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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可以「連署」聲請憲法解釋文的「補充解釋」嗎?
2018/05/02 10:07:27瀏覽2156|回應0|推薦4
人民可以「連署」聲請憲法解釋文的「補充解釋」嗎?

很抱歉,還是不行!


這還是錯的!


知法者知之,不知法者不知。


1.什麼是「補充解釋」?

依法定程序的釋憲聲請人對於已經公布的大法官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再聲請「補充解釋」。

請問:連署是要「補充解釋」那一個釋字號的解釋文?

2.什麼人可以聲請「補充解釋」?

除原依法定程序的釋憲聲請人,對已公布的解釋聲請外。還是要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要件。

「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請問:發起連署人,已合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嗎?


*人民可以「連署」聲請釋憲嗎?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 煌(法朗哥博士)敬啟


附註:

註一、司法院Q&A

Q: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A: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註二、第1125次大法官會議

第1125次大法官會議決議是說明不受理的原因。不受理案件,多數是因為不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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