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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涉嫌肇事逃逸時,該怎麼辦?
2017/09/16 23:39:18瀏覽46560|回應2|推薦14

車禍涉嫌肇事逃逸時,該怎麼辦?

案 例

張三開著一部三噸半的發財車要去夜市擺攤做生意。當他開車經過一條一分為二的Y字型三叉路口時,因為夜市是在右手邊的叉路,所以他將方向盤順時針方向往右打,但似乎未打右轉的方向燈就繼續往前行駛。

同一時間,另一輛阿桑所騎的機車,也緊跟在張三發財車的右後方,和張三往同一個方向行駛到了Y字型的三叉路口,因為阿桑是要往左邊的叉路去,張三疑似未打右轉方向燈而往右手邊的叉路駛去,就這麼剛好,阿桑的機車左手車把擦撞到張三發財車的右後車斗,一時重心不穩而摔車。

張三因為三噸半的發財車車身較大,又是同方向行駛中與阿桑的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因此沒有感到任何異樣,逕自揚長而去,獨留摔車倒地的阿桑在馬路上,所幸有熱心路人協助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了解後,根據路人提供的車號,循線查獲車主就是當天駕駛發財車的張三,將他約談到案。張三雖然大聲喊冤,表示根本不知道當天開車有撞到人,但警方並不採信。在作完筆錄後,仍將張三以涉犯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

一、  關於肇事逃逸的認定

肇事逃逸,是指車禍發生後,肇事者既未報警處理,也未對車禍造成的人員死傷或財物毀損採取積極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行離去現場而言。

遇有車禍肇事逃逸的情形時,被害人或在事故現場的目擊者除應設法記下肇事者的性別、年齡、面貌及特徵、肇事車輛的車號、車種及顏色以及逃離的方向外,並應保持現場跡證的完整及撥打110,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一)   只造成車損或其他財損,未造成人員傷亡時的肇事逃逸

假設案例中騎車的阿桑沒有受傷,但機車有受損的話,被認為涉嫌肇事逃逸的張三,雖然不會因此涉犯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但還是有可能會被警方依法開罰,甚至吊扣駕照一到三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案例中駕駛發財車的張三因為沒有留在事故現場,並表示當天根本不知道開車有撞到人,如果張三對於警方開單取締或告發表示不服,也可依法提出申訴。

(二)   造成人員傷亡時的肇事逃逸

假設案例中騎車的阿桑有受傷的話,被認為涉嫌肇事逃逸的張三,有可能因此成立﹝刑法﹞上的致人死傷肇事逃逸罪。本罪規定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裡,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因此不必等受傷的阿桑決定是否對張三提出告發,警方到場了解原委後,也可主動進行偵辦調查,就有可能對張三以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嫌疑,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罪﹞。

實務上,常見的車禍肇事逃逸情形有:

1 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未下車查看,隨即開車離去。

2 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雖有下車查看;但未報警處理或是未等警方到達現場,便開車離去。

3 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肇事者將肇事車輛棄置現場,未報警處理或是未等警方到達現場,便先行離去。

上述情形,有幾個共同點,就是肇事者都沒有留在現場協助傷者就醫,也沒有報案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便先行離去,因此會觸犯本罪。

案例中駕駛發財車的張三,因車身較大,又與同方向行駛中的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因為沒有感覺任何異樣,而未停車查看,便離開事故現場。﹝客觀上﹞雖有肇事逃逸的事實,但﹝主觀上﹞是否有肇事逃逸的「故意」而得成立﹝肇事逃逸罪﹞?理應是檢察官日後要進一步調查的重點。

二、  被害人有無受傷與肇事逃逸的關係

(一)   只造成車損或其他財損,未造成人員傷亡時的肇事逃逸

車禍未造成人員傷亡,原則上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如果當事人因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有損害而衍生民事賠償糾紛時,警察通常不會主動介入,當事人應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委由保險公司處理。

(二)   造成人員傷亡時的肇事逃逸

實務上,肇事者撞傷他人又肇事逃逸時,基本上~會觸犯兩個﹝刑法﹞上的罪名,亦即撞傷他人部分的﹝過失傷害罪﹞及﹝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如果肇事者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涉犯過失傷害的部分,肇事者可以請求被害人撤回告訴。

三、  檢察官對於車禍涉嫌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案件的處理方式

當檢察官收到警方針對車禍涉嫌肇事逃逸案的刑事案件移送書等相關資料後,第一次開庭傳喚被告與被害人到庭時,通常並不會立即就被告是否涉嫌肇事逃逸的行為進行調查訊問,而是曉諭雙方試行和解或是將案件轉介到適當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相關文章: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檢察官第一次開庭通常會如何處理?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8687619

(一)   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之罪嫌不足時,不論被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或調解,都會予以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案例中駕駛發財車的張三,若檢察官綜合各項跡證採信張三所稱「因車身較大且又與同方向行駛的機車僅有輕微擦撞,因此沒有感覺任何異樣而未停車查看」的說詞。據此認為張三﹝主觀上﹞並無肇事逃逸的「犯意」,就有可能以「罪嫌不足」,對被告張三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二)   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之罪名成立時,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通常會考量被告有無前科或犯後態度等個案具體情狀?以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起訴﹞或起訴後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案例中駕駛發財車的張三,若檢察官綜合各項跡證後,仍不採信張三的說詞,且張三又不能與被害人阿桑達成和解或調解時,張三不僅會被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甚至有可能會被檢察官在﹝起訴書﹞的「起訴事實理由」中,以其犯後態度不佳或飾言狡辯等理由,請求法院為適當之刑或從重量刑。

結 論

法蘭客處理的車禍糾紛種類極多,當然也不乏類似本案例中被告張三的車禍情節。

尤其是發生在大車(例如遊覽車、公車、大貨車)碰小車(例如小轎車、機車或腳踏車)時,常因大車車體龐大、噸位較重及視線死角多等緣故,在道路行駛中不慎與他車發生碰撞或擦撞,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駛離事故現場,卻遭被害人或其他目擊者指證歷歷,直陳駕駛「肇事逃逸」,讓駕駛百口莫辯。

碰到這種情形,如果能有行車紀錄器或是路口監視器紀錄到車禍發生的全程影像畫面時,有沒有涉嫌肇事逃逸?自然比較容易判斷。

否則日後駕駛一旦被告肇逃,在無法提出更積極令人信服的反證下,一味喊冤強調自己毫不知情或是無辜的說法,便很難取信於檢察官或法官。

畢竟事實真相如何?只有天知道。等待(等等)

當被害人指證歷歷或有路見不平者願出面指證時,與其再三強調自己沒有肇逃的犯意,倒不如趕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較能讓整起事件朝糾紛解決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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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0859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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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
我很喜歡這篇文章
2019/09/29 16:42
主題切身實用,按照不同狀況分別敘述,條理清楚易懂,相當實用的好文,特別引我注意,一讀再讀。


2017/09/23 20:41
哈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29 18:1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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