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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名人代言不實 要負連帶責任
2010/05/12 12:27:48瀏覽3064|回應15|推薦19
您有沒有這樣的經驗:購買名人代言商品,結果發現根本無效。這時您心中是不是很懊惱呢?兩岸都想扼止名人明星廣告不實現象,本文登於2010年5月12日《旺報》

 消費者看到明星或名人推薦商品的廣告,心生信賴而購買,如果廣告不實,這些拿了代言費的名人或藝人需要負責嗎?

     為了扼止廣告亂象,大陸於2009年通過《食品安全法》、規定名人藝人代言商品,須對其安全質量負連帶責任。而自2010年起,大陸當局再祭出新規定,要求明星名人上廣播電視代言醫療藥品廣告,不能證明其產品功效,未來還將修訂《廣告法》禁止名人做虛假廣告。

     相比之下,台灣進度稍慢,今年4月立法院才一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修正案,要求代言人要與廣告代理商,連帶負擔廣告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未來新修法令若能三讀通過,名人藝人即需體認自己的社會責任、事先了解代言的商品。

延伸閱讀:兩岸的智財權保障談判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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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402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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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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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blackjack
2010/05/12 22:31
blackjack 的問題很專業,我在這裡恐怕得用上一些專有名詞,請耐心聽一下:

目前台灣的法律版本尚未定案,但我想最後版本,代言人連帶責任的基礎應該是本於一種「和廠商共同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行為」,而賠償仍應以故意過失為原則。也就是說,這樣的規定並不是要懲罰代言人,只是希望代言人在接代言之前應為消費者盡注意義務。

這個注意義務應該多少,還沒有標準,但至少他不能拿了代言費就什麼事也不管了。

像是小彬彬誤喝奶粉的例子,此時代言人有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他已試喝檢品),不但不應賠償,尚且還應要求廠商賠償受騙之損害。(小彬彬的名譽可能因為這個黑心奶粉受損)

只要將代言人責任限於有故意過失,就應該能保障代言人的權益。

丹尼爾(Dan In TW)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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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只是求財
2010/05/12 22:30
我比較好奇的是, 這些黑心商品及偽劣藥品,
居然能通過審查拿到許可上市
而誇大不實的廣告在媒體強力播送居然NCC也視而不見
恐怕才是問題的根源
苛求藝人有錢不賺
或許是捨本逐末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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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偷工減料
2010/05/12 18:54
我想到個例子,如果小小彬代言某奶粉,說:我就是喝這個奶粉長大的呦~~~

結果小小彬在試用時沒出問題,而是試用品(未含三聚氫氨)與一般販賣商品(含三聚氫氨)品質不同,後來小小彬被要求負連帶責任,但他試用品卻早已吃完已無法舉證。

換句話說,就像有人送檢或抽驗時品質ok,嗣後偷工減料,代言人並不能保證後來商品的品質,代言人要負多少責任?代言人應如何保護自己?如果是無法長久保存的東西又怎麼辦?

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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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juno
2010/05/12 14:38
剛好進來看到juno 的問題:

其實法律不是針對「名人」,只是代言會找的絕多是名人藝人,所以對他們影響比較大。

張君雅小妹妹由於未成年,他的責任由監護人(父母)負擔。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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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種法律十分有意見
2010/05/12 14:15

我對這種法律十分有意見。   問題是甚麼叫做名人?

如果張君雅小妹妹代言某種食品,結果有民眾吃出問題,那麼未成年的張君雅是否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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