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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4 21:53:59瀏覽1735|回應6|推薦80 | |
“…煩死了!胳膊扳不過大腿的…!”某位不知名朋友的兩次留言 …………………………………………………………………………………………… 該“扳”或為“擰”之筆誤? ……,無關飛行安全(飛安),無所謂啦! 這位朋友:就飛安事故或嚴重如機毀人亡或僅是虛驚一場, 但…這些顯然都不是“您”、我及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故飛安之要求標準(無論事前之預防措施或事後之事故調查)必須嚴謹至“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毫無選擇性! 沒錯!相較下,個人在飛安會(隸屬行政院)、民航局(隸屬交通部),甚至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等相關執事者眼裡,的確是毫不起眼的小扭扭(小拇指)! 今姑不談後者如總統府等單位對飛安之瞭解有多少(非本業), 唯前者二單位,尤其是飛安會,飛安難道不正是渠職掌範圍內最重要之事? 因此,您認為飛安會發布之GE028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所稱“可能會影響、可能避免”,及諸多論及場站設施設置位置“模擬兩可、前後矛盾”(前稱符合規範,後又稱不符合規範)等荒誕無稽的選擇性字眼,符合飛安要求標準? 您認為飛安可以秤斤論兩? 飛安誠屬良心事業亦是良心工作,飛安事關人命及財產安全,因此飛安業務最怕、最糟糕的是就被類如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等睜眼說瞎話、滿口官話、欺上瞞下、既失責且又不稱職的人主導! 因為飛安豈是瞎子摸象? 豈是睜眼說瞎話? 豈是一言堂? 這位朋友,您認為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在面對飛安事故時,應如何從事,才能達到避免類似飛安事故之再發生? 應如同瞎子摸象? 應睜眼說瞎話? 可以濫用行政裁量權,逕行一言堂? 您認可飛安會可以悖逆飛航事故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認可飛安會可以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該程序前言“…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藉賦予之飛安事故調查之便,採檯面下作業,逕行“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狗屁倒灶之齷齪事? 根據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今謹就其「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之撰寫而言,依據個人相簿內之圖片與照片等具體事證即可證明:飛安會自著手進行GE028飛安事故調查,自「飛航經過」之撰寫起,該會除隱匿本人及副駕駛負責盡職,且可經「黑盒子」佐證之事實外,甚至“隱匿與包庇”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嚴重錯誤,及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等,匪夷所思事。 換言之;您知道嗎?該會自始即嚴重違背(從未確遵)其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進行本事故之調查。 就飛安會隱匿黑盒子紀錄(機師負責盡職事實),及隱匿與包庇事故地區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嚴重錯誤而言,該會除喪失其自詡所謂的“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 立場外,今飛安會違反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 及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這才是最嚴重、最糟糕、最可怕的事! 這才是問題中的問題! 根據事證可知,飛安會眼中的調查目的是“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操作之手法是“竄改天氣資料”、“隱匿黑盒子詳載飛行機師負責盡職事實”、“隱匿與包庇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站設施嚴重錯誤”、“包庇塔台管制人員…”! 在此鄭重向您報告,若非本人根據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義正辭嚴指正事故地區之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嚴重錯誤,您認為GE028飛安事故後,民航局就事故地區之場站設施,執行大規模重整建之原因為何? 鑒於飛安(無論事前之預防或事後之調查)實關係著飛行組員、搭機者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甚至影響其背後之家庭與航空公司之信譽與商譽。因此,就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試問其“隱匿與包庇” 為民航局卸責之錯誤調查方式與“挑軟柿子吃選擇性調查” 諉過飛行機師之極度偏差的心態,如何達到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的調查目的? 