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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竭誠的歡迎您!

您或您的親朋好友搭飛機嗎?偶而或經常?因經常搭乘,故對陌生的飛行領域是既好奇又感興趣,或因國內外之飛安事故頻傳,充滿著惶恐與不安?

是或不是…,沒關係! 既來之則安之!您且就以欣賞一篇通俗小說之心境看完本文,參閱個人相簿內圖文兼備之具體事證,以瞭解我們國家身負飛安事故最高調查單位的行政院(飛安會),竟在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操弄下成了一個視百姓身家性命如草芥、是一個無法無天,除嚴重違反其令頒《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與肆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參照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編訂)有關之場站設施規定外、更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及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規定、罔顧ICAO、FAR…… 等相關規定的惡質單位。

隱匿、徇私與包庇會是該會成立之宗旨? 今民眾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竟被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操弄這般模樣(如個人相簿內圖文兼備之具體事證),竟淪落到這個境界,令人寒心與不甚唏噓! 誦經、禱告、滿桌的鮮花與素果能讓心愛的人從名單上消失再回到我們身邊?

個人是文中所述不因環伺在四周,虎視眈眈之大鯨魚而心生膽怯與退縮的小蝦米,其本於良知、職業道德,矢志為自己“清白、名譽、信用”平反,及決心揭發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方姓飛安組長“嚴重失職、失責與不法”與敦請監察院諸公勿辜負老百姓之託,拉起褲管、捲起袖子,拿出打老虎精神,努力之情事。

本部落格各撰文係針對飛安會人員之失職與失責及不法而來。就本部落格個人相簿內的照片與其相關資料皆含文字解說,張張是心血,張張更是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方姓飛安組長圖為民航局卸責(悖逆令頒之規範及規定、竄改天氣資料、滑行測試造假,進而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與欲諉過飛行機師(悖逆令頒之調查規定,大膽放肆的隱匿黑盒子紀錄機師負責盡職事)的具體事證。故

----內容:絕非無的放矢。謹請參閱置於個人相簿內圖文兼備的具體事證。
----屬性:或多或少因涉及法規,而稍許偏向專業,略具澀味。
----展望:您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您卻不能不正視親朋好友搭飛機這個事實。故企盼您耐心看完並告知您親朋好友,協助勢單力薄的小蝦米,一齊努力將道貌岸然、行為齷齪,知法、玩法、妄法,既不盡職又不稱職,直接危及空勤組員及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的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現形。

根據民航局就原設置於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所製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引發之風險 (因果關係之因) 結論,如下:
----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
---- 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
---- 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復根據飛安會其發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坦承(作家肖像欄圖示):肇致GE028飛安事故之資訊指示牌之正確位置應由位置1移至位置2,足證個人文內所述皆誠然有據。

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自事故調查之初,即欲意隱匿及包庇該設置於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錯誤,甚至,於《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裡最重要的「飛航經過」竟隱匿飛行機師執行提示、交互確認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與塔台實施確認……等等,均可經黑盒子佐證之負責盡職事實。其悖逆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與《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等相關規範規定之齷齪作為,這…這竟是國內飛安事故最高調查單位應有之專業道德與專業素養?

該《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航經過」,稱:『該機於CC滑行道滑行時,提前右轉進入東側3號停機坪之勤務道路,…』。上述滑稽式的「飛航經過」,粗糙至難以置信,令人瞠目結舌;全文僅飛機落地及發生事故兩個時間點,內容除未見任何隻字片語有關飛行機師提示、交互確認……等等負責盡職,可經黑盒子佐證事實外,其內容更是不及任何飛安事故歷案之1/2!甚至荒謬至GE028彷彿係“凌空”而至事故地區! 這究竟是什麼「飛航經過」? 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你們也好意思寫得出來!

《司法訴訟過程》
沒有律師及任何案例可循。法庭上,小蝦米的我謹
(一)依據「黑盒子」通聯紀錄:
----證明飛行機師執行提示、交互確認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與塔台實施確認……等等,遵守所屬公司規定、負責盡職可經黑盒子佐證之事實。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你們不知「黑盒子」是何物?
(二)復依據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
----證明機場場站設施有關航機據以滑行之依據,設置位置嚴重錯誤。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你們不知機場場站設施係根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而設?
(三)再依據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
----證明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竟藉飛安事故調查之便嚴重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逕行“隱匿與包庇”機場場站設施錯誤,圖為民航局卸責,更齷齪的是:竟隱匿「黑盒子」紀錄飛行機師負責盡職的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

至此,您瞭解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逕行“隱匿與包庇”錯誤,視空勤組員及所有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如草芥、如無物,草菅人命,與明瞭此二人卑鄙、齷齪的“隱匿”「黑盒子」紀錄等令人不齒的行為,直說萬萬不可時…。
您可想過,盡忠職守的空勤組員及無辜的搭機民眾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危呢?奉公守法的納稅義務人呢?飛安會還能將刨牆角、鑿牆基自毀飛安會招牌之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的二人捧在手心視為寶?

