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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11:01:29瀏覽2726|回應5|推薦51 | |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 【 欣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採取限定繼承原則,讓弱勢者不必再面對「天上掉下來的負債」的惡夢。雖然法案已通過,但我們不妨回頭檢視這波修法過程,探討法律人在社會公義實踐中應扮演的角色。 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 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 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懲罰不懂法律的人!這背後也同時投射了對資源弱勢的人歧視。懂法律,或者請得起法律專家的人,父債子償對他們來說永遠不會發生。而不懂法律,也請不起法律專家的弱勢民眾,就得父債子償。 因此,這已不是「要不要父債子償」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維持「以繼承者知法與否」作為標準,來決定父債要不要子償的惡法。 然而,這麼明顯不公義的惡法,從可喜面看,在許多法律人呼籲奔走下,結合輿論、行政與立法的力量,終於幫助弱勢者解除桎梏。但從可恥面看,法律人竟然讓這惡法荼毒弱勢民眾數十年,特別是我們的大法官,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當時的大法官卻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若當時大法官願意釋憲,就可以減少許多年的虛耗。早知今天,當年的大法官們不會有「進步立法,退步不解釋」的羞愧嗎? 接著,在什麼程度上溯及既往呢?筆者認為應從寬認定,行政院原提案設定的「例外」太窄,反倒是立委主動提出較寬的回溯條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顯現更進步的人道關懷。但「不可歸責於己」屬抽象法律概念,並且舉證責任仍歸屬於繼承人,司法機關宜從寬認定。 那麼對債權人權益是否不公平?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問,如果這些繼承人懂法律,試問債權還可能存在嗎?這種繫於繼承人不懂法律而產生的債權,有多大的保障實益與公平性? 許多位居高位的法律人往往因為缺少對弱勢的憐憫,而不能站在法律的肩膀上,自問法律的目的何在?少了這一種宏觀,就容易成為不公義法律的冷漠共犯。距今四千多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明言了法律的目的之一:「為使強不凌弱,孤寡各得其所。」希望在這一波民法繼承編的修法過程裡,法律人能有更多覺醒,回到為弱者伸張正義的「法律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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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