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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22:30:36瀏覽1051|回應0|推薦0 | |
有立委提出下班時間雇主以LINE向員工交代工作須視為加班的修法提案,在實際的職場情況,許多雇主確實會在下班後以通訊軟體如line向員工交代工作,到辦公室或在家工作。如果純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下班後勞工已無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如要求勞工下班後工作,程序上需符合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需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此外,個別加班指派仍需經勞工個別的同意後,對勞工才發生加班的義務,如果未依上述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加以處罰。不過即使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但卻未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而勞工也確實提供勞務,雇主仍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多數勞工對於雇主在下班後以line向員工交代工作,很難視而不見,均會依雇主指示立刻去處理雇主交代的工作,不過因為缺乏證明勞工是否有提供勞務的事實的證據,從而認定加班時間的起迄,導致計算加班費有困難。新聞報導勞動部將針對「在外工作」受雇者的工時認定,發布指導原則,將要求雇主清楚記錄勞工的工時,超過正常工時,則應給予加班費。所謂「在外工作」包括各家公司經常在外跑的員工、保險及各業業務人員、媒體記者等,以及老闆在下班後以line或電話要求員工加班,都將適用這項工時認定原則。 然而,企業如果未依勞動部的要求紀錄工時,地方主管機關雖然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規定予以處罰,但是主管機關如果要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未給付加班費或第32條第2項使勞工超時工作等規定予以處罰,主管機關不管是依據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罰法都負有證明勞工工時的義務,工時的認定方式不一定非要以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工作日誌、電腦紀錄甚至曾有主管機關以員工訪談紀錄認定工時,但出勤記錄畢竟是較為具體明確,主管機關如無法證明工時,即使處罰雇主後續仍可能被法院撤銷處分。 不過,行政機關執法有時未必都會符合法令規定,往往在社會與論或政策考量上,會以先處罰作為原則,後續即使雇主行政訴訟勝訴,行政機關也不會任何責任,特別是勞動部如果確有要發布指導原則,對於實際執行裁罰工作的地方機關,將會是很重要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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