您知悉小蝦米以堅定的信心面對這些大鯨魚 (飛安會、民航局…等),孤軍奮戰,要求國家賠償勝訴時;相信您亦認同“人在做,天在看”不變的真理! 已達十二萬以上的朋友曾駐足於本部落格時,表示本部落格已成功的引領您 (大眾) 進入事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的“飛安”領域,更意即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二人“隱匿與包庇”錯誤帶來的嚴重性。是自食其果,應受到您(大眾)的唾棄!

坦言之,地檢署面對飛安會“隱匿與包庇”嚴重錯誤,甚至竄改天氣資料、滑行測試造假…,偽造文書的具體事證下(置於個人相簿),已經陣亡…!監察院別讓我們把你看扁! 亦或,…別忘了關燈!

此刻,相信您在哈哈大笑之後,由此進入事情緣由。


……………………………………………………………………………………………………………………………………
《資訊指示牌之角色及其重要性》

就探討GE028班機之飛安事故前,首先,讓我們先行瞭解,何謂“資訊指示牌”,其功能與目的為何?試想,標示前往醫院、考場、車站、機場…之路標錯誤時,會是如何? 同理,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 (設於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標示滑行道名稱、位置) 與“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時?

今,“資訊指示牌”正如高速公路上或交流道(閘道)前,甚至市區道路十字路口前之路標,內置燈光屬發光體。其功能、目的與重要性,正如飛安會發布之新航SQ029班機《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日期:91年7月19日,在中正機場),第33頁所示:『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四號附約對指示牌位置之訂定設計,旨在使飛機駕駛員滑行時能於適切位置目視指示牌,並據以正確判斷交叉滑行道之位置,…』及該會96年8月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67頁明文:『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 』


《揭開序幕》

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編號GE028之班機於1909時,自花蓮飛抵台北松山機場。脫離跑道後,GE028即根據塔台指示之滑行路線滑行。鑑於指示內容含陌生之滑行道(位於新完工區域)名稱,故飛行機師即按所屬公司規定:停下、查閱航圖、提示,復於滑行中交互確認滑行道及資訊指示牌(設置於交叉滑行道前之路標,係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

是夜GE028班機與塔台實施最後確認後,即依據該交叉滑行道前之資訊指示牌,進入該牌示後方65公尺,其所標示之滑行道。唯9秒後,隨即不可思議的發生飛安事件,個人正是該班機的機長。

黑盒子佐證下, GE028班機按規定停止,執行:
---- 查閱航圖、提示,交互確認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
---- 依據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滑行(二者皆為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甚至
---- 抵達該資訊指示牌所示之滑行道,轉彎進入前再與塔台確認下,竟發生飛安事件!

就該會96年8月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明文:『……,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E 滑行道轉入CC 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N1 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 』【如前文所述:『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四號附約對指示牌位置之訂定設計,旨在使飛機駕駛員滑行時能於適切位置目視指示牌,並據以正確判斷交叉滑行道之位置,…』及:『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 』】

GE028飛行機師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亦信賴該資訊指示牌之指示,然;該資訊指示牌卻引導本班機進入錯誤的滑行道,發生飛安事故!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事!

不可能發生,然則,卻發生的飛安事故,豈是飛安會隱匿黑盒子內容、罔顧滑行道邊燈與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的荒誕無稽之說:『該機於CC滑行道滑行時,提前右轉進入東側3號停機坪之勤務道路,…』 因此,其背後原因顯然非同小可!經努力查證下赫然得知:該區域完工後;

---- 民航局並未實施任何滑行測試(驗收)。(遭飛安會隱匿)
---- GE028班機是該區域開放後,第一架受令滑行此區域者。(遭飛安會隱匿)
---- GE028班機是滑行道上唯一之航機。(遭飛安會隱匿)
---- 該資訊指示牌後方66公尺的第一條交叉道路,實為較滑行道還寬2.5公尺的勤務車道,且道路內的滑行道邊燈,事故後竟遭移除。(遭飛安會隱匿)
---- 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的滑行道,實位於牌示後方169公尺的第二條交叉道路!(飛安會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未見隻字片語,遭隱飛安會隱匿)

