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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1:42:39瀏覽561|回應0|推薦0 | |
優存刪減行政訴訟上訴狀摘要(一) 行政訴訟上訴狀 為提起上訴事: 上訴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第○○○○號退休所得優惠存款利息事件的判決,因此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上訴的聲明及理由如下: 上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審決定)均撤銷。 三、確認及給付原告請求金額。 四、請求判決如上訴人原訴之聲明。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2條有明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另按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參照) 二、對原判決所述「程序事項」違背法令之理由說明: (一)原判決所述:107.11.5原裁定何○○等8人屬未經合法訴願(復審》之不備起訴要件。 然按原告何○○等八人所提訴訟主張為「給付訴訟」(適用法條為行政訴訟法第8條);而非107年11月5日原裁定所稱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故無訴願先行之適用。且於107年11月20日提起抗告,引證最高行政法院 98年判字第147號判決為案例敘明。而抗告程序正審理中,尚未終結。原判決所述程序事項(一)顯有法規適用不當情事(行政訴訟法第8條、及第243條第一項參照)。 (二)原判決所述:107.12.20原裁定追加何○○等8人為原告、追加給付機關與受委辦機關為被告、及於於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亦不予准許。 然按何○○等8人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為「共同訴訟人」,因抗告人對107.11.5原裁定之抗告,仍繫屬尚未終結,其追加被告陳報狀,係共同訴訟人聲請「追加被告」,而非為「追加原告」。且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及第25條,追加給付機關與受委辦機關為被告,為合一確定被告應給付之訴訟標的所必須;另行政訴訟法並未禁制追加被告期限,於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上開追加,自非法所不許;另上訴人於106年10月2日即提出訴訟迄今,雖歷時漫漫等待,仍耐心期盼司法公義實現,堅信人民受憲法保障權利,能受公平合理對待及審判,絕非如107.12.20原裁定所稱:「明顯有礙於訴訟終結」情事。且業於108年1月8日提起抗告,抗告程序正審理中,尚未終結。原判決所述程序事項(二)顯有法規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之情事(第37條第1項、第111條第3項、及第25條第一項參照)。
* 1.優存刪減行政訴訟上訴狀摘要(二)(略) http://blog.udn.com/frank002/124165481 http://blog.udn.com/frank002/12416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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