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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依法行政」之說,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你們已經絕對不適任了!
2010/03/14 15:48:19瀏覽1011|回應2|推薦36

就「依法行政」之說,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你們已經--絕對不適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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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老哥应该写得更加通俗一些。小弟基本上知道了老哥面对的是怎样的事故——牺牲一个飞行员当然比牺牲组织的利益更加合算。

这个错误应该不是一个高级的错误,应该是可以简单避免的。

这个错误基本上是一个彼得原理的反应——一个大组织中的领导者总是被无能的人占据——为了掩盖这样的无能,他们当然要撒谎与掩盖。

现在应该已经改正完成了吧,老哥不是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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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

紫氣東來:謝謝您的到訪,加油與鼓勵之訊息收到了。 謝謝!

勝訴是一回事,但揭露真相更重要!

努力的代價是對得起自己。就飛安事故或嚴重如機毀人亡或僅是虛驚一場,但這些顯然都不是你我所樂見的。然而若真不幸發生,此時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應如何……?  以從事其飛安事故調查及避免類似飛安事故之再發生……?

在此向您報告︰GE028案竟然是飛安會竄改天氣資料、隱匿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暫設施嚴重錯誤、隱匿飛行機師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隱匿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隱匿本機係第一架受令滑行該新完工且未經滑行測試之區域、隱匿本機係當夜滑行道上唯一的一架航機及隱匿與塔台通聯確認滑行道紀錄…等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記錄,以遂行其確實諉過於飛行機師目的之開始,接著……

因飛安事故調查,實關係著你我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本GE028飛安事故調查,飛安會卻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其隱匿、徇私與包庇”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錯誤。該偏差與錯誤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與心態,只是醞釀類似莫拉克颱風造成八八水災重創南部災情的再現。飛安會隱匿與包庇”所作成的調查結果,會使被"隱匿與包庇”問題永遠存在,更形惡化,未來浮現的問題更多也更嚴重。試想,滿桌的鮮花與素果能將心愛的人從名單上消失? 再回到我們身邊?

就文內屬專業性質之論述與可能衍生的生澀,希望在圖文配合之下,有助於您們閱讀及瞭解實情,更有益於引領您進入既好奇又極度陌生的飛行領域裡。在此,謹誠摯的邀請您閒暇之餘多次前往http://blog.udn.com/sirus並請告知您的親友與所有關心飛安的朋友有關此部落格內容所帶來的震撼。因為,我們絕對唾棄飛安會隱匿、徇私、包庇”心態下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同時更有勞您們持續的給予加油及鼓勵,隨著知悉飛安會胡搞瞎搞與瞭解後果嚴重性的人越多政府高層單位不關心也難!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與鼓勵! 謹祝事事如意 年年如意 闔家安康!

續函:「依法行政」有感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事件之所以有是非對錯,乃因生活中有了你我必須遵循的公約、規範與規定所致。 

今「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議題,喧騰得沸沸揚揚。

就「理性與寬容」純屬個人理念,是一回事;惟「依法行政」卻是執事者不能不知,且必須絕對遵循與執行之事。否則;法律還有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嗎?相關之規定與規範還有意義嗎? 定罪的根據,難道不是依據人員違反相關之律法、生活公約、規定與規範要求? 

飛安會呢? 就飛安事故調查期間,該會確遵「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與「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等規定「依法行政」(事故調查 撰寫報告 發布報告 追蹤錯誤改正)了嗎?

答案是:全部沒有謹請參考個人所撰之各文。 

下圖之場站分組檢查表(前往現場前/項目3),即是飛安會人員據以檢查場站設施之規範與規定,右下方之自現場返回後,即是飛安會主任調查官根據現場之場站設施(GE028為例,如資訊指示牌等)及黑盒子內容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告之規定。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經飛安會主任調查官筆下的飛航經過竟然連“詳細經過處置結果”等撰寫規定都離奇失蹤,事實資料報告中,上述場站設施錯誤事,未見任何隻文片語。這不是偽造文書、瀆職是什麼? 飛安組又在作什麼,附議嗎?