上述非同小可,且足以造成空勤組員及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危在旦夕的飛安事故,卻在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藉事故調查之便,逕行“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為民航局卸責,且齷齪的竟隱匿「黑盒子」紀錄飛行機師負責盡職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完完全全的悖逆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不齒的行徑如下:

---- 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規定。
---- 悖逆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
---- 罔顧並肆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機場場站設施規定。 [依據ICAO Annex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製作]
---- 罔顧並視 《ATP-88飛航管制程序》管制規定,如無物。[99年6月30日起更名為《ATMP 飛航管理程序》]
---- 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規定。

除心存傷天害理無恥之徒者,孰人會睜眼說瞎話,孰人會隱匿與包庇影響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之嚴重錯誤事?有的!真有這種人。實則是:窩身於飛安會裡的傷天害理無恥之徒,除竄改天氣資料、隱匿黑盒子內容,遑論就日後GE028之滑行測試結果,也造假! (如個人相簿所示)!

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逕行“隱匿與包庇”機場場站設施錯誤圖為民航局卸責,更隱匿「黑盒子」紀錄飛行機師負責盡職的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自是自食其果之開端。“人在做 天在看”,個人良知、職業道德與飛行專業告訴我:「飛安會隱匿與包庇民航局場站設施嚴重錯誤事,絕對是肇致另起傷亡更慘重的事故原因,罪無可逭!」


《凡飛安事故調查必舉之莫非定律》

飛航安全(以下簡稱飛安)絕不僅僅是口號而已,它更是「防微杜漸」觀念上實際的探討,與「劍及履及」作為上實際的行動。

當主事者與執事者心存漠視、無所謂與僥倖心態,處理相關飛安之問題時,該作為實則是醞釀及肇致另起更嚴重且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起因。漠視、無所謂與僥倖心態的結果,正如一顆威力強大,蓄勢待發的不定時炸彈!直言之, GE028班機的飛安事故調查者心態與作法,正是引發這顆不定時炸彈的導火線。

本GE028班機之事故調查過程中,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除違反該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並冷漠以對當事人提供之重要事證、更極力隱匿當事人在執行個人職務上,負責盡職且實質呈現在「黑盒子」之事實。渠等竄改天氣資料、隱匿滑行測試結果、…,發布與事實不符的調查報告,草草結束本 GE028之事故調查,完全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今肇致GE028飛安事故之緣由,正是指引航機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標示滑行道,設於滑行道兩側之藍燈) 二者設置位置嚴重錯誤,及滑行道標線之反光材質、停機坪照明燈柱、…等場站設施不符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加上塔台管制人員未依「飛航管製程序」規定,執行監看與確認航機操作所致! GE028飛安事故,完全印證凡飛安事故調查必舉之「莫非定律」:“If anything can go wrong,it will. ” (可能會發生!那就絕對會發生。)


《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會唯一忘了隱匿事實者》

檢視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59頁,明文所示:『……,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E 滑行道轉入CC 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N1 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 』(全篇報告中唯一忘了隱匿事實部分)

該由民航局設置,引導航機滑行之資訊指示牌,正是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之寫照! 飛安會不明瞭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也罷! 但怎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ATP-88飛航管制程序》、《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甚至該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匪夷所思的也不知道!

個人基於名譽、信用、清白及職業道德(飛安之預防),即就松山機場指引航機據以滑行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及“隱匿、包庇”錯誤事提告交通部(民航局)及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飛安會),訴諸法律,申請國家賠償,本GE028飛安事故,是國內首宗且成案之唯一案件。


《飛安會評議委員諸公你們睡著了?》

左上角之圖檔 (摘自飛安會發布之 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67頁),明載:『本會認為:圖2.3-4中1號指示牌(即圖檔前方第一塊牌示) 若設置於距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 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N1滑行道。 』(飛安會自承GE028飛安事故之肇因)

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其設置位置豈能是錯誤的! 神聖專業的調查報告竟有這些模擬兩可的字眼:“若、則可能避免誤將…”此類卸責、極度不專業的含糊用辭。

試問飛安會:「圖檔前方第一塊牌示(1號指示牌)於設置之初,即設置於N1滑行道中心線前方60公尺位置(位置2),有飛行機師會將勤務道路當成N1滑行道? 』 就飛安會竟也能發布該令人發噱之笑語,於其「飛航經過」稱:『該機於CC滑行道滑行時,提前右轉進入東側3號停機坪之勤務道路,…』!

