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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與職業災害認定
2014/09/17 22:30:16瀏覽1337|回應0|推薦0

外媒報導,鴻海富士康深圳廠區有員工罹患白血病。英國每日郵報(Daily Mail)報導,從2010年開始,富士康(Foxconn)深圳廠區至少有13名年輕員工被診斷出罹患白血病(leukaemia),其中有5名過世。工會表示,報導中被診斷出患有白血病員工,廣泛分佈於集團不同客戶、不同產品線,同時包括產線管理人員及一般員工。他們分別承擔著不同崗位及工作職能,如維護、品質測試、組裝等。他們從事的工作並沒有共通性;同時經過初步調查,他們在工作中並沒有與化學物質苯有直接接觸的經歷。

根據中國統計年鑑,2012年白血病總發病率在城市是1.31/10萬;依照富士康深圳廠區在過去幾年的員工平均數字,照學理估計,每年可能會有5名到10名白血病病患,從2007年到2014年,可能的病患數,估計為35名到70名白血病。有醫師認為,按照每日郵報的報導13例,仍遠低於全中國同年齡層發生率。

鴻海集團強烈要求,香港NGO組織中國勞工行動與英國每日郵報,提出科學證據,證明其「深圳富士康員工疑因化學物質罹患白血病」文中論點,並在1周內正式公開說明。若無法提出證據,鴻海集團將正式提出法律訴訟,循法律途徑維護集團名譽,以正視聽。

台灣曾有法院判決認定,勞工因執行職務致罹患白血病亦屬職業災害,該案例係參與經國號戰機研發的航太工業公司的前製圖員,因長期暴露在輻射、電磁波的工作環境而罹患白血病,並主張罹癌是職業災害要求勞保局給付職災傷病給付。

該案勞保局主張,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之規定,第五類職業性癌症中之血癌,係指使用、處理、製造苯、游離輻射線、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曝露在上開蒸氣之工作場所所致者,其他因素引起之血癌則並未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予以給付。申請人從事工作之場所並無使用、處理、製造苯、游離輻射線、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曝露在上開蒸氣之工作場所,因此不屬於職業病。惟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0條之規定,不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疾病為執行職務所致者,亦為職業病。

勞工舉證係因執行職務導致白血病並不容易,故有法院認為應該放寬勞工之舉證責任,白血病之潛伏期較久,勞工當年之工作場所,目前勞工無從進入,且蒐證涉及高科技器材,當年工作環境係屬軍事單位,是否具有苯、游離輻射、電磁場,調查困難,若均要求同樣強度之證據證明力,勞工權利將永無實現可能性,此時,勞工之舉證責任,應予適度降低。醫院鑑定意見雖未能肯定勞工白血病係因職業災害所導致,但目前想要證明25年前為軍事單位之航空工業發展中心工作環境具有苯、游離輻射、電磁場,其可能性趨近於零,依調查方法極限性觀之,本件既有「同工作地點白血病群聚」、「原告致癌時序性相符」、「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子」的前提,只要沒有其他足以排除「白血病是因工作環境造成」之消極要件存在,縱無更積極之證據,亦應認定「白血病是因工作環境所造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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