走上了從事平民法律服務的工作。有了這個小小部落格,還出了一本還算暢銷的法律工具書。
我近來也發現這個部落格的人氣驟然暴增,以往一天大約一千人次的流覽率,這個月來,流覽率每天都飆到兩千多,甚至超過三千人次,真是讓我又驚又喜!
無論如何~法蘭客仍會持續在這裡耕耘下去,儘量撥冗寫文,以饗讀者;也感謝讀者對我的厚愛,《法律保護誰?》一書榮獲【金石堂網路書店】~社會科學類~
讀者推薦年度最強TOP5的好書,法蘭客特此銘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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