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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公共年金制度談起-解析蔡政權的偽「年改」
2018/10/15 11:59:52瀏覽1024|回應0|推薦0
從德國公共年金制度談起-解析蔡政權的偽「年改」

1.德國公務員退休制度,係植基於各職別共同的公共年金基礎上。

2.德國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其他職別的保障方式不同。(1)所依德國基本法(憲法)不同:適用法條不同。(2)提撥不同:公務員由政府主支應。(3)給付不同:公務員給付優於其他職別,但其他職別另可有企業年金(職業退休金)。(4)退休年齡不同:低於其他職別,但改革將漸趨一致。

3.德國的其他職別除政府辦理之公共年金外(第一層年金),還有企業年金(職業退休金,第二層年金)以及里斯特年金(Riester-Rente),(商業保險年金,第三層年金),所以總所得替代率,絕不僅是公共年金的70%所得替代率而已。德國公務員無企業年金,但基於憲法保障的贍養原則,公共年金的所得替代率高於其他職別,改革後雖調降3.25%的所得替代率,但亦增立公務員的里斯特年金制,以增加公務員退休所得。

4.德國是公共年金先改,降低給付水準,故稱:「對於公務員退撫制度具有指標意義」。而非先改公務員,再改其他職別。

5.德國調降極為緩和,公務員的公共年金調降3.25%,自2001年期共分8年調降,每年僅調降0.4%。相較於我國政府,竟以雇主身份逕行剝奪員工的職業退休金,第一年遽降20%,顯有天壤之別(以35年年資為例);又再以10年遽降15%至60%,竟然遠低於德國公共年金之水準,我國之「年改」邏輯竟不知伊思胡底?

6.德國公共年金,為社會福利制,採即收即付方式,由保險與稅收支應給付,即使逐年視人口與稅收調整,亦符合社會福利意旨。我國公務員並未領有共公共年金,職業退休金是其勞務付出所得,是依其年資與薪級計算之延遲薪資,為雇主應負擔之給付債權與員工之所得財產纏,豈可由雇主單方肆意剝奪!

7.德國憲法法院認定,國家財政重整並不足以正當化退休金調降;而在調降措施對退休制度的財務永續有何助益。就我國而言,退撫基金的營運不善為主要癥結,此並非調降給付所能解決。且退休金與公共年金的性質不同,亦不能攀比等化處理。

 

  法朗哥博士 20181015

  

註:

*相關資料可參考:孫迺翊,<2017年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之評析>收於《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元照出版,2018,頁149-180,第176頁。及收於同書之:鍾秉政,<年金改革引言-社會法觀點>頁51-52。陳淑芳,<教育人員年金改革問題之探討>,頁297-298

*退休金不是「公共年金」!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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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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