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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2009/06/15 07:06:48瀏覽2111|回應7|推薦76

中國時報  2009.06.15

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中國時報                2009/06/10 

《社論》這不該視做馬與侯的私人恩怨 

  司法的正義和原則問題,確實不容等閒輕忽。馬英九總統為了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相關筆錄登載不實,控告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偽造文書,聲請再議駁回後,並未鬆手,於三月間聲請交付審判,對這樁極其特殊的總統告檢案,各界反應不一,多數人認為,以總統的高度,何須浪費司法資源若此,馬總統則堅定地抗拒各種爭議聲浪,強調此舉不是為了他個人,而是為千千萬萬人民的權益。儘管依過去的經驗,此案的獲准率低到只有千分之七,但馬英九顯然已經從他自己的個案開始,踏出了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侯寬仁曾經是他相當看重的檢察官,人在其位的時候,看到的是部屬力爭是非;但是,當馬英九自己面臨特別費案起訴的時候,他卻看到多數民眾身受委曲無處伸張的一面。從檢方起訴馬英九的公文書,對比台北地方法院的筆錄勘驗紀錄,確實出現極大落差,證人吳麗洳說「我不知道」,到了侯寬仁筆錄竟一變而為「是的,沒錯」,難怪馬九委任律師宋耀明直指,侯寬仁為了起訴馬英九,就將筆錄登載不實。然而,侯寬仁筆錄登載不實並非特例。
 


  法官判人生死,除了極少數不肖法官,多數法官心中總還有個警覺;檢察官是司法訴訟第一關,是否起訴、起訴的快慢與輕重,都與檢察官一念之間有關,過去最被人詬病的是:凡與政治人物相關者,僅僅是起訴就能拖上三、五年,案到法院,層層審理,不拖上十年很難結案,十年人事足可全非,公平正義就在時間的拖磨中,蕩然無存。
 


  但是,還有更多案例,是檢察官輕忽案件中當事人的權益,反正接下來是法官審理的問題,即使最後是否受到法律制裁都還有疑問,濫權濫訴,卻幾成常態。甚至有當事人只經檢察官問過一次話,就遭到起訴者;還有當事人附上事假申請單,卻三傳未到就遭通緝者;種種莫名其妙的事例,既未見檢察官反省,更未見法務部檢討,檢察官獨立辦案,竟成了許多民眾有冤無處申的原因之一。
 


  每每談到司法改革,司法院關心的是透過法院和司法院組織法,建立審判品質;對多數民眾而言,這樣的改革只是保障到法官的權益,民眾的權益根本不在官方改革藍圖之中,這也是為什麼監察院空轉多年後,這一屆重新上路,接到最多的陳情請願案件,都與此相關;在數千件的人民陳情案中,檢察官起訴更是人民之痛。身為國家領袖,馬英九因為自己的經歷,有了椎心之痛,但是,他既不能插手法官辦案,更沒管道徹底追究檢察官的起訴品質,只得狀告曾起訴過他的檢察官,以此提醒檢察官起訴過程中的字字句句都得慎重。
 


  檢察官辦案品質良窳直接影響民眾權益,民眾受了冤屈,直接影響對政府的評價,偏偏檢察官和法官之間,官官相護的文化相當濃厚,甚至法務部的調查也經常重重舉起,輕輕放下。隨便舉例,檢察總長陳聰明和扁家御醫黃芳彥到底是什麼關係?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夜宴還帶著檢察官同僚同行是什麼原因?法務部向例查沒事,查到最後,黃芳彥跑了;扁案偵辦迄今,第二波起訴步調又慢了下來,始終未被境管的陳幸妤最近才遭到境管,罪名竟是罪刑極微的偽證罪,過去還真沒聽說有偽證罪遭境管者,凡此種種,都是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出了問題。這還是受舉國矚目,「特偵組」辦的案件,遑論其他不受關注的案件。
 


  總統告檢察官,震動朝野,馬英九自當選以來,過去所有的誹謗官司全部撤銷,獨獨對這件筆錄登載不實案,追究不休,這已經不是馬英九與侯寬仁之間的私人恩怨,更深一層看,整個司法檢察系統都該徹底思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民眾對司法改革望之如此之殷,卻求之而不可得?連最簡單的筆錄都無法要求詳實為之嗎?馬英九自陳告檢是為公不為私,那麼面對這件被駁回機率甚高的案件,不論成敗,要求檢察官辦案逐字筆錄,務求字字精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絕對不可放鬆。

中國時報    A17/時論廣場           2009/06/10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聯合報社論】2009.06.15

 

 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檢察官偽造文書,不起訴之後聲請交付審判,引發見仁見智的爭議。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 

2009/06/15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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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TDC
室內設計 VXH356
2009/08/12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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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政治色彩的社會成了新的宗教世界...
2009/06/28 23:42

不管它的身分為何

姑息

只會讓更多沒有高知識、財力、權力的人

受到這種問題的檢警制度迫害

若此案最後不了了之

這種卑劣的手法

將在未來的政治鬥爭上

「合理化」

檢察官等公務人員將不再領死薪水......


