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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復審)限期前表示不服處分,可再爭取30天補送時間!
2018/07/09 10:33:58瀏覽2482|回應0|推薦2
在訴願(復審)限期前表示不服處分,可再爭取30天補送時間!
 
 退休公教人員,對此次退休金惡改,還未提出訴願(或復審)者,可以在處分送達的30天限期內,先為不服處分之表示。可以再寬延30天,用以補送訴願(或復審)書!

 退休教師,可以用存證信函或聲明不服的申請函,以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在30天限期內送達原處分機關,或是直接在原處分機關的民意信箱或首長信箱,述明姓名,身分證資料予處分要旨等內涵,直接表達不服處分之異議,並將意思表達照相或存檔存證。
 
 退休公務人員(含警消),除可比照教師之意思表示方式外,還有一個更便捷的方式,就是直接上公務人員保訓會網站,先作線上聲明不服:
【進入網頁後,選擇[線上申辦流程說明-選擇申辦項目]->進入[申辦登錄作業]網頁->[請選擇申辦事項:]->選擇[線上聲明復審],在網頁下方將方格[本人已確實閱覽上述申辦事項說明]勾選->再按[下一步]->填寫各項復審資料及輸入驗證碼->按[送出申請]->抄錄申請號碼->30天內補寄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復審書->完成!】
 
 上述方式,都可以讓來不及準備資料者,再延長時限。但請注意!!都要在30日內補送達訴願(或復審)書!!否則仍會被不受理,等同接受原處分並放棄法律救濟權益,且不得就法律途徑再提出權益保障之訴。

 特別注意!!退伍(除役)軍職人員,因30天限期尚未到,尚無需過早提出不服,反無延長時限的效果。可以在7月29至30日時,再向原處分機關(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提出不服處分之意思,並在30天內再補送達訴願書即可!
 
           法朗哥博士敬啟 20180709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6條:「復審人在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
 訴願法第57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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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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