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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22:05:54瀏覽1587|回應4|推薦40 | |
天啊(五)!事故當夜飛安會除違反「飛航事故新聞處理原則」規定,並視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嚴重錯誤如無物? 任何飛安事故,檢視其發生原因不外乎:人為、機務(械)、場站設施與天氣。絕大多數的飛機失事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換言之,除了直接因素外(如機械故障…)尚有間接因素(如天氣…),又根據資料顯示:70% 的飛安事故是「人為因素」(如實施重飛,操作不當…)所造成。 反觀GE028飛安事故,在探討事故原因之前,我們不仿先詳閱飛安會該如同自承「肇因」所在之重要論述:“本會認為:圖2.3-4中1 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N1滑行道。” (如下圖,摘自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67頁) 首先,資訊指示牌是…? 用途為何? 問的好!且以高速公路為例。設置於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之資訊指示牌,如同高速公路交流道(閘道)前之路標!試想,交流道與閘道(滑行道交叉處)前之路標(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或應該設置卻未設置時,情景會是如何?就至機場接(送)親友、考場應試、醫院探視親友、…,卻因交流道與閘道前之路標錯誤,多走了3、40公里的冤枉路,結果親友也沒接(送)到、應試時間已過、探視…。 機場內交錯複雜的滑行道亦復如此,因疏失進入並非塔台指定的滑行道後,或錯認資訊指示牌(如錯認N1為M1,N1為N3…,)可能就是兩架飛機的對頭滑行;若更不慎因而進入跑道,那…問題就更嚴重了! 讓我們再換個角度來探討,若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時,上述令人汗毛直豎的問題是不是仍然可能發生? 當然!答案顯然是肯定的。這就是為何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場站設施在民航局根據 ICAO Annex 14 (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 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中,均屬於強制性“標準措施”的原因(必須設置)。國際上有諸多血淋淋的例子擺在眼前,能不戒慎乎。 GE028飛安事故發生前,飛行機師抄收塔台之滑行指示後,渠等立即實施提示、查閱航圖,其後,彼此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復在轉彎前,暫停再次與塔台通聯進行確認…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事實;惟如此謹慎小心,為何 GE028仍進入錯誤的滑行道(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之交叉道路實為:較 CC滑行道還寬2.5公尺的勤務道路)? 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究竟是哪裡出錯?除此之外; 為何 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為何 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之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為何勤務道路內有滑行道邊燈?為何勤務道路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為何…? 甚至;為何該新完工區域未經滑行測試? 就上述一連串的為何? 如此嚴肅的問題,難道不是飛安會應確實深入瞭解與詳加探討的重要課題? 至此,GE028飛安事故是前述的70% :「人為因素」? 亦或是被飛安會惡意“塑造”成「人為因素」?(如下圖) 惟,飛安會自承肇因之說“本會認為:圖2.3-4中1 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N1滑行道。” 該會又該如何自我解說? 難道自相矛盾另有新義?
至此,且讓我們復再參閱飛安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唯一之一句具體實言:“依駕駛員訪談紀錄,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E 滑行道轉入CC 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N1 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摘自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59頁) 再就法院判決書之相關認定(略以): (一) 「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與副機 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第44頁 /(二)/1.] (二) 「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規定。」 [第45頁/2.第8行] (三) 「…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依社會相當性,機場 設施的安全性應更較其他公共設施為嚴格,…,難道 機場飛航安全的要求,在與駕駛員飛行安全的要求相 比較,相對的較不重要?…,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 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飛安會既未說明 以上理由,本院自應社會相當性理論解釋其因果關係 ,並不受其認定拘束。」「第31頁4/第6行」 (四) 「飛安會既然認定勤務跑道之設置,較資訊指示牌為 晚,且…,可進一步避免誤失發生,…,也就是說明 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應予檢討,與本事故有相當 性因果關係之明證」「第31頁/第5行: (註:該勤務 跑道應係筆誤;應為勤務車道) 」 走筆至此,須知飛行機師係經嚴格之學、術科養成教育,通過專業知識及性向測驗、反應能力、嚴格體檢、飛行技術…等重重考驗;係嚴格篩選之下,方完成該特殊技能之專業人員。 個人相信飛安會絕大部分的人係:學有專業;惟當夜,目視即可發現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嚴重錯誤之具體事實,竟憑空消失了? GE028是毫無滑行根據下,臨空而至?(如下圖) 事關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如此重要的飛安事故調查,竟被飛安會自我摧殘至這個地步!政府威信竟遭飛安會如此踐踏!
