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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07:22:38瀏覽1811|回應2|推薦48 | |
隔行如隔山 (續前文:民航局我跟你說:你請的這些律師太懶,水準太差,連功課也不做就出庭!) [第一次開庭,法官看完我當庭呈上民航局在GE028飛安事故地區,實施大規模重整建的事證照片後,隨即再傳給民航局請的辯護律師(三個,當天來了兩個)看。接著…;] 法官問:事故地區的資訊指示牌位置改了,你們知道嗎? 不知道! 法官再問:你們不知道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已經改了? 不知道! ……空氣瞬間為之凍結…… 當天眾多民航局人員旁聽下;場面有多尷尬,就有多尷尬! 坐在原告席的我,心裡在想: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又問:連事故地區的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已經改了你們都不知道,那還要辯護什麼?你們今天來做什麼? 詳如http://blog.udn.com/sirus/4964504 ……………………………………………………………………………………………… 第三次開庭,答辯書上所列民航局聘請的三位辯護律師終於同時出現,一字排開,顯然第一次的開庭吃了悶虧!大律師出馬了。 經庭上許可後,個人手持民航局辯護律師呈庭上之答辯狀附錄(飛安會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問:“綜觀此答辯狀內容,各位既稱民航局所設置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無誤,故請諸位就手邊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23頁,有關資訊指示牌設置規定,今僅以規範 5.4.3.1 至 5.4.3.6 為例,請諸位告訴庭上及旁聽席上的民航局人員,設置要求上有何不同? ” ……悶不作聲。 又問:“規範 5.4.3.1 至 5.4.3.6 之資訊指示牌設置規定,何者是「標準」規範?” ……仍悶不作聲。 再問:“規範 5.4.3.1 至 5.4.3.6 何者是「建議」規範?” ……依然悶不作聲。 又再問:“根據規範所定,就「標準」規範要求而言,其強制性為何?” ……就是悶不作聲。 至此,顯然民航局請的這些辯護律師不是太懶,就是水準太差,連這最基本、最起碼應做的功課-《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有關之“資訊指示牌”設置規定,何者是「標準」規範、何者是「建議」規範?做也不做,就出庭! 更遑論探討「標準」規範之強制性要求! 註:《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係民航局參照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編訂,並作為我國各機場空側設施與作業之準則。 唉,律師費、出庭費、寫狀紙費、…… 這些白花花的銀子可都是我們小老百姓的納稅錢! 好吧,相逢就是有緣,個人當下就告訴庭上及民航局聘請的三位辯護律師:“規範 5.4.3.6 及 5.4.3.9 文字之前有星號;係「建議」規範,餘者皆為「標準」規範。其強制性如下:「標準」乃各機場必須遵循者。” 個人再告知:“個人完全尊重在座各位的專業,唯隔行如隔山,本案不是妨害風化、違反票據法、違反建築法、……,違反金融法;它是民航局嚴重違反訂頒《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有關資訊指示牌設置規定,造成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嚴重錯誤,所肇致的飛安事故,是國內第一宗有關飛航安全的案子。” 復再依據此事故調查報告第18頁-民航局《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前言業已明文:“本規範內已將ICAO Annex 14 中之「建議」事項檢討訂定為標準措施。” 因此,再請各位告訴庭上及旁聽席上的民航局人員,事故地區的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符合規範哪一條?” ……個人終於瞭解,最佳品質就是“悶不作聲”靜悄悄 …… 坐在原告席的我,心想: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彌自警惕並告訴自己:“本案是國內第一宗有關飛航安全的案子。問題重點在黑盒子內容(以了解飛行機師之作為)及民航局是否按《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設置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且設置位置是否正確!該《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有關「建議」與「標準」,及其設置位置之強制性,正是我(圈外人)不知且應藉機瞭解之處。” 換個角度,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看過「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內容?瞭解「建議」與「標準」,及其設置位置之強制性? 眼前的事實是:該二人極力隱匿與包庇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嚴重錯誤,嚴重違反令頒《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標準作業程序》,因此,飛安會發布的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還會是調查報告?(出自於上述二人之手) 直言之,其無視法院判決書:「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更無視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請參考 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妄稱:「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時,飛安會已早早視機組人員與搭機民眾之身家生命如草芥、螻蟻! 就竄改天氣資料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與滑行測試造假 http://album.udn.com/sirus/282018 又算什麼? 飛安會-你還將這兩個只懂隱匿與包庇場站設施錯誤、草菅人命,不知道「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場站設施設置規定,甚至故意違反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標準作業程序》執行調查的人,捧在手上視為寶?自毀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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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