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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五)
2018/04/06 14:50:49瀏覽919|回應0|推薦0

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五)

(五)政府員工退休所得係屬人民之財產權,為政府雇主應負責債務,無涉公共利益

  退休給與是工作契約之債權,非政府片面授予利益,是政府雇主應給付員工退休所得之債務關係,故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亦明定政府應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參照),爰與所稱之社會公益無涉。

  真正需要關注的社會公益,乃是維護國家社會的穩定運作。合法穩定的退休給與保障,使政府員工任職時,能安心本職,維持政府及社會功能的正常運作。

  另按公保養老雖有優惠存款之名,但當固定其最低利率之後,已無涉金融利率,而為常態之實質退休給予。且其核計係依政府員工之服務年資與薪額而定之常態實質退休所得,無涉所得補貼或專為福利授益之措施。

  再就政府財政狀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部分。政府稅收年年超徵,對軍公教員工含優存在內之退撫支出,不到總預算 8%,遠低於類同各國比例。且隨每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持續成長,退撫經費所占總預算比例逐年降低。在106 年所規劃以過時輕軌建設為主的「前瞻計畫」,列達1兆4多億預算穩定支應。是以國家收支穩健,也無涉國家財政問題。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釋字第 589 號及釋字第 717 號解釋參照)。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

  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釋字第 525 號解釋參照)。

  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若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憲法對公務人員任用為維護其職權而定有保障(憲法第 85 條參照),其重要意義,乃藉任用保障,以確保國家正常運作之目的而具有更重要之社會公益價值。故為實現國家正常運作之公益價值,對於因公務員任用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奉行職務,始不違背憲法對公務員任用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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