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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陳水扁案與司法制度性改革
2009/06/29 07:21:08瀏覽2214|回應7|推薦51

天堂不撤守-陳水扁案與司法制度性改革 

2009-06-29 中國時報 【陳長文 

     陳水扁長期羈押,引起關注。筆者認為,應該藉此機會談談幾個觀念問題。 

     首先,法官裁決陳水扁羈押的法律基礎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在三種情形下,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若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即得羈押。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須知,該法並不只適用於陳水扁一人,受到羈押處分的人所在多有。而該條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即存的法條,迄今已十多年。換言之,陳水扁受到的羈押處分合不合宜?刑事訴訟法授與法官的羈押處分權合不合理?這些都是值得討論的問題。但上綱為政治迫害或司法不公,就難令人信服。倘若認為這樣的羈押規定不正當,民進黨至少該自承,執政八年從未對該規定提出質疑,也有嚴重失職。  

     然而,這並不代表不能討論該規範的合理性。該條臚列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一款有逃亡之虞、第二款有滅證與勾串之虞。為了維持審判的進行,並追求實體正義的實現,這兩款規定授與法官羈押裁量,有相當的正當性。  

     唯法律有存在需要,仍不代表現制在實施上沒有問題。首先,這樣的裁量權授與,法官仍須有事實上可資判斷的事證基礎。同時,我國應盡可能創設「替代性措施」,讓法官可以盡量避免對人身自由傷害極重的羈押處分。如,有GPS定位功能的電子追蹤輔具要求被告佩戴,在科技輔助而能減低逃亡疑慮情況下,適用第一款的逃亡羈押就可減少。  

     至於第三款的重罪羈押,則應廢除。因為以此為羈押理由限制人身自由,等於是直接否定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的最高指導原則。而重罪羈押的邏輯應是在於涉有重罪者將有較高的逃亡動機,然而這僅是假設,不能作為司法便宜行事的原則,若真有逃亡及/或滅證的疑慮,應回到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依事證判定。  

     同時,我們也應全面檢討台灣司法系統上更迫切的「妥速審判」問題。由於司法資源不足,法官案件負擔過重,其所造成的案件積壓延滯,使得許多比陳水扁更沒有司法資源的弱勢民眾,其受到的人權侵犯更嚴重明顯,卻反而得不到社會輿論注意。從好的面向來說,筆者希望陳水扁的個案,因其受到高度的社會矚目,我們能將這樣的注意力延展至更迫切制度問題如羈押制度的精進與妥速審判的實踐。而非在政治陰謀論中打轉。這時我們將知道,充實司法資源是多麼刻不容緩的事情,這遠比拿七五億買三十架不切實際的阿帕契攻擊直昇機有意義得多。  

     此外,法院即將對陳水扁是否延押作出裁定。基本上數個月的長期羈押,在概念上,是相當牴觸「無罪推定」的原則。因此,筆者期望法官應該避免以有爭議的「重罪羈押」作為延押與否的法律基礎;至於在逃亡或滅證的考慮基礎上,則應以最謹慎嚴格的態度作出決定,須有可資說服的明確事證,證明當事人確有逃亡或滅證的極大可能性。而這樣的對拘束人身自由的嚴慎態度,不只在陳水扁適用,也應同時適用在所有的案件被告上。  

     最後,筆者曾在二年多前發表〈謝謝陳總統,讓我們從痛苦中尋見真理〉,對陳水扁引起的諸多負面社會現象,寧可以正面的態度,當作是一個社會集體自省的機會。今天陳水扁面臨了司法審判,也可印證他在位時如何呼風喚雨,終也有面對司法檢驗的時候。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是法官審案的法律原則,卻不是社會判斷的道德原則。  

     陳水扁廣涉諸弊,玩法弄法不誠無信,人民已有道德判斷。但對陳水扁投下道德否定票是一回事,陳水扁的司法個案,若真能引起正面制度性討論,我們也應正面看待,因為如筆者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中所主張的「個案正義,是制度正義的起點」,若陳案能引起更多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精進的注意與討論,也算好事一樁。(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延伸閱讀

謝謝陳總統讓我們從痛苦中尋見真理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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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G0YH
劈腿-劈腿大剖析 SELJ6M
2009/07/08 20:52

現今社會劈腿司空見慣
多少人被劈腿所傷
劈腿究竟是人類的天性還是貪婪的慾望?
提供劈腿剖析、劈腿案例、劈腿諮詢及心理測驗等資訊。
http://www.detectiveback.com.tw/te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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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筑生
馬政府「三月肅貪」的承諾...原來是個‧‧‧「騙」!
2009/07/07 20:28

馬政府「三月肅貪」的承諾...原來是個‧‧‧「騙」!
 
