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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條修正案
2015/03/10 02:04:57瀏覽171|回應0|推薦5

1.

我希望立委諸公,全國人民認真考慮我的提議,儘快在立法院提出民法第一條修正案。「凡中華民國人民不可以當壞人,當壞人罰5萬元,情節重大者罰100萬元,得連續處罰之。」現在社會上貪贓枉法不公不義的人這麼多,趕快通過這一條法律,社會上就沒有壞人了,天下不就太平了嗎?

什麼?什麼是壞人?如何算情節重大?那個...,由主管機關認定,到時候再另訂施行細則規範管理就好了。

什麼?這樣立法不易執行,沒有意義?

如果這種法律沒有意義,那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要明定營業項目,賣文具的就不能賣體育用品,做貿易的就不能開店面,這些法律有什麼意義?去看看香港,其他國家有這些無聊的限制嗎?經濟部的職責究竟是在限制經濟發展還是要推動經濟發展?

旅行業管理法規定,計程車司機載客人不可以有解說的行為,因為是導遊才可以解說,否則要罰錢。請問計程車司機難道全部要當啞巴嗎?這種法律訂的意義何在?

全世界的國家都在推動觀光旅遊,B&B(Bed and Breakfast)短期住宿是歐美國家行之多年的方式。全世界也只有中國大陸跟台灣把B&B短期住宿出租視為非法,視為洪水猛獸。交通部觀光局甚至派人稽查開罰,好像在抓毒品那麼嚴重。他們的理由是,一般住家提供短期住宿,無法管理,容易發生糾紛,消防安全不足,無法課稅等等。請問我們自己住家內部安不安全,平時你們不來「管理」,別人來住你們就要管,難道我們的命不值錢,觀光客的命才是命嗎?如果有消防安全的好建議,就訂出規範來啊?

用管理的理由一律禁止就是政府官員最可惡的怠惰。跟把所有的海邊溪邊水域都掛上禁止戲水的牌子,而不去積極分區輔導管理一樣,根本違反憲法精神。

打破個杯子,房租少收100元這種糾紛是每天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問題,政府官員你們也要隨時隨地插手來「管理」嗎?

課稅問題,那就訂出辦法來課稅啊?人民繳稅,一切依法管理(管事而不是管人),政府管的越少越好。這才是自由民主國家的政府該做的事,不是嗎?國父說,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可不是管理眾人。台灣的政府官員成天卻只會說要管理,要處罰。針對的全都是人,難道我們是極權國家封建時代嗎?

104年2月4日,主宰中華民國觀光旅遊業的根本大法「發展觀光條例」,總統馬英九頒布了一堆修正條文,可笑的是,全都是在增加限制與加倍罰款。為什麼不直接把法源也改名為「限制觀光條例」呢?

2.

什麼?還是不夠?台灣人民還是薪水不漲,人均所得遠底於香港、新台幣、韓國!

沒問題,我提議,民法第二條修正案「全國人民年平均所得即日起調整為3萬美元,人民有收入不足之部份,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之"年平均所得3萬美元"促進委員會制訂辦法為之。」

你看,立一條法又解決了人民薪資16年不漲的問題。什麼?實際上沒達到3萬美元?哎呀,政府已經立了法,政府的立場該做的都做了,這件事現已經委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負責,為什麼做不到要問他們,不是問主管機關。

什麼?你說這樣子政府官員太推諉卸責?哈‧哈‧哈,現在的政府從總統以降,有樣學樣誰不是這樣。總統施政不好就搞國發會經發會國是會議。行政院長被罵就搞跨部門專案小組,產經學專家會議。這麼多組這麼多會議從來有解決過什麼問題嗎?民間公司的一個小PM都知道,開會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那麼多留美留英博士的政府高官們他們會不知道嗎?上行下效就是掩護貪瀆與怠惰最好的方式。全國各地的山坡地開發環評案,土地徵收的評議委員會,各式各樣的委員會就是黑箱保護傘,你說,是不是推諉卸責?就是,你們能怎麼樣?

3.

什麼?人民買不起房子?

沒問題我提議,民法第三條修正案「政府每年需提供5萬戶每坪不超過8萬元的平價住宅讓人民購買,惟平價住宅之地點由政府指定之。」

真的嗎?台灣哪裡有一坪8萬元的住宅?哈哈,誰說一定要在台灣呢?政府可以去菲律賓、越南、印尼談一下,弄一些不毛之地做做樣子,反正沒有人會去買的。

但這樣不是政府帶頭欺騙人民,把老百姓當白痴耍嗎?

是的,那麼請問。政府打房,不大量增加平價房屋的供給,以量制價。僅用奢侈稅,限制貸款成數,實價登錄實價課稅這些手段有用嗎?難道不是把老百姓當白痴耍嗎?這些年來桃園藝文特區,桃園航空城,新莊副都心、三峽北大特區、林口重劃區。表面上說打房,幾十年來一模一樣跟財團掛勾的炒地皮手法,實際上有停止過嗎?

你不知道政府打房是打假的嗎?太天真了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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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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