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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4 21:19:37瀏覽1608|回應6|推薦48 | |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失職又失責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造就飛安會「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就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前言所述:『……本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旨在統一本會飛航事故調查之程序及內容,增進事故調查之效益,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準此,對照前述,該作業程序顯然無疑義的應用在各飛安事故調查上(如下圖)。復再根據飛安會發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眾所皆知“事實”二字而論,顧名思義乃物體之大小、形狀、顏色…等,係明擺於眼前可見之事與物。 惟檢視GE028飛安事故當夜,下列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嚴重錯誤如:(一)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設置之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 (二)指示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竟設置在勤務道路前66公尺,真正的N1滑行道竟在該資訊指示牌後方169公尺! (三)勤務道路竟比CC滑行道寬2.5公尺,道路內竟然設置滑行道邊燈 (四) CC滑行道與N1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 (五)…… ,(如下圖)
上述嚴重且目視即可發現之重大錯誤,難以置信的是GE028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竟毫無隻字片語! 難道飛安會的認知是…眼前看到的有形事物是事實;而必須設置(存在)卻未設置之事物,如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設置之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等具體的嚴重錯誤,因不在眼前,所以不是事實? 難道…? 難道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就事實二字有其他更高明之解釋? 對下列資訊指示牌重大改變事實另有高明之註解?
復再檢視飛安會出版之年鑑,當其信誓旦旦稱:『…,飛安會自成立以來,不斷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可能肇因,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及『…本會一向秉持「專業」、「公正」與「超然」之態度,…,展開積極預防措施,才能消弭風險因子,有效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難道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不知,渠等正是主導與維護上述調查原則與態度之重要推手? 準此,何謂風險因子? 更何況上述該設置卻未設置甚至設置位置錯誤的設施,均是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 應該發布–卻未發布各明擺於眼前所見錯誤之事物,謂之“隱匿、徇私與包庇”。(場站分組檢查表,如下圖)
走筆至此,就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復又違反上述調查原則與態度,若非心存欺凌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與息事寧人的航空公司;即是認定一般人對飛安之不熟悉,故假藉華麗動人冠冕堂皇之官式辭藻,繼而欺騙善良百姓、蒙蔽政府首長視聽(總統府 行政院 監察院與檢察署)。 若二者皆非? 則;是孰人將GE028飛安事故當夜,即使目視即可發現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重大錯誤,並於「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予以隱匿與包庇者? 根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流程(如右下圖): 因此,就如何主導與維護飛安會「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之“招牌”與「專業、公正與超然」之“信譽”而言,實乃「成也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敗也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謹根據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前言及該會於各年出版之年鑑自述,對照GE028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足證飛安會實係:「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註:飛安組你…你的專業在那裡? 附合? 附議? 亦或是你手中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ICAO、FAR … 是不同於主任調查官,且僅浮現附議二字? 失職又失責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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