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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預防職場暴力規定解析
2014/09/11 12:29:18瀏覽1182|回應0|推薦0

 

新聞報導知名餅店因使用由餿水油加工製成的油品,為挽回商譽提供消費者換貨,過程中消費者與員工發生口角,甚至有消費者要動手打人;另外,知名燒肉店亦發生排隊領取優惠劵的民眾與員工發生衝突。此種口角及暴力事件,對員工身心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基於雇主對勞工照護之義務,雇主應採取預防職場暴力事件發生之相關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本款之規定係鑑於近年醫療業及服務業迭傳勞工遭暴力威脅、毆打或傷害事件,引起勞工身心受創,故要求雇主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可能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應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例如危害評估、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保全監錄管制、緊急應變、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另外,對於雇主規劃預防職場暴力之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有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之事項,包括:危害辨識及評估、作業場所之配置規劃(如通道、空間、設備或擺設、監視器及警報系統等)、工作適性安排、職場行為規範之建構(如制定政策或相關管理規章以利遵循)、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事件之處理程序(如申訴受理或因應事件發生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紀錄等程序)、成效評估及改善與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如管理政策、員工協助、心理諮商專業人員參與及內、外部資源之提供等)。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45條第1項第1);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43條第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係課予雇主針對職場暴力事件之發生事前「規劃」及「採取」預防職場暴力發生之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因此雇主應先擬定預防職場暴力發生之計畫,並且落實計畫內所要求安全衛生措施。雇主擬定預防職場暴力發生之計畫,可參考上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內容,將細則規定事項作為計劃的各點內容。考量職場暴力相關預防機制,事業單位須依其工作場所或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 性,宜有適當組織及人力,訂定適當計畫以利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3條第2項爰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單位,考量其專業 及資源較為不足,爰規定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預防計畫,以符合實務。另外,執行計畫的過程必須留下紀錄,作為雇主已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之證據。如果雇主已經採取相關預防措施,比如上述新聞報導中,雇主已雇請保全人員或規劃適當動線,仍難避免暴力發生,似乎即不應認雇主對違反規定有過失,從而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過未來實務上執行會否依以往以結果論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實之方式,是值得留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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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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