西行者(寄望一片彩雲藍天)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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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直如博戲莊家
2009/06/21 15:16
西行者感受中華民國司法直如投注樂透彩票,除必須先付款(如購買彩票押寶)外,判決後(如樂透彩派彩結果)還必須為是否公平審判(如開彩時有無見證、彩球有無作弊、派彩是否依照順序等)與法院爭執,而所有爭執亦僅有唯一駁回之結果(如博戲莊家在開寶前先么喝:「買!買!買!買的大賠的大!買定離手、願賭服輸!」開寶結果如有爭議、是否出千?悉由博戲莊家自由解釋定奪)。
中華民國的司法難道只剩下平民原告以告訴條款與專業法官任意突襲式的法律見解之間的呼盧喝雉而已乎?而在呼盧喝雉之後,司法之公平與正義何在?置實質違法之事實於何處?在法官兼做莊家的優勢條件下,原告成為最弱勢的受害者,而被告反變成坐觀成敗毫無法律責任的壁上觀眾,無怪乎台灣之詐騙得手案件連年高升、社會治安及社會道德日益沒落,何以致之?因為有毫無節度之司法自由神主牌(憲法第81條)從來不必屈服於事實真相。則人民依憲法第16條規定所應有之訴訟權難道只能靠資源有限的少數大法官解釋做為最後之支援乎?則人民寄望於司法所探求之真相何存?
畢竟在各級法院所懸掛之象徵標誌為天平,其所代表之意義以司法院之解釋其為「公平」,絕非人民所體認為代表機會運氣之「博戲」。

張金龍/終生陸戰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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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下臺!!!!!!
2009/06/16 12:29

支持陳教授奮起主張並推動: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馬英九應該責成司法院及敦促學術界積極在制度面上有所主張.


Alan j.L Chang C M C @ Hawaii

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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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2009/06/16 10:23
「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歌如長虹 心如長虹

imgfun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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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制度正義, 何來個人正義
2009/06/15 12:26
多少市井小民知道他們的公平正義被犧牲了, 又有多少市井小民有能力(時間/金錢)去堅持他們的公平正義, 誰要捍衛他們的公平正義, 本來要捍衛公平正義的公權力又到哪裡去了

台灣目前最可怕的是捍衛公平正義的公權力變成不公平不正義的一方, 最可恥的是台灣司法被譏笑成是權勢(有錢人)的捍衛者尚猶不自知.

司法院哀哀諸公坐享民酯民膏, 又有那位為供養他們的市井小民設想過, 馬總統若非親身經歷,恐怕也無法體會這隻司法怪獸竟如此可怕呢 !

Hot Ro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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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如此 正義才會浮現
2009/06/15 09:14

熟悉的情景,也看看我們形如“一言堂”的飛安會

…何謂飛安?肇因?規範?判決書之認定印證:隱匿缺失之調查心態、歸責於飛行機師之偏頗作法,與我們搭機時,企盼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顯然尚有一段差距。就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編號GE028之班機於松山機場新完工區域(第一架受令使用者),因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設施因設置位置錯誤,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所肇致的事故。

…就“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及“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局,面對危及你我身家性命之嚴重錯誤時,應立即尋求改善之道,豈能如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竭盡所能的隱匿錯誤、扭曲事實、肆意的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諉過與卸責。

…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有關「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之撰寫,因飛安會意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錯誤,故其內容竟毫無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執行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與塔台無線電通聯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互動事實。嚴重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需詳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規定。該「飛航經過」內容甚至不及他案之1/2!

…就民航局稱:“當事人指飛安會隱匿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資料報告」內…。”然;既謂重要事證不具因果關係,惟數月後之「調查報告」何以“突然”又具因果關係,且“終於”出現於「調查報告」內?矛盾乎?思維邏輯顯然不通! 實因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對照「規範」,錯誤無所遁形所致,故重要事證“突然”又具因果關係。惟令人更憂慮的是“漠視飛安、官官相護”心態,竟認定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至此;飛安會顯然已全然悖離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之再發生,…。」

…今GE028案,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被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故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歸責飛行機師、隱匿場站設施錯誤”之心態,對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風險機率、風險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風險程度達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之地步,印證“歸責飛行機師、隱匿場站設施錯誤”之結論,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該報告竟是“徇私”、“隱匿”、“矛盾”與“不公正”之集合體,故「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被法院推翻。

…判決書明文(摘錄):“飛安會偏袒民航局”及“機師確遵滑行規定”。認定如(一)「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二)「依據風險理論,……。則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三)「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四)~(十)請參閱: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就飛安事故,若非罪證確鑿(當事人自承或經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共同在新聞媒體前,不實亦不負責任的惡意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就醫生看診(飛安會、民航局之事故調查);病人豈能未經抽血檢驗、相關之心肺功能檢查(解讀黑盒子內容)…,即行投藥治療或逕予開刀(逕予論述與指責)?醫德(公務員任事精神)何在?該不當與惡意之不實論述,其嚴重性;誠如下列兢兢業業之醫師被指稱醫術有問題、公務人員被指稱操守有問題、司法人員被指稱…。故黑盒子未經解讀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復就事後,若不思自我檢討,仍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該推拖拉扯、不負責任之心態,令人匪夷所思,簡直不可原諒!今;你我,甚至上述單位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何嘗不是場站設施經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尋求法律途徑,藉司法公正判決,還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