您知道何謂“睜眼說瞎話嗎”? 該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嚴重錯誤事;飛安會與民航局豈會不知,若不立即實施更正的話,若干時日之後,同地區絕對會再發生第二起同樣的飛安事故。告訴您,飛安會竟罔顧事故地區實施大規模改正該場站設施錯誤之事實,該會於其發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仍信誓旦旦妄稱:資訊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 故就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等實施大規模改正 = 場站設施嚴重錯誤 = 人員失職 浪費公帑 = 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 = 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這…這竟然是飛安會的事故調查邏輯! 您認可該邏輯? 走筆自此,您認為飛安會就其業務除了熟悉“隱匿與包庇”及“諉過與卸責”、欺上瞞下外,還會什麼? 還懂什麼? 飛行組員與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就操之在這既失職又失責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手上!?您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您的親戚朋友呢? 鑑於飛安會發布之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極度不實,故本人除矢志為個人名譽、信用、清白努力外,更激起摘奸發伏之心,發憤讓類如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等睜眼說瞎話,既不盡職又不稱職、假專業、假公正,及破壞大有為政府公信的人現形。此舉,除對得起自己的專業與良心,亦決意將飛安會肆意逕行“選擇性調查”、習於濫用行政裁量權,行“一言堂”之惡人與惡習一舉掃入垃圾桶,以造福飛行同業,更造福“您”、我等廣大的搭機民眾。 這位朋友-- 您知道嗎?“姑息養奸!官官相護只是醞釀類似莫拉克颱風造成八八水災重創南部災情的再現!” 您應該瞭解“滿桌的鮮花與素果絕對無法將心愛的人從名單上消失,心愛的人再也無法回到我們身邊!” 您若認同飛安會此說“本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則個人在此,謹誠摯的邀請您立即點閱「個人相簿」內已彙整妥之照片與圖片(張張均佐以相關之文字說明),檢視飛安會上述之說。 難道您沒察覺飛安會上述冠冕堂皇之官話,無一不是自欺欺人,無一不是荒誕無稽之謬論? 於此同時,再次鄭重向您報告:飛安會欲藉上述“冠冕堂皇,官式動人美麗的辭藻”是絕對無法改善飛安的!您或許是圈內人員(個人憑直覺臆測),您應該非常清楚GE028案,飛安會自始至終就沒有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從事調查(若有,請舉證),該“隱匿與包庇”錯誤是醞釀另起災難的開始,該舉是絕對無法達到「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 就您兩次的留言“煩死了 胳膊扳不過大腿的!” 目前個人在飛安會、民航局甚至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眼裡,的確是毫不起眼的小扭扭(小拇指)沒錯! 但假以時日,當每個好朋友,人人都願意貢獻其看似微薄之力時(轉知與告知其親友有關本部落格所從事之努力後),政府相關單位不重視也難。 小扭扭的角色也會如同揉死(踢走)那隻毒害蟲的大姆哥(大腿),不是嗎? 這位朋友-- 您的認知應同於個人及社會大眾是:飛安事關人命,是良心事業,所以絕不能如飛安會從事GE028飛安事故調查,睜眼說瞎話! 良心事業下,您應瞭解的是:飛安會執行GE028飛安事故調查,顯因心存“隱匿與包庇”與“挑軟柿子吃選擇性調查”心態,被本人手持該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叮得滿頭疱且傷痕累累…。 因此,就該會冠冕堂皇之官話(自欺欺人)稱 “本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您不覺得刺耳及噁心,想吐嗎? 事關人命下,您應該關心的是:(一) 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6條,飛安會因“隱匿與包庇”及“卸責與諉過”之事證俱在下,該會必需重啟GE028事故調查。 (二)類如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等睜眼說瞎話,既不盡職又不稱職之失職人員,因破壞政府公信,必須施以相關懲戒,杜絕惡習,以昭公允! (三)而今而後,該會是否習得寶貴教訓? 飛安之要求標準必須嚴謹至“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四)而今而後,事關搭機民眾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的飛安,得以長足進步? (五)… 是胳膊,是大腿又如何呢? 彈掉那隻毒害蟲的小扭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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