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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 11:47:16瀏覽871|回應1|推薦22 | |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第一,對人民不正義,為什麼個別司法官的個人失職,要全民埋單?第二,對冤獄受害者不正義,冤獄賠償究其實質,只是「替代式的補償」,並不能因此換回受冤者的青春和名譽。當受冤者因為司法官的怠惰失職,付出了青春流逝、家庭破壞等不可回復的傷害,這位怠惰失職的司法官卻可以逍遙(冤獄賠償)法外,不受追償的懲罰?第三,將變相鼓勵不正義,造成更大的冤獄。試想,司法官失職怠惰造成冤獄卻不需負起任何責任,那麼對於少部分漫不經心、荒怠職務的司法官,不啻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由此可知,冤賠追償機制的落實,對於維護司法正義有至關緊要的約束力量。因此,當冤賠追償揮出了第一刀,雖然追償數額僅是三十萬元(全民埋單伍百三十萬),但這代表的是,將對司法人員的僥倖心理產生抑制的作用,一旦這樣的心理約束機制被普遍建立,就會對避免冤獄、提升司法品質、維護人權產生助益。 最後,筆者還是要強調,等了五十年所邁出的這一步,雖然重要,但仍只是「一小步」。我國司法大體上可謂獨立,但獨立所衍生的另一個問題則是,誰來監督制衡司法?形成完整的約束機制,要建構的面向有三,一是民事性質的約束,如冤獄追償;二是刑事性質的約束,如落實對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濫權起訴與不起訴罪的訴究;第三是行政性質的約束,如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 冤獄追償只是三面向的其一而已,在另外二個面向,容筆者不客氣的說,到目前為止,政府交出的仍是「白卷」。像侯寬仁在陳雨鑫案的濫權不訴,與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和太極門案的濫權起訴,均在檢察機關的「官護文化」下,未受刑事的訴究,而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是否指示所屬「濫權」起訴雷學明等將領,這一點黃世銘檢察總長至今還沒有給清楚的交待;而《法官法》中的「法官退場機制」現在也還躺在立法院裡,凡此種種,均顯示司法改革尚顯牛步的一面。換言之,我們有三柄尚方寶劍,去匡持司法正義,目前只有冤賠追償稍稍「亮劍」,其他兩把都還在劍匣裡睡著。 相較於在兩岸和緩、免簽達陣等兩岸與外交面向上所交出的成績單,身為法律人的馬總統的司改成績單,是需要好好的加把勁了。(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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