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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期待司法院真誠啟動冤獄追償機制
2011/12/05 13:50:59瀏覽905|回應1|推薦16

    空軍士兵江國慶十四年前因姦殺女童罪被處決,今年九月軍事法院改判無罪,並啟動賠償機制。國防部日昨宣布,依刑事補償法所支付的賠償金一億三一八萬五千元,將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八名涉及構成冤獄的軍官求償,並已對八人提出假扣押聲請。國防部積極作為,當然不能說不是一種新法時代的嶄新進步。但在非軍事審判的一般司法體系,司法院是否也已全面啟動進步作為呢?

    誠然,司法人員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風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風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加以補償。

    另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從刑案偵審源頭,根本地避免冤獄發生。而其中,重要機制之一,就是要讓司法人員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上連帶責任。否則,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謹慎勿製造冤獄,將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第一,對人民不正義,為什麼個別司法人員的個人失職,要全民埋單?第二,對冤獄受害者不正義,冤獄補償究其實質,只是「替代式的補償」,並不能因此換回受冤者青春名譽。當受冤者因司法人員怠惰失職,付出青春流逝、家庭破壞等不可回復的傷害,這位怠惰失職的司法人員卻可逍遙(冤獄賠償)法外,不受追償的懲罰?第三,將變相鼓勵不正義,造成更大的冤獄。試想,司法人員失職怠惰造成冤獄卻不需負起任何責任,那麼對於少部分漫不經心、荒怠職務的司法人員,不啻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由此可知,冤賠追償機制,對於維護司法正義有至關緊要的約束力量。事實上,不論是今年九月一日之前的冤獄賠償法,抑或是現今的刑事補償法,這個重要的求償機制始終都是存在的,欠缺的只是落實執行。

    新法時代伊始,軍事審判體系已有幡然作為,我們除了持續監督並要求司法院也要確實啟動一般司法體系的冤賠追償機制外,仍有幾點配套或可提醒供參:

    首先就是時效問題。刑事補償法第卅四條規定,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但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算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換言之,求償只有短期時效二年,如果司法院不及時監督所屬注意,「二年」一溜煙就過去了,屆時又將造成另一個怠忽失職,形成司法沉痾、官官相護的惡性循環。

    再者,則是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決議門檻。為了提昇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公信力,去年三月司法院已修正了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增訂院長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且不得少於委員成員二分之一之規定。(新法)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亦延續了此項進步修正,這是應予肯定的。但是「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其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規定,實在令人失望。畢竟,求償要件已只限縮在執法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有對其追償的問題了,如再加上這個認定決議的高門檻,會不會變成是虛晃一招,根本架空冤賠追償機制的精神?應該嚴肅釐清。

    此外,雖然國防部已經有了好的開始,但是,畢竟約束怠惰失職司法人員的求償權,這柄「尚方寶劍」已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全新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因此,為了要引進社會對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品質的重視,形成一股外部監督改革的力量,筆者鄭重請求司法院等相關司法單位,應該儘速建立機制,即時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審查過程及會議記錄,供社會大眾審閱,以回應民眾知的權利,並確保落實司法改革。(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轉載自2011-12-5 中國時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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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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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大 腐敗就大
2011/12/05 19:49

保密是最好的遮羞布

集權是腐化的培養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