 敬啓者:
 
本人為響應馬政府三月肅貪的宣示,除在98、04、20日,以電話向肅貪專線檢舉外,並在98、05、04日,以掛號信函寄交國防部、法務部等內附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涉案人員及資料光牒一份,沒想到國防部故意以未收到此光牒結案,而法務部更將涉案資料光牒退回本人並拒絕偵辦本案!
資料光牒內附涉案人員所偽造的公文書,歷次做案手法,涉案的軍、政要員,檢、調偵辦本案及吃案的過程‧‧‧
馬政府表示,偵辦本案不分藍綠,不分官階大小,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告訴人:鄒筑生上       0603
 
詳情:反骨狗窩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q12300036/
 
........................................................
 
敬啟者:
 
 眷村舞弊非止台北市正義國宅一處,部份整建完的舖面尚須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自備款的不足,而此款是由國防部統收統支的,也就是全省眷村的整建,原眷戶均可免繳自備款(光正義國宅舖面如標售即可有數十億的收入,但此款卻被貪掉,其它眷村?),以此計算,受害原眷戶上萬戶,貪瀆金額也上百億‧‧‧此一舞弊集團係由國軍中負責肅貪防弊的政戰及軍法人員所組成,所以無人敢管,無法可管...他們不但盜賣舖面還侵佔舖面(查台北市敦化新村有多少政戰人員非法分得舖面即知)此弊案為避免涉案之軍法及政戰(眷管)單位查處時球員兼裁判,應另由各聯參(聯一、聯四)及政三、政四組成公正的特別調查委員會,並有社會賢達及眷村代表參與才對,現怎會多次任由涉案單位(眷管處)胡亂答辯?此不有辱了國防部民意信箱的公信力並有包庇之嫌?
此案在國宅處與空總來往的公文,及地檢署的處份書中均明確指出:本案舖面的盜賣是軍方同意並實施的專案‧‧‧軍法雖在十餘年後承認有弊端,但責任卻推到在90年在台中吊死的空軍少校紀亦文身上(另一個尹清楓命案)。
國防部、空總及市府等單位,為做此案以達到貪瀆的目的,不惜偽造上級單位(行政院、內政部)公文,並以主官頭銜(72年參謀總長郝00先生)做案,最後,還把偽造的公文拿到法院告合法的原眷戶,最後並以原眷戶做人頭,申請舖面後再予盜賣。案發後,政戰、軍法兩單位對本身的不公、不義毫無悔改,對受害的袍澤冷酷無情...此與叛亂集團有何異?
國軍的腐敗已經從「根」爛了!
 
謹呈  國防部長 陳 鈞鑒
 
陳情人:鄒筑生上 0308
 
副本:
 
1、各立委(所有全省眷村整建,原眷戶自備款差額應全部停繳,已繳者,退回!)
 
2、市議員(96戶舖面中,市府所分48戶舖面也同時被盜賣!)
 
3、各新聞媒體(請調查真相)
 


聯合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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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是輔助道德之無力的老虎牙子。
2009/07/03 16:01

法律應是輔助道德之無力的老虎牙子。兩造不可切割。

對於引起全世認定沒道德的政客,不能以「無罪推定」來保護廣涉諸弊,玩法弄法不誠無信的高智慧犯罪「專業人士」,「重罪羈押」用於亂世,才能撥亂反正,恢復道德秩序。

所有「專業人士」才是製造人禍的亂源,應以「有罪推定」偵辦,受害人權才有保障。


■♀醫楊曉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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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
2009/06/30 00:57

真得讓我見識到了台灣這方面的"可怕"

感覺上就是缺乏"無罪推論"的態度

長期羈押本身的確很難撇清是不是"押人取供"

這方面的辯證還希望能在國內看見更多

當然, 不要是來自名嘴, 而是專業人士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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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思考
2009/06/29 15:30

阿扁成功的將律師污名化

每當有人問我的志願是法律系時....都會說

「我以後會帶雞鴨來探望你」

「我死也不要幹那沒良心的事業」

那我的競爭對手就只會愈來愈少......

未來競爭就會少....

數十年後

台灣的法治將失了序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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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是台灣鼠輩
2009/06/29 10:45

說謊 貪汙 勒索 公開毀謗司法罪証屬實的陳水扁

如果不趕快把陳水扁判刑

怎麼能讓台灣人心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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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貪污幾千億元難怪可以搞這麼腦殘可笑幼稚的活動
2009/06/2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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