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5/04 08:01:57瀏覽1442|回應7|推薦55 | ||||
飛安會你草菅人命! 這是一篇回覆好朋友的來函,Y發請您別介意我以這公開方式回答! ………………………………………………………………………………………
……………………………………………………………………………………… Y發:您好 罪惡根源完全在於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竟共同“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管制人員疏失及“意圖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違背自身職責與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所致! 事實上,並非所有受害者僅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更何況,檢視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GE028飛安事故調查報告,其不實的報告內容除嚴重傷害個人名譽、清白、信用與工作權外,其“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嚴重錯誤之不當行徑,更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因此,個人認為:人人都有義務將該危及你我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之極度不適任與不稱職之飛安會人員,請其離開! 絕非危言聳聽! 因其所作所為,是醞釀另起飛安事故與造成數十個幸福家庭破碎之主因。否則,下一個受害者(家庭)可能就是我們至親好友! 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滿桌的鮮花與素果能喚回心愛的他(她)? 事故調查過程之初,個人曾多次力陳飛安會,並直指該會製作與擬發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如天氣資料與機場氣象中心之資料相左、完全隱匿黑盒子可證之事實,如飛行機師查閱航圖、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邊燈……等等,負責盡職之事實 (後續發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亦然)。 惟飛安會除冷漠以對外,竟大言不慚告知:該會係根據其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 (搬出“冠冕堂皇的官式美麗詞藻”答覆) 進行本事故調查 (OK!確按哪一條規定執事了?)。 今根據飛安會之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整篇內容唯一屬事實部份):(一)依駕駛員訪談紀錄,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 E滑行道轉入CC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 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調查報告第59頁),及(二)本會認為:圖2.3-4中1號指示牌 (即圖檔前方第一塊牌示) 若設置於距 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 N1滑行道(第67頁)。(註:GE028是該地區完工後第一架受令使用者,及該地區完工後竟未實施任何滑行測試! 請注意可能二字,飛安會已經開始糢糊事實真相了,嚴謹的飛安竟有選擇性!) 綜合上述(一)、(二)可知:若非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1號指示牌(指示N1滑行道)設置位置錯誤,否則瞭解該資訊指示牌意義的飛行機師(本人與副駕駛),怎會在彼此確認,復又慎重下再經塔台確認後,進入該牌示後方第一條交叉道路? 復再根據飛安會就91年7月19日,發生於中正機場之新航SQ029班機飛安事故報告第33頁明示“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四號附約對指示牌位置之訂定設計,旨在使飛機駕駛員滑行時能於適切位置目視指示牌,並據以正確判斷交叉滑行道之位置,但SS/S5滑行道資訊指示牌之設置位置不符合規範。……” 因此反觀 GE028飛安事故當夜指示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下圖),及「民用機場設計暨運用規範」設置規定,飛安會竟又忘記上述 SQ029班機調查報告及本 GE028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唯一正確之說[如前述(一)(二)],更在本 GE028事故調查報告其他部份多次前後矛盾的論斷其設置位置為“正確” 及民航局辦理行政院94年8月8日之「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在眾多之飛安事故歷案中,本GE028飛安事故被該局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試問飛安會如何解釋該局就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所引發之風險結論:(一)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二)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三)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今姑且不談法院「判決書」就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濫用裁量權之認定,僅就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結論,顯然已足以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並令其進退失據與左右維谷。 飛安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難道不是滿篇謊言! 又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然今飛安會在「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竟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復在「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視上述嚴重影響飛安,重要環節層層鬆脫之重大錯誤 (相當因果關係之因) 及其可能產生機毀人亡之後果為無物,更在「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 (相當因果關係之果),論斷“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http://album.udn.com/sirus/153275 肇因則前後矛盾 [如前述:整篇報告內容唯一屬事實之部份(一)(二)] 且無厘頭式的全數諉過予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 http://blog.udn.com/sirus/3562558! 何其神聖與重要的飛安事故調查,在飛安會“隱匿與包庇”錯誤及藉事故調查之便操弄下,竟變了選擇性調查! 飛安會你草菅人命! 因此,根據個人拙著及置於個人相簿內之諸多事證,飛安會請告訴身為忠實納稅義務人的我們:(一)飛安會係確實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執事? 或(二)飛安會的確只能舌燦蓮花式的搬出“冠冕堂皇的官式美麗詞藻”實施辯解? (三)若上述(一)答案為是,則飛安會根據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哪一條規定確實執事? (四)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是什麼? 其目的為何? 顯然飛安會—辜負有為政府賦予之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復又辜負企盼搭機時,能有個優質飛安以保障其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之善良搭機民眾。 因此,飛安會你…你能不慚愧嗎? 飛安會…請你正式公開告訴國、內外所有的民航主管單位、機場單位、飛行機師及空服組員、搭機民眾、……“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不重要,其位置可以隨意設置或根本不必設”! 何其重大之錯誤在飛安會官官相護下,竟成為“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該視人命如草芥的行逕令人震怒與無比憤慨,飛安會你…你能不慚愧嗎? 故ㄚ發:我們無法且絕不供養醞釀另起飛安事故且造成我們幸福家庭破碎的黑手! 讓我們高呼“飛安會你草菅人命”! ㄚ發: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祝安好!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