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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23:53:46瀏覽93|回應0|推薦0 | |
優存刪減訴訟準備書狀,訴之聲明 原告等因請求被告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並因「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爰依行程序法提起共同行政訴訟。 訴之聲明 一、被告對原告 OOO 及 OOO 等之復審決定及原行政處分所審定優存退休所得錯誤之部分應予撤銷。並確認被告對原告等所審定優存退休所得,應依原告等 84 年以前工作年資時所適用之優存要點核算及給付。 二、被告應依原告等 84 年以前工作年資時所適用之優存要點,依原告等人工作年資核算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本金及給付優存利息。並應給付每年被不法剋扣之優存利息,以回復原告法定權益。如附表列。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等自退休後,每年被不法剋扣之優存利息,以及被告回復辦理前之每年損失金額,以回復原告法定權益。 (二)被告對原告 OOO 退休時所審定之優存退休所得,縱依事後規定所優存本金數額亦為錯誤,應依規定回復正確計算,以維權益。 (三)被告依法定權責所研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06.8.9布) 第 35 條及 36 條,對原告於 84 年以前年資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優存金額及利率予以溯往減少,及限期將優存利息利率完全歸零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釋字第 717 號解釋有違,為避免造成原告難以回復之權益損失,被告有義務本於法律主管機關權責,應於 107 年 7 月 1 日該法施行前,修法回復。 三、各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以上金額自被不法剋扣之日起至被告清償前,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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