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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提釋憲案必須謹慎周全?
2018/03/25 00:59:03瀏覽8620|回應0|推薦1
為何提釋憲案必須謹慎周全?
 有人認為退休金法律救濟的釋憲只要有提就好,隨便找個專家寫幾項理由,反覆強調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就當成釋憲聲請文,要找立法院、監察院或地方政府代為聲請釋憲,也反覆誑言:只要提出釋憲,就會得到釋憲結果,不用花錢訴訟。其實,這樣的說法,非常危險!
釋憲案不能輕率的提!
 法理不充分的釋憲聲請文是作球給亂賊集團殺!
是自殺性的行為!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如收到釋憲聲請案,會進行下列程序:1.決定是否受理?2.如受理釋憲後,先作「形式審查」。3.如法律無形式上違憲,再進行「實質審查」。
在大法官的違憲審查要項,對除機關聲請案要先檢視是否合於法令規定程序要件,再決定是否受理與進行程序及實質審查。
 對於個人的聲請案,大法官會議決定是否是否受理,是個重要的關卡。以106年9月29日的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審查不受理釋憲案為例。所審理61案,全數駁回不受理。除程序不合且未補件外(如簽印),主要理由有四:
1.逾法定聲請期限:訴訟確定已逾三個月。
2.非確定終局裁判:上訴不合法或未提上訴而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不得聲請。(如:未繳裁判費,或二審未委任律師)。
3.法院裁判及見解:依現行法制,對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聲請解釋客體。
4.未具體客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中第4點最為重要,即使機關聲請釋憲,如果未能具體客觀指摘法律何者牴觸憲法,亦會駁回不予受理。此為打算退休金法律釋憲準備,最需注意者。
 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聲請後,再進行聲請釋憲法律的「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若審查結果確認違憲,則作出法律違憲的解釋;反之,若審查結果認定不違憲,則作出法律不違憲的解釋!
 在退休金的法律救濟上,無論是個人訴訟或是透過機關聲請釋憲,如果僅提出草率的釋憲聲請理由,幸運的話,只是被大法官駁回不受理。不幸的話,萬一因理由不夠充足,而被大法官解釋為法律不違憲,那就悲劇了!
 釋字717號解釋,就是一個聲請釋憲的法理分析不夠詳盡的悲慘結果!基於法律的安定性,短期內要對解釋案再翻案,會很困難。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的律師團與法律專家們,最辛苦也最周延的分析研究,就是在這裏。這點是目前很多訴訟團體所看不到的。
 如果僅依賴草率的釋憲聲請,將會害慘全部人。 
 
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 煌(法朗哥博士)
 
附註: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Q: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
     (2)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Ⅰ.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內容。
       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Ⅲ.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Q:釋憲聲請案的處理過程如何?
 A: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 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本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 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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