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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冤賠追償,三柄尚方寶劍還有二劍未亮
2011/03/01 11:47:16瀏覽868|回應1|推薦22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第一,對人民不正義,為什麼個別司法官的個人失職,要全民埋單?第二,對冤獄受害者不正義,冤獄賠償究其實質,只是「替代式的補償」,並不能因此換回受冤者的青春和名譽。當受冤者因為司法官的怠惰失職,付出了青春流逝、家庭破壞等不可回復的傷害,這位怠惰失職的司法官卻可以逍遙(冤獄賠償)法外,不受追償的懲罰?第三,將變相鼓勵不正義,造成更大的冤獄。試想,司法官失職怠惰造成冤獄卻不需負起任何責任,那麼對於少部分漫不經心、荒怠職務的司法官,不啻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由此可知,冤賠追償機制的落實,對於維護司法正義有至關緊要的約束力量。因此,當冤賠追償揮出了第一刀,雖然追償數額僅是三十萬元(全民埋單伍百三十萬),但這代表的是,將對司法人員的僥倖心理產生抑制的作用,一旦這樣的心理約束機制被普遍建立,就會對避免冤獄、提升司法品質、維護人權產生助益。

     最後,筆者還是要強調,等了五十年所邁出的這一步,雖然重要,但仍只是「一小步」。我國司法大體上可謂獨立,但獨立所衍生的另一個問題則是,誰來監督制衡司法?形成完整的約束機制,要建構的面向有三,一是民事性質的約束,如冤獄追償;二是刑事性質的約束,如落實對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濫權起訴與不起訴罪的訴究;第三是行政性質的約束,如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

     冤獄追償只是三面向的其一而已,在另外二個面向,容筆者不客氣的說,到目前為止,政府交出的仍是「白卷」。像侯寬仁在陳雨鑫案的濫權不訴,與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和太極門案的濫權起訴,均在檢察機關的「官護文化」下,未受刑事的訴究,而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是否指示所屬「濫權」起訴雷學明等將領,這一點黃世銘檢察總長至今還沒有給清楚的交待;而《法官法》中的「法官退場機制」現在也還躺在立法院裡,凡此種種,均顯示司法改革尚顯牛步的一面。換言之,我們有三柄尚方寶劍,去匡持司法正義,目前只有冤賠追償稍稍「亮劍」,其他兩把都還在劍匣裡睡著。

     相較於在兩岸和緩、免簽達陣等兩岸與外交面向上所交出的成績單,身為法律人的馬總統的司改成績單,是需要好好的加把勁了。(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2011-02-28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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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寫作中心 周秀樺
清大寫作中心:徵求文章授權許可
2011/04/25 11:42
敬啟者您好,

我是清華大學寫作中心計畫助理,周秀樺,僅代表本中心劉承慧主任和中文寫作資料庫團隊向您解釋並邀請陳長文老師加入「大學中文寫作教學資料庫」典藏資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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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資料庫極希望收錄陳老師本篇文章,故冒昧送出這封說明,不知到能否請聯絡到陳老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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