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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6 05:37:17瀏覽1627|回應3|推薦87 | |
張張照(圖)片是心血,張張更是隱匿與包庇之具體事證! 飛安會你…,簡直糟透了! (一位好朋友的來函:)……………………………………………………………………………………………… 對飛安敝人一竅不通 但如果如本文作者所言"竟共同“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管制人員疏失及“意圖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 則希望有更多專家出面指證其錯誤 畢竟空安是容不下馬虎眼的 ……………………………………………………………………………………………… 醉夢者:您好 謝謝您的到訪、駐足與留言。就您所提“真的嗎? ” 疑問乙事; 在此,個人謹誠摯的邀請您抽空前往 http://album.udn.com/sirus 參考置於“個人相簿”內,經整理就序 (1、2、3、4……) 之照(圖)片。 張張均佐以相關之文字說明,張張是心血結晶,張張更是飛安會“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之具體事證。這些照(圖)片,可就您所提“真的嗎? ”做明確之解答。 誠如所言“畢竟空安(飛安)是容不下馬虎眼的”! 故就飛安事故調查最有價值、最具公信力之黑盒子紀錄,本GE028飛安有關本人與副駕駛“負責盡職”之事實,對照法院「判決書」之認定:(一)「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與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二)「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規定。」 足證飛行機師當夜就資訊指示牌等滑行依據係“確認再確認”,足證渠等在飛安事故預防上之努力,實不遺餘力,乃誠然有據。 復再就飛安會“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及形如“一言堂”、“濫用裁量權”之心態與作為,對照法院「判決書」之認定:(一)「…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機場設施(如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的安全性應更較其他公共設施為嚴格,…,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二)「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三)「…、編號五之一及邊號六的兩盞邊燈(設置於勤務道路內),有如滑行道左、右邊燈,佐以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均為發生結果之原因,…。」 (四) 「……。」 足證“荒唐”二字,實不足以形容飛安會對飛安事故預防上之努力,及不幸發生飛安事故後之調查心態與作為上之表現。 今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在GE028飛安事故之調查上,不僅嚴重違背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甚至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逕行選擇性調查(挑軟柿子吃)! 飛安會你…,簡直糟透了!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及提出這寶貴的看法,並祝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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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