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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2 17:44:43瀏覽516|回應0|推薦8 | |
法蘭客新著《車禍處理一本通》雖經個人多次校對,惟疏漏誤謬仍所在多有,幸蒙高人指正,特此勘謬如下: 《車禍處理一本通》頁230頁 有關(三)告訴人的救濟途徑 (圈二) 交付審判 現行法制已改成「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亦即告訴人針對﹝再議無理由﹞被駁回時,最後能運用的救濟途徑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就不是聲請交付審判了。 (圈二)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頁230頁 這是針對﹝再議無理由﹞被駁回時,告訴人最後能運用的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實務上,車禍被害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的情形較為常見。至於再議被駁回而又依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個案,則是少之又少。 自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換言之,被害人此時必須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了。若事已至此,顯然結果已與被害人希望透過以刑逼民的初衷相去甚遠。被害人只能另起爐灶,再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誤謬之處,除於小格公告周知外,他日二刷,亦當囑咐出版社重新修訂更正。 尚祈讀者諒察!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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