全文盡屬“隱匿與包庇”的「飛航經過」還是「飛航經過」?
飛安會評議委員諸公你們睡著了?


《GE028係“凌空”而至事故地區!》

檢視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經過」,上述飛行機師負責盡職,可經黑盒子佐證事,該「飛航經過」內容除未見任何隻字片語外,其內容更不及任何飛安事故歷案之1/2,全文僅飛機落地及發生事故兩個時間點!粗糙至難以置信,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荒謬至GE028彷彿係“凌空”而至事故地區!這究竟是什麼「飛航經過」?

綜觀 GE028之「飛航經過」內容,飛安會根本未遵循其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需詳加記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 』

嚴謹的飛航事故調查在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操弄下,竟因人而異,竟有選擇性!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竟運用“若、可能…”糢糊與淡化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嚴重錯誤!試想,標示前往醫院、考場、車站、機場…之路標錯誤時,會是如何?換言之,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時,則可能造成其所駕駛之航機進入錯誤之滑行道與他機對頭滑行,甚至進入使用中的跑道…,其嚴重性絕非你我所能想像!卑劣之心態與拙劣之手法,實令人無法原諒。


《老天有眼,飛安會進退失據與左右維谷》

就行政院 94年8月8日令頒之「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在眾多之飛安事故歷案中,GE028飛安事故雀屏中選被民航局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就設置於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位置所引發之風險 (因果關係之因) ,民航局之結論,摘錄如下:
----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
---- 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
---- 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上述結論,顯然已足以推翻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 (因果關係之果)結論,並令其進退失據與左右維谷。該「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結論,實已印證飛安會“隱匿與包庇”之不法行徑與“倒果為因”不實的肇因結論,可恥之至!

偏頗、不實之飛安事故調查心態與作為 =“危機”。就飛安會信誓旦旦稱:『該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 』

上述令人動容之華麗動聽的官式美麗辭藻,對照簡單如GE028「飛航經過」之撰寫規定及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飛安會還有任何立場與顏面辯解? 更遑論本部落格之個人相簿內,飛安會“隱匿、包庇”錯誤之具體事證,歷歷在目。
飛安會其“隱匿、徇私、包庇”不當的選擇性事故調查方式,已使國內的飛安蒙上了陰影。是以,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竄改天氣資料、移除滑行道邊燈,湮滅事證…等人神共憤的可恥不法行徑,實必要登上檯面,公諸於世。


《誦經、禱告、滿桌的鮮花與素果能改變什麼?》

就任何飛安事故,檢視其發生原因不外乎:“人為、機務(械)、場站設施、管制疏失與天氣”,故飛安事故或嚴重如機毀人亡,或幸而僅是虛驚一場……,但;這些顯然都不是你、我所欲見的。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不能不正視親友搭飛機的事實,因此我們唯一企盼的就是:“希望有一個高度優質的飛安。”

今天,GE028飛安事故調查證明我們所企盼的飛安,竟是出自飛安會該:『本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 』冠冕堂皇,充滿華麗動人辭藻官樣式文章,紙上談兵的飛安。

今錯誤具體事證明確下,法院認定:『…,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及「…,編號五之一及邊號六的兩盞邊燈,有如滑行道左、右邊燈,佐以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均為發生結果之原因,依條件論的因果關係,該邊燈之設置,與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至此,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對照法院判決書明文:『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與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規定。 』,及『飛安會…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 …,機場設施的安全性應更較其他公共設施為嚴格,…,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 『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

因此,就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結論所代表之專業素養、審慎嚴謹、公正無私竟等同於笑話。該判決結果,除推翻該《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外,對飛安會濫用“行政裁量權”行為,不飭是當頭棒喝,是嚴重之警惕。
飛安會評議委員諸公,你們被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像小孩般哄著、哄著,睡著了?

今民眾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竟被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操弄這般模樣,竟淪落到這個境界,令人寒心與不甚唏噓!試問,誦經、禱告、滿桌的鮮花與素果又能改變什麼? 心愛的人從名單上消失再回到我們身邊?


《法院將熄燈? 關門?》

就98.10月9日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竟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
該荒誕無稽與自我膨脹、自我感覺良好的論述,使當國家賦予之飛安事故調查權,竟成了集“隱匿與包庇”惡行惡狀於一身的“一言堂”!何其神聖的飛安事故調查,飛安會竟是如此的濫用!

搭機民眾之生命安危及其背後之家庭幸福,在飛安會眼中已是如此的不屑與不值,更何況那些生冷教條式,無生命的規範與規定!其濫用飛安事故調查權至無限上綱,可見一斑!

