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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06:30:27瀏覽1127|回應6|推薦58 | |
一個矢志揭發飛安會人員失職與不法的部落格 【負責盡職的飛行機師】 民國94年7月19日,編號GE028班機在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自花蓮飛抵台北松山機場後,即根據塔台指示之滑行路線滑行。鑑於該滑行指示內容含新完工之區域,故飛行機師即按所屬公司規定:停下、查閱航圖、提示,復於滑行中與副駕駛交互確認滑行道及設置於交叉滑行道前之資訊指示牌(路標)。
【飛行機師竟須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是夜GE028班機依據設置在該新開放區域之資訊指示牌,進入該牌示後方66公尺其所標示之滑行道9秒後,隨即不可思議的發生飛安事件。個人正是該班機的機長,唯; ---- 依據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邊燈 (係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 滑行。 ---- 抵達該資訊指示牌所示之滑行道時,基於慎重,轉彎前再與塔台確認。 上述機師正確之實質作為,卻被錯誤的場站設施引導進入錯誤的滑行道!
【機場安全風險管理】 絕不可能發生,然卻發生的飛安事故,其背後顯然有非同小可的原因!經努力查證下赫然得知:該區域完工後; ---- 民航局並未實施任何滑行測試(驗收)。(遭飛安會隱匿) ---- GE028班機是該區域開放後,第一架受令滑行此區域。(遭飛安會隱匿) ---- GE028班機是滑行道上唯一之航機。(遭飛安會隱匿)以及 ---- 該資訊指示牌後方66公尺的交叉道路,實為較滑行道還寬2.5公尺的勤務車道,且道路內的滑行道邊燈竟於事故後,即遭移除!(遭飛安會隱匿) ---- 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的滑行道,竟位於牌示後方169公尺的第二條交叉道路!(遭飛安會之事實資料調查報告隱匿)
【完全走樣的飛安事故調查】 就該非同小可,且足以造成空勤組員及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危在旦夕的飛安事故,卻遭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行政院(飛安會)違反各項規定,採“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圖為民航局卸責,及“隱匿與罔顧”黑盒子紀錄機師負責盡職的具體事實以諉過飛行機師,而完全走樣。飛安會竟藉事故調查之便; ---- 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3307719 ---- 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規定。 ---- 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http://blog.udn.com/sirus/3913247 ---- 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規定。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2843190 ---- 肆意曲解民航局依據ICAO Annex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場站設施規定。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4444731 http://blog.udn.com/sirus/4366739 http://blog.udn.com/sirus/2539818 ---- 罔顧民航局令頒之「ATP-88飛航程序管制」規定(99年6月30日起更名為ATMP飛航管理程序),更視其內容如無物。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3666431 http://blog.udn.com/sirus/3361861 【人在做 天在看】 個人良知、職業道德且飛行專業告訴我:「飛安會隱匿與包庇民航局場站設施嚴重錯誤事,絕對是肇致另起傷亡更慘重的事故原因,罪無可逭!」 故矢志為自己“清白、名譽、信用”平反,及揭發行政院(飛安會)“人員失職與不法”情事而努力。 當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及方姓飛安組組長等人,悖逆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違背「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前述之各相規定,藉飛安事故調查之便,行“隱匿與包庇”齷齪行徑、視空勤組員及所有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如草芥時,即是自實其果之開始!
身為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政府官員的你,難道視而不見?不搭飛機且甚至不為自己的親朋好友著想? 在此誠摯的祝福你! 反之,我們自己呢?故請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協力揪出並拔除這窩身於這大有為政府裡的毒瘤與毒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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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