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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10:50:10瀏覽1072|回應3|推薦10 | |
戴爾連兩次出包,在網購平台上標錯價格,被下單網友們聯合起來罵到翻。但就法論法,在新的網購法令出現之前,戴爾的責任不大。請見我的感想如下,登於2009年7月7日的聯合報,編輯標題為「傷信譽搏版面 戴爾是贏家」,暗示戴爾是負面行銷,另本文刊出後,亦授權刊於於《天下雜誌》網站。 也在城市開了 同主題討論區 :開放批評指正: 二○○五年,暢銷作家佛里曼在書中宣稱「世界被抹平了」,小蝦米和大鯨魚可以在平等的立足點競爭,並以戴爾電腦為例來說明產業由銷售、組裝到出貨的全球鏈結,打破了以往我們對「世界」的認知。而這些之所以可能,網路科技的興起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 不過,由戴爾網購錯標價格的事件來看,我們將會發現,網路可以抹平地理時空的侷限,但真實世界中存在的文化、經濟、法律、社會差異,仍然會反映在這個看似「只要上線人人平等」的網路世界中。 就民法上來說,戴爾在網站上的標價網頁,和郵購的定價單目錄表相似,並不同於一般在實體商店、對實體商品訂價的要約,性質上較屬於「要約之引誘」。簡言之,業者的網頁只是「引誘消費者來訂立契約」,消費者看到喜歡的產品而下單,才是「要訂立契約」的第一步,因而戴爾在確認接受消費者的訂單之前,可以拒絕契約之成立。更不用說戴爾之類的網購業者,在網購契約中常會加上「保留是否出貨、接受定單之權利」條款,保護自己的權益。 許多網購平台有線上付款機制,倘若消費者已完成付款結帳,業者便不能再說自己只是「引誘」,契約即已成立。但是此次消費者雖輸入信用卡資料,戴爾卻尚未向銀行取款,於是就法律上而言,購物契約尚未經戴爾確認而成立。再退一步說,就算契約成立,許多網民在網路上呼朋引伴、貼文廣邀下單、或者一次下個數百、數千台,也擺明了「我明知你價格標錯,就是要買」,戴爾還可以用「意思表示錯誤」且「對方也明知這是錯的」,主張買方沒有信賴利益需要保護,且其行使權利也不符合誠信原則,避開契約責任。 在新的網購規範或定型化契約出現之前,事實是「法律」向戴爾傾斜。其次,戴爾在其他國家也常有錯標價格的烏龍發生,但為什麼在有些地區反應得比較快、全數出貨也答應得比較爽快,對台灣卻愛理不理呢?說穿了,台灣的網購市場對戴爾影響不大,而業者對其信譽的重視程度,和市場利益的大小成正比,戴爾的大小眼,也只是反映了現實市場的不平。 此次下單的網民們來勢洶洶,看來頗似一群「暴民」,事實上也未必能拗到折價券以外的東西。而一直惦惦的戴爾,雖然一再出包,卻換得了超大的版面和討論區,信譽跌掉一些,似乎還是划算。此次事件,戴爾是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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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