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1/03 14:44:03瀏覽833|回應0|推薦11 |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新生高案,將北市府秘書長由證人改被告身分傳喚到案,偵訊後諭令六十萬交保,並限制出境。 在法律上,後續發展不論是起訴、不起訴,法院判決是有罪、或無罪,總之,就是有法定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適正發動,並且兼顧到當事人權益之保障。 但是,在政治層面,選民根本還等不到法律確定結果,就必須在十一月廿七日投票日做決定,即使,最後證明被誤導了,也完全沒有補救機會。 或許檢察官會說,檢察官只管依法辦案,至於媒體、社會大眾要如何解讀,那是社會輿論問題,他們不該管、更管不著。 表面上,這樣的說法似乎言之成理,事實上卻無法迴避以下的疑問: 檢察官的升遷調動,除了依期別、資歷考評以外,是不是辦過社會矚目案件,也有一定加分作用,而「選舉期間」就是動見觀瞻的最佳時機。試問,法務部或檢察總長、各級檢察長是不是有一套通盤的機制,來有效管理萬一檢察官「也趁選舉作秀」的偵查行為呢? 更何況,從社會心理的層次,只要把官員列作被告、甚至是起訴,本就較易搏得「摘奸發伏」的美名;相反的,在台灣劣質的選舉文化之下,不辦官員,即使原本就是清白的,也易被說成是「包庇」。 類此問題,檢察體系是不是已有充分反思,並提出因應對策呢? 此外,別忘了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接受同意權審查時的報告:「『提高辦案定罪率』是全力推動的重點工作。…尤其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百分之六十左右,遠低於先進國家」。 一場激烈的選舉,卻可能受到只有百分之六十左右定罪率的檢察官作為所影響,司法,還能不趕快大刀闊斧改革嗎! 【2010/10/29 聯合報】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