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1/01 12:00:11瀏覽2733|回應7|推薦93 | |
讓我內心深處頓時激起陣陣漣漪的留言 …………………………………………………………………………… 一年前看HARDROCK文章時有點半信半疑,反正台灣的媒體與網路沒有政客在後面操控的太少....他說的飛安問題,真的有這麼糟嗎? 很多朋友說的事,真有那麼不堪嗎? 一年了 很多事情驗證是真的...而且還更不堪 20年過去了,從李登輝到現在,我覺得我是被糟蹋的一代....一年過去了,很多事情都沒有改變 這麼多等待與紅衫軍雨中靜坐的日子...換到了甚麼? 我心裡很悲傷 我想要移民了,這個地方真的是沒救了 可是看看HARDHOCK整整一年的努力,本來有點自怨自艾的,突然趕到有點慚愧 謝謝你們,不只是因為你們的專業與正直,我還看到一種好久不見的執著與信念 再次感謝 …………………………………………………………………………… dkasx: 您好 坦言之:拜讀完您的留言後,情緒上頓時激起了不小的漣漪,胸口上有一股說不出來的沉重!不諱言,個人眼眶中應有… ,溫馨與鼓舞,我完完全全的收到了,非常謝謝!您的心境;無奈、失望…,我也扎扎實實的感受到。 個人努力至今,我絕不相信政府官員不知道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等人,藉飛安事故調查之便,行“隱匿、包庇”場站設施錯誤圖為民航局卸責,及隱匿黑盒子紀錄飛行機師負責盡職的具體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的嚴重失職行為。因就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等單位,個人與飛安會正式互動其間,上述單位均依個人陳述內容而分別收到正本,或副本(個人相簿內的事證照片,即為附件)。再者,網路發達的今天,電信警察等有關人員亦可輕鬆的自聯合新聞網udn(本部落格),甚至如,苦勞網、solarism…等知名網站獲知相關訊息。 飛行與相關航務同仁皆知:違反最大起飛重量(落地重量)、尾風(側風)限制、漠視飛機儀表警示、未遵照航管指示、未遵照航圖、場站設施滑行……,等背離飛航安全所造成的嚴重性後果;簡言之,飛安事故歷案告訴我們其結果是:“非死即傷”及重大的財務損失。諸多之飛安事故歷案中,本GE028案幸而雀屏中選被民航局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成為該局辦理行政院「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風險管理之要角,除了說明場站設施之重要性之外,更證明飛安會睜演說瞎話與極盡無能之處。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之說明 【場站設施之設置目的是指引“不歸路”!】 當飛行機師在百忙之中對呈現於眼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滑行道中心線燈…等場站設施所顯示之資訊,仍須再自行判斷何者是對的,何者可能有誤,然後再下定決心以決定該不該轉彎進入其所指示之滑行道實時,試問,該場站設施還有存在的意義?還有使用價值?直言之,設置位置錯誤的場站設施,其極可能是指引“不歸路”的明燈!是否猶記得造成民國89年10月31日夜間,新航006班機於中正機場失事造成83人死亡,71人輕重傷的原因? 罔顧眼前血淋淋的案例,飛安會於其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能睜眼說瞎話謊稱:『場站設施與本(GE028)事故無直接關連』 【啟動自我毀滅裝置的飛安會】 當飛安會罔顧黑盒子紀錄,蓄意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刻意“隱匿”飛行機師負責盡職之事實、執意“隱匿與包庇”場站施設嚴重錯誤,發布『場站設施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復就法院判決書認定(註)之戲謔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時,該會已是不折不扣、俾倪一切、不可一世的“一言堂”,亦同時啟動了其自我毀滅裝置。 今飛安會以「飛航事故調查法」、「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配合冠冕堂皇的官樣說辭胡謅,欺騙檢察官等外行人。然就飛行專業與職業道德,個人良心告訴我:『不當的事故調查心態如:“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絕對會肇致另起傷亡更慘重的事故!』 (也許是下周、下個月、明年,或許就是今天或明天) 舉本GE028飛安事故為例: 當民航局未確遵「民用機場設置暨運作規定」,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錯置其設置位置時,這就是一個極度不可思議的嚴重過失。 因此,當事故調查單位-飛安會藉飛安事故調查之便,執意“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復刻意“隱匿"飛行機師停下查閱航圖、提示、滑行中持續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告知管制人員:『現在右轉…』等可經黑盒子佐證,負責盡職之事實,復更以卑鄙無恥之瞞天大謊稱:『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聯』時,所有空勤組員與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已形如草芥了! 該手持飛安事故調查權,卻枉法、玩法、弄法至渾然忘我境界的飛安會,實已人神共憤,罪無可逭了! (註) 判決書認定:『…,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及「…,編號五之一及邊號六的兩盞邊燈,有如滑行道左、右邊燈,佐以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均為發生結果之原因,依條件論的因果關係,該邊燈之設置,與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你我皆會是齷齪的飛安事故調查心態下之犧牲品!】 飛安竟是由類如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等人,昧著良心、專業(他們絕對沒有)把持、胡搞瞎搞!長久以來,飛行機師或礙於現實而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任其發揮,故日久積習下,“隱匿、徇私與包庇”既錯誤又齷齪的飛安事故調查心態與手法,反倒成了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全體空勤組員與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竟成了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之桌上籌碼與掌上玩物!不難想像,上述如總統府、行政院、…之政府官員及其親朋好友難保未來即是該失職、不盡職人員的犧牲品!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觀其言:『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何其悲哀!國家賦予的事故調查權已被濫用至無限上綱!神聖而嚴謹的飛航事故調查竟是“隱匿與包庇”錯誤的集合體,竟成了俾倪一切、荒誕無稽、不可一世的“一言堂”,了不起的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讓飛安會揚眉吐氣了。 當個人持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置暨運作規定」、場站設施之錯誤事證、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與飛安會面對面之文書交涉中,逐條追問飛安會:除了冠冕堂皇的官樣說辭外,上述「飛航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你哪一條做到了? 就隱匿黑盒子紀錄、竄改天氣資料、隱匿滑行測試結果、不按撰寫規定的「飛行經過」、…、倒是無一不缺! 難堪的是,連令頒之「飛航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都未確遵,更遑論履行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所以,就自嚐苦果吧!所謂「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即是: 就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長,簡言之:就是隱身(窩)在這大有為政府內從事破獲政府形象的毒瘤與毒草! 個人深知:拔毒草去毒瘤的工作很艱辛,也很漫長,但是我願意站在貢獻一己之力上,努力去做! 如觀高雄楠梓地區擔負地區排水之用的排水管竟是保麗龍製成,爆裂、坍塌絕對是指日可待的http://blog.udn.com/sirus/4434610,其後果正如背離飛航安全時,告訴我們結果“非死即傷及財務重大損失”。與其事後目睹慘狀,咬牙切齒,悲憤至恨不得想……,真的,太晚了! 因此,我們要把,將“全體空勤組員與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財產”視為籌碼與掌上玩物的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丟棄在…,永遠抬不起頭!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等政府官員您的作為呢?個人謹誠摯的希望眾人皆知http://blog.udn.com/sirus 所載與陳述之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 再看一遍您的留言,它讓我好生感動!坦言之,眼眶中噙著淚水,激起之情緒,如一波波的浪潮拍擊在個人胸口上,衣袖擦掉即將溢出眼眶的……。再次謝謝您(您們)不吝且不間斷的加油與鼓勵! 祝安好! |
|
( 心情隨筆|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