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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存刪減訴訟準備書狀,事實及理由四之一
2018/05/08 23:58:39瀏覽107|回應0|推薦0

優存刪減訴訟準備書狀,事實及理由四之一

一、被告行政訴訟答辯狀(106年00月00日106年訴字第00000號)之事實及理由三辯稱:「…提起給付訴訟,程序上並不合法,…」云云(被告答辯書第5至6頁參照),洵屬有誤,不足為採;謹說明如下:

(一)查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按「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至於事實行為中之金錢給付,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其請求金額已獲准許或已確定應支付或返還者,即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二)依原告等84年以前工作年資時所適用之優存要點,依原告等人工作年資核算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本金及給付優存利息,其請求金額已確定應支付。其附表如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84.11.18參照) 

附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施行前公保年資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十三

十六

十八

二十

二十二

二十四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說明:

一、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公保年資應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二、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依本表規定辦理。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低於本表規定標準者,依實際領取之公保養老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三)故依原告等在退休時,其84年之前工作年資退休所得之公保養老金本金辦理優存數額,均依工作當時約定給付之法令要點規定之年資、薪級等條件,可確定核算優存退休所得。故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之給付行為,是為已確定之法律行為;所請求之事實行為,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原告所請求金額依照法令規定計算皆已確定應支付,故即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四)據上,除原告10人自得提給付訴訟。另原告等人並依被告之要求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8條及第111條之規定,補列如準備書狀(一)訴之聲明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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