飛安會與民航局於飛安事故當夜面對新聞媒體前之發言,顯然已全然隱匿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嚴重錯誤之事實,並悖逆「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不應發布與事故調查之相關資料規定 (如下圖) (一) 任何與事故發生有關之推論或敘述; 違背事項與不當論述:機師因不熟悉停機坪地形,疑 因停錯機位…, (二) 任何與事故有關之組員操作; 違背事項與不當論述:機師發現後減速慢行、卻因轉 彎角度不佳…, (三) 與飛航經過有關之組員操作推論; 違背事項與不當論述: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就GE028飛安事故調查,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嚴重錯誤,復又未經黑盒子解讀即連袂隨心所欲、不負責任的逕自在新聞媒體前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斷與惡意指正!更何況全是一派胡言。 該不當論述其嚴重性;誠如醫師被惡指醫術有問題、公務人員被惡責操守有問題、司法人員被惡指…。 簡言之,該不當行徑,誠如病人未經問診、抽血檢驗與相關之心肺功能檢查,醫生即逕予開刀、投藥治療!醫德與公務員任事精神何在? 國內,飛行機師是個極度弱勢的團體。GE028事故當夜;飛安會、民航局悖逆上述規定,逕將定頒之處理原則置於腦後的作為,顯係為後續之“隱匿、包庇”及“圖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先行鋪路。 諸多的飛安事故,屢屢可見飛安會人員在報章、媒體鏡頭之前侃侃而談根本未經黑盒子解讀之事如“機組人員之作為、相關之操作…;甚至,未經專業人員與精密儀器檢測即論斷機體結構是否受損…。” (若干年前:飛機因油箱漏油於琉球那霸機場失火焚毀事,猶記得他們是如何論斷機組人員嗎? 與事實相符嗎? …太多太多的例子。) 因此,飛安會既然不是黑盒子代理人,就讓黑盒子說話吧!與其“不知所云”的侃侃而談(姑不論其已違反「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規定),倒不如立即回頭探究導致該事故之原因,立即尋求改善之道,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這才是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 GE028係第一架受令使用松山機場該新完工區域者,是因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資訊標線、滑行道標線等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而肇致飛安事故的航機。 有擔當、具任事精神的飛安會人員,應立即將目視可見之錯誤如: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及滑行道邊燈不當設置等錯誤,即時告知各航空公司並令責民航局立即改正。而不是竄改天氣資料、隱匿場站設施錯誤、肆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諉過與卸責!如此嚴重的場站設施錯誤,豈是飛安會昧著良心、矇著雙眼假裝什麼都沒看到!(如下圖) 復於事後,除不思自我檢討作為日後改善之道,仍似是而非的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 試問飛安會與民航局,該專用術語 “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之論斷,是媒體自己發明、創造的? 未經事故調查即下定論,誠屬不該、令人匪夷所思!就隱匿與包庇錯誤,復於事後之推拖、拉扯、不負責任之心態,簡直是荒誕無稽! 須知;設置位置嚴重錯誤的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其會因周遭環境(如夜間低能見度、天氣突變、機場不熟悉…等)狀況的改變,再次引導航機進入錯誤的交叉道路內。新航在桃園中正機場失事,該血淋淋的案例擺在眼前,飛安會能不引以為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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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