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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從死神手上,救回更多的育嘉
2010/06/15 10:00:40瀏覽855|回應0|推薦16
  • 2010-05-31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我是看著育嘉長大的。在我的印象中,育嘉生長在一個和樂融融的家庭,非常有為、上進,任職於一家大型跨國保險公司,也考上了精算師的資格。他對人很有禮貌,已經有了論及婚嫁的女友。每當我碰巧遇見他,都覺得很開心,我的人生旅程已走過了大半,他的前景正要展開。

     然而,一位無駕照從KTV酒後駕車的青少年撞上了走在斑馬線上的育嘉,讓他的人生旅途戛然而止。

     我把育嘉當自己的子姪看待。聽到育嘉的惡耗,心中的悲痛,很難用言語形容出來。我已有些這樣的感受,育嘉的家人,他們的傷心更是可想而知。

     在我服務紅十字會的這段日子裡,經歷過許多的故事,救難的人員是如何跋山涉水、在瓦礫中、在惡水邊,將一條條生命拯救回來。在那些故事中,生命是如何的珍貴,是如此的值得我們拼了命的保護;然而,看到因為社會的約束機制不夠,使得酒駕致死案例層出不窮,甚而感慨社會對生命的保障機制如此脆弱。

     今年一到三月,醉駕肇事的死亡人數為一六八人,這樣的比率換算成一年的話,為六七二人,已經超過了八八風災的受難者,是九二一地震的四分之一。換句話說,每一年,酒後駕車都帶來一個莫拉克颱風;每四年,酒後駕車就彷如經歷一次九二一地震。對此,我們能不重視嗎?

     目前刑法關於酒醉駕車致人於死,並未加重處罰,或獨立為罪,亦即酒醉駕車致人於死,與其他交通事故相同,均僅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法定刑甚低,和解後即有機會獲得緩刑,甚至即使不和解,最高亦僅能處二年有期徒刑,自然助長僥倖心態,無法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憾事不僅一再發生,被害人家屬、社會大眾亦常無法理解法律(或法院)為何輕縱這些完全不尊重他人性命的行為人。

     事實上,不論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甚至對社會大眾言,酒醉駕車致人於死,就如同在大廈頂樓對著街道丟重物,是對於不特定大多數人都有危害,讓自己處在酒醉狀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也同樣會對路上行人造成重大威脅。其造成的損害,其危害社會安全的程度,與故意開車殺人,並無任何差異。酒醉駕車致人於死,此種重大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卻僅以一般過失致死罪論處。而酒醉駕車致死事件一再發生,足可證明目前刑法規定,並無法有效嚇阻酒醉駕車,政府實在不應忽視或蹉跎,應立即透過修法加以解決,亦即於一般過失致死罪以外,就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過失致人於死者,應加重其刑度(例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最低刑度),以發揮刑法嚇阻、預防的功能。

     除加重刑度外,民事賠償之相關規定,亦應予以修正,例如被害人家屬不需擔保金即可假扣押財產,此外,賠償義務人應包括任由酩酊大醉客人開車之餐廳業者,例如,美國實施數十年的「Dram Shop Act」,即規定若商店賣酒給青少年或明顯酒醉的人,則其後若發生酒駕肇事,商店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例如鄰國日本,若乘客明知司機酒駕而未阻止,酒駕肇事時,乘客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目的即在於透過賦予特定人阻止酒駕的義務,以減少酒駕的發生。

     除法律面的設計外,也要深刻反省社會陋習。當人們在拚酒之時,可能沒意識到,我們正是死神的幫凶。就像在育嘉的悲劇中,奪走育嘉生命的不只是那位酒駕的少年,還包括鼓唆他一起喝酒的朋友、縱溺那少年的父母親、KTV酒店經營者等。而這也要靠政府加強宣導以達到匡正的效果。

     對於不認識育嘉的人,育嘉的不幸也許只是一則新聞,多加的一個酒駕致死的數字,但對育嘉來說,卻是他人生的全部,對育嘉的家人親友來說,是永遠的傷痛。雖然育嘉的悲劇,我們已無力挽回,但我們能做的是,透過完善法律、精確執法並打破陋習,去消除酒駕的現象,才能阻止死神,不斷的透過酒駕者之手,奪走下一個育嘉、乃至於無數個育嘉的寶貴生命。(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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