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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三)
2018/03/27 21:57:41瀏覽518|回應0|推薦0

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三)

二、理由

(三)依據憲法平等原則,一般勞工退休金條例既無最高所得替代率限制,政府雇主亦不應無任何差別對待之正當理由下,片面限制政府員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

 按憲法對人民權利保障,有平等對待原則之適用(憲法第七條參照)。另按政府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參照),且政府之「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參照)

 政府立法規定企業雇主支付勞工之退休金,並未限定有最高所得替代率(勞工退休金條例參照)。而政府雇主自身卻以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於員工工作事實已成就並終結後,欲片面設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限制,並溯及已完成之工作年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及100年 2月1日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參照),又無任何差別對待之正當理由,顯已違反法律均等對待原則。

 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修正法令應對修正生效後之工作年資適用。

 復依法律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條參照),縱令考量所得替代率不高於現職者,亦應以百分之百為限,而不應逾越必要程度,並應對其財產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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