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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中國時報 【陳長文】 第四次江陳會已落幕,除了三項協議簽署等「主旋律」以外,這段期間的一些背景聲響,也應該是「推」出來仔細聆聽的時候。 台商朱之霖的家屬在報紙頭版上刊登巨幅廣告,陳述朱之霖在河北保定被羈押數月之久而得不到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或許,有些人會說,這只是「自找苦吃」、「活該倒楣」的鐵證。而對另些人來說,則是「深切同情」與「愛莫能助」的無奈。但對政府來說呢?政府不是路人甲、路人乙,它必須負起領導與管理的責任。 隨著兩岸關係的持續加溫進展,依海基會公布的「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統計」與「海基會協處台商人身安全案件統計」顯示,在台商投訴經貿糾紛涉及財產法益的部分,光今年一到八月就有二九一件,已遠超過去年一整年的二二一件。而在台商人身因案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案件部分,也在大幅增加中。這還是只計「海基會協處」的案件,相對於台胞(包括台商)往來兩岸的持續熱絡密切,很顯然的這不過是冰山一角而已。 換言之,上述台胞的苦情投訴,絕不是零星個案。這是持續交流、緊緊伴隨兩岸會談及簽署協議而來,所必須積極正視解決的問題。 台灣從解嚴迄今,法治持續革新,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愈來愈深植人心。歷年來已經逐步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特別是大法官釋憲等途徑,將無罪推定、禁止刑求逼供、羈押權的法官保留、律師接見權、禁止行政干預司法等等相關制度原則,予以相當程度的厚實穩固。 相對的,大陸法治狀況呢?事實上,不只上述兩案,筆者也曾接到其他類似訊息。大體不出以下的公式:某人因涉案而被公安檢警帶走,音訊全無。家屬必須透過「關係」多方打聽、張羅,才能「隱約」得知其在押禁狀態。 也就是說,由於大陸「經濟」與「法治」進程割裂的緣故,這與台灣的法治發展,已存有相當落差。大陸缺乏正當法律程序賦予個人應有保障,將會使包括台商在內,所有海外投資者都不安心,認為大陸行政機關與法院有濫權之虞、難以信任。長此以往,這種種不安全感與不信任感,就會轉化為隱性投資成本,反過頭來創擊大陸經濟。 我們再來看看中共機關報《人民日報》網路版「人民網」所做的一項「盛世危言:未來十年十個最嚴峻挑戰」民調,結果顯示,五十三%也就是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政治民主化改革遠低於民眾高預期」;只有八%認為「台海兩岸深層矛盾可能激化」。 也就是說,隨著兩岸關係持續和緩發展,單獨去討論「兩岸深層矛盾」已不再有太大意義。更關鍵的,其實是大陸在人權、民主、法治面向的改革進程。因這不僅僅是大陸內部的問題,這也是兩岸的實質問題,只要在這些層面得到根本突破,那所謂的「矛盾」也就更不是問題了。 此外,筆者還要對可能的躊躇瞻顧,提出釐清。 兩岸協商「先經濟、後政治」的二元先後,固然有針對重點,避免無謂干擾的作用。但是相對於「法治」來說,這已是一個不必要的分法。因為,唯有制度化實事求是解決問題,才是兩岸累積互信,永保長久之計。 另方面,談「台胞在大陸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會不會干涉到大陸內政、動搖到大陸根本制度呢?這就更是多慮了。如果兩岸血肉相連、兄弟互助,連這點關於密切交流所亟要解決的問題都是禁忌,那就真是伊于胡底了。 值此兩岸關係邁入正常化之際,政府更應將國人在大陸面臨的法治困境視為當務之急,協商大陸方面在制度上建立對個人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換言之,兩岸談判的進程,不能只侷限於純經濟的事務上,必須將法律制度的差異納入,特別是應該將這些制度差異乃至落差,列入談判清單。據了解,政府預備在第五次江陳會簽訂的ECFA,其內容即包括投資保障相關規範,筆者肯定這樣的方向,但具體內容如何則有待觀察。(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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