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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
2011/02/08 13:46:20瀏覽1695|回應3|推薦26

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  

2011/02/08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一般而言,領域管轄(特別是由犯罪發生國)來管轄,是通常採取的方式。因此,菲律賓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是有正當性的。而中國大陸主張管轄的法理基礎也有一定的強度,畢竟被害者是大陸人(犯罪結果也在大陸),由於被害人在大陸,證據調查也有便利性。相對的,台灣唯一的連結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試想,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灣對於刑事犯罪的證據求的強度相當高,當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灣,在蒐證不易,甚至連被害人傳喚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將以罪證不足被釋放,這時,反而等於變相鼓勵國人透過第三地向海外犯罪。這樣的不正義會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結果嗎?  

不妨將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灣人時,我們又會作何感想?當然,很顯然,菲律賓將我國籍的嫌犯遣送大陸,也未必完全是基於法理的判斷結果,考量的可能是其與大陸的邦交。這一點,的確是台灣外交上不利處境的「現實」。但也正因這樣的「現實」,更應該訴之以法、訴之以理,否則當現實不站在台灣這一邊,而連「法理」都沒辦法站得住腳時,我們要如何去伸張權利、捍衛台灣(或,更正確,公平正義)的利益呢?  

2011/02/0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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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vchen&aid=4864590
 引用者清單(2)  
2011/03/04 11:32 【老痞子喊話台】 這些台籍詐欺嫌犯,應該在大陸判刑及執行。
2011/03/04 11:31 【老痞子喊話台】 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

 回應文章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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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著看笑話
2011/02/08 23:04
看當前輿論走向,這14個嫌犯真有可能被中共送回來。
只怕到時台灣的檢察官找不到法條起訴這些詐欺疑犯,在地檢署直接釋放;等大陸再要求“引渡”,治安機關再灰頭土臉傳喚、逮捕。
很想看看,到時那些高喊有辱國家主權的綠營人士會不會拿旗子去接機,引渡時會不會再去包圍機場抗議。
想到這些場景,一整個好笑起來。
拿小板凳旁邊坐著,等著看笑話!

一群台灣主權被迫害妄想症的人搞出來的鬧劇。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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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主,或樓下的也行..
2011/02/08 19:54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竟有人本末導置,把司法至於國家主權之上!準此,中國,大陸或對岸若控中國總統馬英九是詐欺犯,司法高於主權,馬總統不就要乖乖去中國,大陸或對岸受審了?

法律專家,不能昧於事實,煩請陳大律師試為解說中國,大陸或對岸把諾貝爾和平獎關著的司法制度,是一種怎樣的司法制度。

陳大律師久任律師,這裡稍點一下,十五年前招呼在江國慶身上的某種司法制度,您不會不知道吧。呵

國政論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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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論說角度
2011/02/08 18:34

能否以臺灣參與大陸審判、定刑、再押回臺灣執行發監的方式,一方面能公正審判、公正懲罪,伸張正義,一方面也能彰顯中華民國主權?考慮到臺灣的民意,估計在相當程度上,大陸是願意配合臺灣的,他們現在非常顧忌臺灣民意。但這就要「發明」新的方法,您是法律專家,或許可以去如此想像、發明。

如果因為「主權」,最後反而讓罪犯逍遙法外,如您所擔心的,這並不符合正義原則,從「司法」角度來說,豈不本末倒置?「國家主權」怎能成為罪犯的溫床?

「主權」不是不重要,但在這特殊情境裡,到底哪個最先要顧及?是抽象的「主權」,還是實實在在的司法「懲惡揚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