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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2:20:02瀏覽371|回應0|推薦0 | |
優存刪減行政訴訟上訴狀摘要(三) 一、至二、如摘要(一),三、如摘要(二)(略) 四、對原判決所述:「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二)(略以:對原告適用優存法令之說明)」,有關其違背法令之理由說明。 按被上訴人於審定上訴人優惠存款,其所適用原優存辦法相關法令既有違憲之虞,而依上訴人84年工作年資時所適用之原優存要點,據以審定上訴人之退休年資、本俸額、月退休金金額等資料,復依循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原優存要點所設定公式計算而得之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既已明確。而相關退休給付或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既有原優存要點相關法令可供審定所依,則上訴人自有以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給付之基礎(行政訴訟法第8條、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是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以合一確定給付標的,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差額及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然原判決之審酌卻未備理由,已如前述,爰上訴人之給付請求洵屬有據。原判決顯有法規適用不當及未備理由。 五、對原判決所述:「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三)(略以:對原告○○縱依優存辦法規定計算之說明)」,有關其違背法令之理由說明。(為備位請求,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主管加給部份應列入所得替代率母數部份,暫略) 六、本件原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事證已臻明確,其餘被告答辯論述攻防及原判決心證聲明陳述,於上訴事實理由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綜上所述,原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事實已如前述,應認原判決適用法規有所不當,且有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 此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轉送
最高行政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 日
具狀人(略) 訴訟代理人(略) * 1.優存刪減行政訴訟上訴狀摘要(一) http://blog.udn.com/frank002/124164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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