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三法官涉集體收賄,震下了司法院長,顯示的是台灣司法問題已嚴重到不容矇眼不看的地步。這一把司法之火,如從結構角度而論,並非無跡可循。限於篇幅,除筆者在二年前所寫的〈馬總統的司法考卷〉的文章外,筆者想挑出二點來檢視,一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出了問題;二是制度的不完備,讓司法人員有不受監督濫權的空間。
在法學教育的問題上,問題非常多也非常複雜,其一是考試主義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國法律養成制度,一直無法脫離考試主義的主導,對法律專業人員(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資格審定與國家任用,都是以考試做為篩選的關卡,法律人無不以通過國家考試為務,也因此連帶形塑考試領導教學的大學教育病態。
然而考試受限於考試技術,終究只能考驗學生機械性的反應,卻測不出法律人最需要的素質|正義感與理想性。要完全打破考試主義對法學教育的影響,有其難度,要如何匯集看法、找出共識並付諸行動,需要民間與政府一起攜手。當然,考試主義只是其一,其他如過度強調實證主義式的法學教育,容易形塑工匠式的法律人,僵化並脫離現實的教授升等制度,都是有待思慮的教育問題。
第二則是欠缺對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的制衡機制。「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敗」這句話通常被用來形容掌握行政權的政治領袖,但實際上,這句話不僅對政治人物適用,它對任何人都適用,包括司法人員。
筆者認為,台灣的司法,特別是法院體系,應該已能走出政治的影響,堪稱「獨立」,因此,法官的獨立性在台灣,就算不一定到一百分,也應該有九十分以上的高標。然而這樣的「獨立性」卻引起了另一種結構性的致命點,那就是太獨立的結果,使得法官失去了他律的約制,而成為失去監督、或欠缺品質的怪獸。
台灣的法官,幾乎沒有退場機制可言,一部《法官法》想要納入法官退場機制,就在各方利益角力下,一躺廿多年。除非罪證確鑿的涉及刑事犯罪被定罪,其他離譜的失職怠惰法官,除了少數極端離譜的個案,幾乎不具備有效的機制可以懲處並勒令其退場。
從人性言,倘若我們沒有一個對於司法人員輕怠職務行為的有效懲戒機制,又如何奢求司法人員忠誠於其司法職分呢?這可說是司法改革最迫切要面對的核心問題。司法獨立不是壞事,但獨立到成為不受節制的怪獸就會噬害全民,所以我們需要去尋求其間的平衡。
不管是法學教育、法律人文化乃至於制度改革的問題,我們其實都看到了,但下一個問題是:然後呢?該怎麼去改革改變,或者說該由誰帶頭去改革呢?容筆者不客氣的說,身為法律人總統的馬英九可說是責無旁貸。
馬總統本身堅持清廉,操守無慮固不必論,這次提名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揮劍肅貪也令人耳目一新;但筆者認為這樣仍不足夠,因為馬總統一人的清廉若不能化為整個政府,包括司法部門的清廉,這樣的清廉作用有限。而用對人可以讓反貪腐的力量發揮更大的擴散,但如果教育、制度等結構性問題不去改革,那麼黃世銘的寶劍也只能削去結構性貪腐的表皮,而難以擊刺其核心。而這種教育與制度的結構性改造,我們不能不將期待放在馬總統的身上,畢竟他是法律人出身的國家元首,擁有最大的改革資源,也當然要肩負起最大的改革責任。
筆者認為,ECFA簽署後的馬總統,在經濟上已交出了初步的成績單。我建議,馬總統此時更該做的是,親自召集司法改革會議與法學教育改革會議,廣泛邀請五院院長,相關部會首長如法務部長、教育部長等,還有律師公會、仲裁協會等團體,以及各大學的法學院院長,從法學教育到司法制度,進行全面體檢,研擬長久的結構性改造計畫。這樣的司法改造工程不容蹉跎,特別是在司法風紀已受到嚴重質疑的此時,總統,必須依循其高度,找出做法、凝聚共識,付諸實行。(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