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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06:27:16瀏覽810|回應2|推薦21 | |
日前這篇文章:「我們固然不能……帶來壞消息的送信人,但完全可以對專送假消息的亂臣賊子,進行春秋之筆的口誅筆伐。吾輩讀書人所學何事?……」讀後有感,故就飛安會專送假消息事公諸於世。 就該會之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在GE028飛安事故調查上“隱匿、徇私與包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站設施嚴重錯誤,該惡劣行逕,是“失職、失責、辜負人民信賴、破壞政府威信與極度不適任”的表現。 因「飛航經過」是飛安會就飛安事故發生前、中、後,所有相關之人、事、時、地、物情形之調查,是開宗明義說明本飛安事故緣由之極重要論述,更是該會製作與發布「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啟首與依據,故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如下圖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飛航經過檢查表」撰寫規定。 檢視GE028飛安事故發生前、中、後之人、事、時、地、物重要事證,其「飛航經過」內竟未見任何隻字片文!飛安會顯然未確遵需詳加記載“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之規定,以撰寫GE028之「飛航經過」。 飛安會除嚴重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外,更完全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該「飛航經過」除不及任何飛安事故歷案之1/2,竟然荒謬至GE028彷彿係“凌空"而至事故地區,粗糙至令人瞠目結舌! GEO28之「飛航經過」僅起飛與落地兩個時間點! 飛安會主任調查官為隱匿場站設施錯誤,故「飛航經過」絕對無法確遵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撰寫(飛安組為其背書),內容毫無任何黑盒子紀錄且豪無飛行機師間及與場站設施間之互動(確認)事實! GEO28之「飛航經過」因而內容除不及他案之一半,且彷彿其係凌空而至! 下列係他案之「飛航經過」,顯然飛安會還有第二位主任調查官(冗員)與第二個飛安組(冗組)!
該會主任調查官於98.1009竟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走筆至此,政府官員“枉法、玩法、弄法”,其官官相護、草菅人命、卸責與諉過之不法行徑,誠屬民眾最詬病及鄙視之處。飛安會係代表人物! 其華麗的官式美麗辭藻“本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卻終也無法解釋GE028之「飛航經過」撰寫與他案之不同,及其內容“隱匿與包庇”之事實。 就“隱匿與包庇”錯誤不實之「飛航經過」,當然造就不實的「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故不實的「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當然造就不實的“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結論。 國家所賦予之飛安事故調查權,飛安會竟是如此的濫用!飛安事故調查之重責大任,在飛安會的眼中竟是“一言堂”,濫用至無限上綱! 搭機民眾之生命安危及其背後之家庭幸福,在飛安會眼中竟是如此的不屑與不值! 就GE028飛安事故,該會非但竄改天氣資料,甚至“包庇"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含應設置而未設置)、資訊標線應繪設而未繪設、滑行道邊燈誤設(含事故後移除)…等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具體錯誤;復又極力“隱匿"飛行機師查閱航圖、執行提示、就剛完工啟用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實施確認、暫停與管制人員通聯確認…等確遵所屬公司規定,完全可證於黑盒子之事實。 因而,「我們固然不能..帶來壞消息的送信人,但完全可以對專送假消息的飛安會,進行春秋之筆的口誅筆伐。吾輩讀書人所學何事?亦──專打“失職、失責、辜負人民信賴、破壞政府威信與極度不適任”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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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