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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12:36:57瀏覽1239|回應1|推薦14 | |
引用文章回歸法律面 戴爾有交貨義務 & 實體販售是要約 虛擬算引誘? 剛看到聯合網今日登了兩篇討論戴爾事件法律義務的文章,雖未指名道姓,僅提及「昨日民意論壇投書」,但看來是對我昨天文章中的法律解釋有意見。 恩,因討論而有機會更加澄清法律概念,是件好事。今天稍晚有空時,會針對他們兩位的看法:「網購是要約」、「契約已成立故戴爾有出貨義務」,說明他們據此下結論有何問題。... ... ... ... 好了,上面是早上寫的,現在已經是「稍晚」了……不要拖稿… 先講第二篇胡天賜先生「實體算要約 虛擬算引誘?」的文章,他強調「網購網站的標價頁面,和一般實體店面的貨物訂價一樣,可以視為是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契約已成立,戴爾應即出貨。 單純下單後契約是否已成立,的確是個法律爭議問題,不過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多數說,仍然認為基於電子商務的特性(24小時、無地理時空限制),標價頁面與價目表雷同,屬於「引誘你來訂約」,不是訂約的第一步,因此消費者下單後,應等到業者來確認訂單成立、或是取款後,才算成立契約。當然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說法,但是要推翻多數說,恐需要提出理由。 再說第二篇黃政卿先生的文章「戴爾應出貨」,認為法律解釋上應與時俱進,法務部雖採「要約引誘」說,但是以戴爾案的情況,消費者是「主動」去網站購物,不像法務部所謂「業者以電腦傳送訊息」之情況消費者是「被動」的收到訊息。 其實,當消費者「主動去網站」,也是透過網路瀏覽器存取網購頁面上的資料,而業者仍然是以電腦傳送訊息,只是其訊息置於特定網站上才能存取。因而,與其說這樣像是去「實體商店購物」,不如說更像是業者把價目表訂購單放在一個定點,等消費者去拿資料。 整理一下,我對此事件的意見和建議如下: 一、基於電子商務與實體商店有許多不同之特性,有關網購標價頁面與價目表雷同、屬「要約之引誘」,與其說是法務部網站的意見,不如說是法界的多數見解由法務部呈現。而當網友主動到購物網站瀏覽,仍然是透過電腦下載網頁內容,故像是業者在定點放價目表而消費者主動去拿。其中若已付款、或已有訂單成交確認之消費者,依民法契約成立,戴爾因標價錯誤屬己方過失無法撤銷,反之則不然。 二、有關戴爾要求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包含信用卡部分,筆者早已為文呼籲,請主事者將網購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明訂業者於網購訂約時可以要求哪些個人資料、哪些不行,此事實不宜再遲。 三、有關戴爾是否藉此負面行銷,仍受到「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相信公交會很快會有令人滿意的調查結果。
就法論法,目前戴爾的責任確實有限。不過,法律之外亦有人情,如戴爾的態度可以更好、提供更優惠的和解條件,相信此事亦較能圓滿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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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