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二)
2018/03/27 00:12:21瀏覽1231|回應0|推薦0

優存刪減訴訟的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之(二)

二、理由

(二)依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政府雇主約定員工所得之法令,應自法令修正後之新工作年資起適用

 按政府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 條參照),且政府之「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參照),法規如有變動時,並應對人民作有利之保障。(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參照)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涉及法治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釋字第 717 號解釋參照),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安定國家治理之公益目的,故為法治國家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守。

 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原告等退休所得之公保養老優存,係依原告等受僱於政府時之法令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63.12.17 發布,84.11.18修正發布),為工作待遇條件約定。原告等人之 84 年以前工作年資,已依約完成勞務,其工作事實已經成就並終結。

 公務人員退休法(82年 1月20日修正)雖改為儲金制,並自84年 7月 1日起施行,對原告等人之新工作年資停止得辦理公保養老優存之退休所得給與,但對原告等人84年 7月 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則依契約原則適用工作當時之退休給與規定,不溯既往。因此,政府雇主於 100 年 2 月 1 日訂定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應只對修法後之工作年資適用,方不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故原告等人退休所得之公保養老優存,應依原告等人付出勞務時之法令規定辦理(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參照,63.12.17發布,84.11.18 修正發布),而非為事後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參照,100年 2月 1日訂定發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002&aid=111308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