就該會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據上級長官指示行政? 亦或是根據該會令頒之規定與規範辦事? 若屬於後者請拿出實證,否則即是蒙蔽長官,陷飛安會長官於不仁不義陷飛安會招牌於…… 陷政府首長於不義

 

因為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你們已違背職責你們逕將危及搭機民眾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行安全(飛安),行 “賭注”,視律法如糞土! 視人民身家性命如草芥!

復再比較GE028 飛安事故,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站設施前後改變情形(如下圖)

上圖及下圖飛行機師據以滑行根據之巨大變化,飛安會手持「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實施調查時看不到這些嚴重錯誤? 這些錯誤怎不見於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

因此,對被賦予執事職權之相關單位(人員)若對法的概念不清 --尚能原諒,起碼不會胡搞瞎搞,但執事者若對法的概念不僅不清,復又濫用被賦予執事職權,除自甘墮落、自毀招牌外,更踐踏司法尊嚴及破壞政府形象,則 --人神共憤,無法姑息、無法原諒且絕無寬待。

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視律法:「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規定如糞土!視人民身家性命如草芥!

因此98.1009飛安會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

國家司法機關的崇高地位,竟遭飛安會如此踐踏與羞辱,政府形象竟遭飛安會……。身負飛安事故調查的飛安會今藉調查之便,隱匿錯誤與包庇錯誤(如上圖),復藉裁量之便,竟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之重大錯誤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聯,其“隱匿、循私與包庇”膽大妄為行徑,實屬:「人神共憤,無法姑息、無法原諒且絕無寬待」

至此,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違反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知法犯法,藉調查之便濫用裁量權、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假公正、專業、無私等冠冕堂皇之名,卻行“官官相護”之實。上圖紅色線條部分是執事者(民航局)應有的任事精神與任事態度? 飛安會你竟能認同這個說法(民航局顯然已自承錯誤)且不當一回事!

今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女士因堅持個人理念,無法遵循政府賦予之執事職權「依法執行」而去職。

相反的,飛安會的失事調查組主任調查官與飛航安全組,你們「依法執行」“隱匿、包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之錯誤,將危及搭機民眾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行安全(飛安),行 “賭注”(認定飛行機師……)事,視律法如糞土! 視人民身家性命如草芥!簡直荒誕無稽到了極點!你…你…你們已經絕對不適任了!

各位好朋友;要避免日後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需要靠藉高僧助念、長老的禱告或希望成把的鮮花與滿桌素果喚回心愛的他()…,個人謹希望藉此廣為流傳,大家有所警惕。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檢察署能不正視這個人神共憤的問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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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馬溫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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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
2010/03/20 01:27
 

弼馬瘟: 謝謝您再次的造訪

具體錯誤事證在破破的文筆闡述下, 依然讓您們感同身受. 謝謝您們的支持,

可見得飛安會,  這飛安最後把關者的行徑, 簡直惡劣到讓人無法原諒.

也企盼您們廣為告知周遭親友共同支持.(或許親友的朋友就是政府單位人員, 日久之後, 不關切也難, 因為他們也經常搭飛機)

別讓如此不稱職的人....... 讓他們來決定我們的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

再次的謝謝並祝安好!


法院「判決書」認定"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民航局「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惟曾幾何時飛安竟淪為選擇性調查! 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嚴重錯誤,飛安會竟妄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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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都在研讀美日歐飛安監督與管制機構的相關法條

發覺了一些很有趣的問題

你說的現象是可以印證在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哦

我整理一下再來跟你請教

Hot Rock(sirus) 於 2010-03-21 15:24 回覆:

弼馬溫: 先跟您道歉, 先前的 "溫"字打錯了!

承蒙您看的起 個人很高興 能有這個機會跟您一起學習與研究

謝謝! 並祝安好!


Y發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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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機長的專業大作收穫很多
2010/03/15 12:32
 也謝謝你在飛安上的努力

但是在部落格那邊的背景太花了,有些字會看不清楚,讀起來有一點點吃力

再次謝謝你的大作

Hot Rock(sirus) 於 2010-03-15 18:35 回覆:

Y 發: 謝謝您提醒

背景圖已改正了 視覺上是好多了 謝謝!

祝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