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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9 13:25:24瀏覽1155|回應0|推薦27 | |
設置位置嚴重錯誤的資訊指示牌(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飛安會竟稱“…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詳細經過與處置: 11:13:10 時(黑盒子時間),GE028接近 CC滑行道(南北向)交叉處前,該處未見任何“面朝東"據以指示前方W、CC及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應設置卻未設置),且滑行道之道面上亦未見任何有關 CC滑行道資訊的資訊標線(應繪設卻未繪設)。
該 CC滑行道東側僅設有“面朝南",指示前方 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及目的地指示牌各乙面。(如下圖)
一、檢視ICAO(國際民航組織)與FAR(美國聯邦航空法規)有關資 訊指示牌之圖示說明:
二、檢視「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資訊指示牌之規定: 5.4.3.6 *當必要時應設置目的地指示牌來表明前往機場內之 一個特定目的地,諸如貨運區、一般航空區等。 5.4.3.7 於到達滑行道交叉處前,為表明路徑資訊時應設置 組合位置及方向指示牌。 5.4.3.8 為運作需要標示交叉處之滑行道名稱及方向時,應 設置方向指示牌。
三、檢視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就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位 置的結論: 風險程度:嚴重 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如右下)
風險程度:嚴重 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如左下)
檢視民航局「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如下: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 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 傷、…。 四、檢視飛安會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對機師及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的認定: (一)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E 滑行道轉入CC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p.59) (二)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而目的地指示牌之功能…,係當必要時才需設置。…,E 滑行道西向在CC滑行道前,未設置標示W 及CC 滑行道路徑資訊之方向指示牌;且該兩處亦未於滑行道地面繪設可替代資訊指示牌之資訊標線,不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p.68)
就上述認定實以道出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嚴重錯誤,惟官官相護心態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卻峰迴路轉,飛安會竟將該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且設置位置嚴重錯誤的資訊指示牌妄稱“…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試問飛安會:(一)沒有引導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嚴重錯誤,怎會有發生後續事故之機會? (二)按飛安會之論斷,既然 “…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則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為何一改再改? (三)飛安會奉為圭臬的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面對GE028案卻變成第無條?
顯然,飛安會的專業是建立在“隱匿與包庇”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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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