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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20:07:52瀏覽1195|回應6|推薦77 | |
回覆一位好朋友的留言 您的問題應是大家的問題,希望您別介意我以這方式回答。 ========================================================================== 機長您好: 最近您的文章均註以(一)(二)(三)(四).(上)(中)(下). 除了代表文章之連續性外還有其他特殊意義嗎? 謝謝! ======================================================================== 謝謝您的留言!是的,的確有其特殊含意。實乃因果關係之探討,是身負飛安事故調查的飛安會,其聞所未聞的一門簡易課程,是該會自願毀掉“飛安事故調查”這塊神聖招牌的開始。 就(一)!…(四)!系列係以圖文方式,詳實呈現GE028在滑行過程中,其在滑行道上所見之場站設施(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狀況並揭露飛安會隱匿場站設施錯誤之事證。故天啊!二字係代表個人對飛安會發自於內心之禮讚! 就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而言,若飛安會撰寫上述二報告之初,能秉其良知、專業並確遵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則天啊(一)!…(四)!GE028滑行過程中,周遭所見(如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嚴重錯誤事)必然是該二報告,第一頁之「飛航經過」(開宗明義說明本GE028飛安事故緣由)內容不可或缺之記載。 因此,在探討因果關係之前,我們不仿先行檢視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根據該規定附表4H-1-4飛航經過檢查表明文規定(如下圖所示):需詳加記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 就下述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經過,“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之撰寫規定竟憑空蒸發了。 因此,就飛安會未確遵「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檢查表規定所撰寫的「飛航經過」,當然造就不實的「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換言之;不實的「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當然造就不實的“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結論 [即肇事責任] 基於這個事實,所以我以因果關係方式來回答您的問題。 由(一)(二)(三)(四)…滑行過程中所見事實(因果關係的因),印證飛安會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其“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因果關係的果),根本就是倒行逆施,誠屬“隱匿、徇私、包庇”的集合體! 飛安事故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現之場站設施錯誤,竟遭飛安會於「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隱匿,如下圖所示。上述錯誤如何在本人義正辭嚴及具體事證下被迫呈現於「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及飛安會之無厘頭辯解請靜待後續文章發表。) 換言之,上述天啊(一)!…(四)!圖文中清楚顯示GE028在滑行道上所見之場站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之重大錯誤事證,竟遭飛安會借事故調查之便予以隱匿與包庇! 上述事實印證飛安會實已悖離該會簡介中所述“飛航事故調查的目的,是「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建議,以免類似事故再發生。」”更具體的說法,飛安會因意圖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於飛行機師,故本GE028飛安事故調查上,乃完全悖逆中華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 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今我將事故發生前的滑行道上所見事實,結合現場照片(附以文字說明),在黑盒子佐證下,對照飛安會之“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事實證明,其“倒果為因”無厘頭式的結論是多麼的荒誕無稽,其簡介中“冠冕堂皇”的官樣文章,與華而不實之美麗辭藻是多麼的令人不齒! 上述各圖說明一個重要事實即:若非飛安會事故調查人員“不具專業能力”,即是渠等對“相當因果關係”之說,聞所未聞!或能力僅及於是非不分與倒果為因? 96年12月7日設置位置錯誤的資訊指示牌經大規模更動情形如下: 坦言之,本GE028 飛安事故不會因個人國家賠償勝訴而告結,您想:上自總統下至老百姓,孰人能因其身分不同而在重大之飛安事故中僥倖脫身?正如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不能不正視親友搭飛機這個事實,因此我們唯一企盼的就是“希望有一個既專業又紮實的高度優質飛安。” 相反的,GE028飛安事故卻證明我們所面對的是“飛安會口頭與官樣文章式的飛安”,復又被法院推翻的飛安。 (就97年12月7日改正後的資訊指示牌依然錯誤,如下圖) 下圖(一)係攝於98年12月13日,迄今99年1月24日該牌示內容依然如圖示文字1.所述!請您再就其後續之原始照片(二)(三)及民航局之風險管理結論與資訊指示牌內容意義…等比較下,飛安會竟能昧於良知以臉不紅 氣不喘 手不顫 腳不抖,復大言不慚的辯稱:該設置位置嚴重錯誤的資訊指示牌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聯!(該論述業遭法院推翻) 因此,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行政院研考會是應該追蹤與密切注意飛安會在作什麼了……。(滾雪球理論?) 下圖係飛安事故當夜資訊指示牌設置情形(攝於94年7月22日) 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對照民航局「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如下圖工具一 二及三),飛安會上述之調查報告辯辭實將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財產安全視為無物,視若草芥!該會飛安事故調查心態令人憤慨! 謹誠摯的希望飛安會與民航局因GE028飛安事故,認識教訓、學到教訓,得到教訓。飛安會“口頭與官樣文章式”的飛安絕不是我們所期待!切記,絕不是! 今天,GE028飛安事故已驚動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地檢署。就生命價值而言;上述單位人員(上自總統下至各階層人員),甚至飛安會與民航局人員暨渠等眷屬、親友,乃因GE028飛安事故後,個人努力而使松山機場場站設施錯誤獲得改正,及飛安意識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滑行經過(五)預計近期內完成!屆時歡迎您及所有朋友前往,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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