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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18:16:42瀏覽37463|回應0|推薦25 | |
道路施工釀成車禍,該找誰求償? 案例 張三騎車經過一段正在施工中的道路,由於施工現場人力不足,工人忙於修路而疏於交通管制,當時工地旁的路面有許多粗細不一的碎石子沒有清除乾淨,張三騎車經過時,車輪碰到碎石子而打滑摔車,張三滾了兩圈倒臥在路肩,機車則向中間車道滑行了一段距離才倒下。 說時遲,那時快,緊跟在張三後頭的機車騎士李四,看到張三摔車,當下反射性的將機車車頭偏向中間車道,本想避開事故現場,結果卻不偏不倚地又撞上了張三橫倒在中間車道的機車,這下子兩人都摔得鼻青臉腫。 道路施工現場的工人見狀,趕緊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久救護車也抵達現場,但因兩人都只有皮肉外傷,救護員替兩人傷口消毒並完成包紮後,救護車便先行離去。 警方到場問明車禍發生的原委,張三說是道路施工害的;李四則說他是撞到張三倒在路中間的機車才摔傷的。 警方在現場完成採證後,初步認為是道路施工單位施工中,沒有進行交通管制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所致,當下找來工地主任問清楚是哪一家包商承攬的工程後,便把車禍登記聯單分別開給了張三、李四。 李四認為他摔車是張三的機車橫倒在路中造成的,所以認為張三應該賠償他的損失。 張三一臉無辜說道: 我也是被害人耶!要不是道路施工搞得滿地都是碎石子,我也不會摔車,你要我賠,那我找誰賠? 李四: 你剛才也聽到警察說了,那些碎石子是施工單位沒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你應該找施工單位求償才對,但我的損害是你造成的,所以我當然找你賠啦! 到底這件車禍要怎麼解決才好? 張三眼看員警處理完車禍現場後要走了,趕緊上前追問。 「那你們去找調解會調解好了。」話一說完,員警便驅車揚長而去。 張三和李四覺得警察講的有理,雙方便一同前往車禍發生地的當地調解會,調解會秘書問明兩人來意,張三說要聲請車禍調解。 調解秘書問:那你聲請調解的對象是誰? 張三用手指了指一旁的李四:就是要和他調解。 張三又急忙補充說: 他說是我害他受傷,要我賠償他的損失,但我自己也是受害人。 調解秘書:我聽不太懂你的意思? 張三和李四於是又把車禍事發經過,再次跟調解秘書說了一遍。 經過兩人七嘴八舌的說明後,調解秘書這才搞懂事情原委。 於是調解秘書對兩人說: 你(張三)因道路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不善而摔車,間接導致你(李四)也跟著摔車,前後不到幾秒鐘,在時空環境如此密接的情況下,我認為你們兩人應該都是這起事件的被害人,應該要共同向施工的包商求償比較合理。 調解秘書又問: 包商承攬公家機關的道路工程,因為施工中的疏失造成你們的損害,你們也可查一查是政府機關的哪一個部門負責這個標案的,這裡也可能有「國賠」的問題。 張三和李四聽的有點霧煞煞?又問: 那我們現在接下來該怎麼做? 調解秘書: 我認為你們兩人是坐在同一條船上,建議你們兩個人應該一起當「聲請人」,共同具名聲請調解,然後將承包道路工程的「廠商」列為調解「對造人」,然後﹝聲請調解書﹞再補充記載~請負責發包這個工程(標案)的政府機關(部門)派人到場協同調解,這樣應該比較合理,問題也比較好解決。 張三和李四雖然覺得調解秘書說的很有道理,但卻不知要從何著手? 調解秘書接著說: 你們先回施工現場去看看,通常施工現場圍籬或路旁都會有設有「告示」,就是綠底白字的那塊牌子,有沒有? 張三點點頭說:有~我有看到。 調解秘書: 對!去拍張照回來,看看「施工廠商」是哪家工程公司?那就是你們要聲請調解的對象(包商);再看看「監造單位」是哪個政府機關?那就是你們要請來協同調解的人,了解嗎? 張三、李四這會兒總算知道該怎做了。 解析: 因道路施工不慎致釀車禍的案件,實務上也經常發生。例如本案例中的情形是施工開挖道路或回填時,未將路面清理乾淨,造成用路人摔車並殃及無辜;也有因為施工區域標識不明或夜間缺乏照明警示燈號而發生意外,又或者是工人操作工程機具不慎、工程車輛出入工地時,未做好交通管制而釀成車禍…。 如果工程不是政府機關委外招標辦理的,那麼造成車禍發生的原因又是施工廠商要負責的情形時,自然就要由施工廠商負起最終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是政府機關委外招標辦理的工程,因前述的各種原因致生車禍時,政府機關則未必能置身事外,將所有的責任推給包商,而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的法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除了私有土地的既成道路外,一般城市裡的大馬路,大多是政府養護工程單位在負責維護管理。為了確保用路人的安全及道路下的管線維修等需要,因此我們三不五十就會看到馬路上有工程在進行。 政府編列經費,將工程委外招標給廠商去施作,如果包商施工不慎,造成用路人的損害,基於前揭﹝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負責道路養護工程單位,便有可能要負起國賠的責任。 問題是一般小老百姓發生像案例中的車禍或類此意外時,第一時間未必知道誰要對這起車禍事故負責?有時或許只能透過警方的調查,先找工地負責人出來協商看看,若能協商解決的話~那還好;萬一賠償談不攏時,那下一步該怎麼辦?要找誰負責?恐怕還是滿臉問號? 那麼發生這種事還會聯想到與「國家賠償」有關的被害人,恐怕就少之又少了吧!像是國賠要怎麼提出聲請?到哪裡聲請?賠償義務機關是誰?想必一般被害人是無法自行處理的,不幸走到了這一步,說不定也只能花錢請律師幫忙了。 然而小老百姓不希望走國賠程序,是因為不諳法律的規定,一如前面所說的情況;可是應負國賠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碰到這種案例所發生的情形,卻也不希望被害人走國賠程序,耶~這就有點玄了! 為什麼賠償義務機關也不希望被害人走國賠程序呢? 因為被害人一旦提出國賠的聲請,就表示公務機關可能有人要倒大楣了。假設本案例的被害人沒有與包商透過調解會的調解程序調解,而選擇走國賠程序,且最終也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確認賠償義務機關要對張三、李四負賠償責任時,請問賠償義務機關當初辦理委外招標的承辦人要不要受到行政懲處?會不會被記過申誡?考績會不會受到影響?還有機關主管有沒有可能因此受到連坐處分?答案當然是非常有可能的。 正因如此,一旦發生類似道路工程造成交通事故的時候,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廠商必須儘快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透過私下和解或是到調解會調解的程序,把賠償的問題解決,這樣被害人也就不會再找上政府機關走國賠程序。此外,主管機關手上還握有承包廠商當初招標簽約預繳的保證金,包商如果不好好處理,把事情解決,等將來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出錢賠償給被害人時,賠償義務機關還是會從廠商的保證金或工程款去扣抵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當然~如果真的走到這步田地,主管機關與廠商都是輸家,就算被害人,那也稱不上贏家~因為他也不希望為了賠償的問題,還要如此傷神費事地走國賠程序。 綜合以上說明~讀者便可知道,因為道路施工造成車禍事故時,被害人找施工的廠商協調車禍賠償事宜,有時未必是理所當然的唯一選項,而是不得不然的選擇罷了。事情的背後,往往還有一些不為人知的面相,法蘭客說給你知道。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 車禍處理一本通 \ 法蘭客 2024年8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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