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及檢察署的司法專業人員,你們的專業被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該荒唐無稽之論斷給糟蹋了!


《無善惡之心的飛安會,終將自食惡果》

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規定、肆意曲解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有關之場站設施規定、罔顧ICAO、FAR…… 等相關規定。這就是我們的飛安會?!

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製作與發布之 GE028「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就手段及文書面而言,是達到了為民航局卸責(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與諉過飛行機師的初期目的(隱匿黑盒子紀錄機師負責盡職事),正因如此,白紙黑字下,該會再也無法為其因意圖卸責與諉過,而不得不在報告裡處處呈現前後說法不一,顯見之矛盾與不知所云之窘狀,甚至,淪為個人部落格,撰文取材與取證之最佳題材。

今已超越12萬人點閱個人部落格(尚不包括其他好朋友處),就大眾瞭解事實真相下,該會必須為其卸責與諉過負責。 “一言堂”,使為人基本的善惡之心,蕩然無存!上述陳姓主任調查官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事,除塑造唯我獨尊與仗勢欺人之心態外,未來飛安浮現的問題,亦因善惡之心的墮落與“一言堂”日久成習之因素,更形惡化與嚴重,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且讓我們拭目以待!飛安會評議委員諸公也該醒醒了!判斷是非與道德標準顯然未因評議委員諸公的高學歷成正比關係。令人感慨!

個人名譽、清白、信用與工作權,因飛安會“一言堂”這齣戲受到嚴重傷害。今天,當這齣戲直接危及空勤組員及搭機民眾、你我及親朋好友搭機,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時,個人本於職業道德與良知,無法選擇摸摸鼻子。因此,循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類如發表『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荒誕無稽、卑鄙無恥之詞的人浮現於檯面上,否則“一言堂”的情景永遠存在,“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而已。

淪為因人而異及選擇性調查的飛安,致使被隱匿與包庇的錯誤持續存在,因而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試想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這情景…,值得深入思考!


《不變的真理--人在做天在看--》

就GE028飛安事故調查,是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竄改天氣資料、隱匿黑盒子紀錄(飛行機師提示、交互確認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與塔台實施確認……等等,負責盡職可經黑盒子佐證之事實。) 須知,放任飛安會“隱匿與包庇”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只是醞釀另起更嚴重的飛安事故。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故決心尋求法律途徑,藉司法公正判決,以還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事件之所以有是非對錯,乃因生活中有了你我必須遵循的公約,規範所致。本案幸有:

---- 機場氣像中心發布之「天氣資料」:證明飛安會竄改天氣資料。
---- 「黑盒子」:證明飛安會隱匿飛行機師負責盡職,及隱匿GE028係滑行道上唯一之一架飛機,及圖為管制單位卸責之事實。
---- 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證明民航局未根據該規範執行設計、規劃、施工、驗收,更證明飛安會肆意曲解規範及未根據規範查驗場站設施正確性。
---- 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證明飛安會根本未確遵該規定執行本GE028事故調查及其相關之作業。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規定及ICAO、FAR…… 等相關規範與規定:證明飛安會若非陽奉陰違,即是自我隔離於國際水準之外,毫無專業可言。

經個人之努力,本案除成為日後之“飛安”事件判例外,就汰除“一言堂”陋習亦是重要成果之一。更重要的是:今天呈現在諸位眼前的具體事實是:你我及下述單位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飛安事故:94.0719/初次完工日期:96.1207/最終完工日期:99.05)

今事故地區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事實,對照飛安會發布之GE028「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可知:飛安會藉事故調查事故之便,逕行枉法、玩法與弄法情事乃一目瞭然。砸了飛安會名聲的是誰?毀了一鍋好粥的難道不是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

試想:一個是非不分的社會,會是什麼景象? 故,我們絕對要唾棄飛安會“隱匿、包庇”心態下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如此,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飛安”,才真正的受到重視,不再是光鮮亮麗動人的口號與冠冕堂皇的官式華麗辭藻而已。

個人在此,謹誠摯的希望具正義感的您,站在推動“飛安”的立場與觀點上,轉知親友與所有關心飛安的朋友有關一隻小蝦米為了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以堅定信心面對大鯨魚、孤軍奮戰除贏得國家賠償勝訴,並促使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場站設施獲得改善及引領各位進入好奇又感興趣的“飛安”領域裡。

飛安會重啟 GE028飛安事故調查,也大手一揮請文中的兩個失職、失責的人走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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