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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ELL(戴爾)一文的回響
2009/07/08 12:36:57瀏覽1243|回應1|推薦14

引用文章回歸法律面 戴爾有交貨義務  &  實體販售是要約 虛擬算引誘? 

剛看到聯合網今日登了兩篇討論戴爾事件法律義務的文章,雖未指名道姓,僅提及「昨日民意論壇投書」,但看來是對我昨天文章中的法律解釋有意見。

恩,因討論而有機會更加澄清法律概念,是件好事。今天稍晚有空時,會針對他們兩位的看法:「網購是要約」、「契約已成立故戴爾有出貨義務」,說明他們據此下結論有何問題。... ... ... ...

好了,上面是早上寫的,現在已經是「稍晚」了……不要拖稿…

先講第二篇胡天賜先生「實體算要約  虛擬算引誘?」的文章,他強調「網購網站的標價頁面,和一般實體店面的貨物訂價一樣,可以視為是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契約已成立,戴爾應即出貨。

單純下單後契約是否已成立,的確是個法律爭議問題,不過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多數說,仍然認為基於電子商務的特性(24小時、無地理時空限制),標價頁面與價目表雷同,屬於「引誘你來訂約」,不是訂約的第一步,因此消費者下單後,應等到業者來確認訂單成立、或是取款後,才算成立契約。當然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說法,但是要推翻多數說,恐需要提出理由。

再說第二篇黃政卿先生的文章「戴爾應出貨」,認為法律解釋上應與時俱進,法務部雖採「要約引誘」說,但是以戴爾案的情況,消費者是「主動」去網站購物,不像法務部所謂「業者以電腦傳送訊息」之情況消費者是「被動」的收到訊息。

其實,當消費者「主動去網站」,也是透過網路瀏覽器存取網購頁面上的資料,而業者仍然是以電腦傳送訊息,只是其訊息置於特定網站上才能存取。因而,與其說這樣像是去「實體商店購物」,不如說更像是業者把價目表訂購單放在一個定點,等消費者去拿資料。

整理一下,我對此事件的意見和建議如下:

一、基於電子商務與實體商店有許多不同之特性,有關網購標價頁面與價目表雷同、屬「要約之引誘」,與其說是法務部網站的意見,不如說是法界的多數見解由法務部呈現。而當網友主動到購物網站瀏覽,仍然是透過電腦下載網頁內容,故像是業者在定點放價目表而消費者主動去拿。其中若已付款、或已有訂單成交確認之消費者,依民法契約成立,戴爾因標價錯誤屬己方過失無法撤銷,反之則不然。

二、有關戴爾要求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包含信用卡部分,筆者早已為文呼籲,請主事者將網購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明訂業者於網購訂約時可以要求哪些個人資料、哪些不行,此事實不宜再遲。

三、有關戴爾是否藉此負面行銷,仍受到「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相信公交會很快會有令人滿意的調查結果。

 

就法論法,目前戴爾的責任確實有限。不過,法律之外亦有人情,如戴爾的態度可以更好、提供更優惠的和解條件,相信此事亦較能圓滿落幕。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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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3114456

 回應文章

sunism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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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如下: .
2009/07/10 01:52


三個面向:

1.單就買賣行為而言: 買賣雙方均違反了誠信原則; 不論按"要約", 或"要約引誘"說, 賣方明顯有"未盡善良管理人職責"的過失問題, 致於有無"故意"之犯意, 查核期內部作業流程可知; 但買方在明知賣方之"要約引誘"有過失或故意情況下, 大量下單, 明顯超過正常消費者之需求, 則亦明顯有違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該案大量消費行為, 有明顯借國家公權力與無知媒體力量, 為自己不當得利(賠償)的意圖, 消費行為中,買方於契約終止還款的情況下, 無法證明其所受所害或主張瑕疵擔保, 然公權力若主張賠償, 則助長社會投機風氣, 「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2.就媒體宣傳效果而言: 如果公權利之調查發現賣方確有利用該事件換取宣傳之嫌, 則應從重論處; 反之, 該項消費行為非關公眾利益與國民健康(毒油, 毒牛肉...), 公權力應採不告不理原則, 部分"民眾", 動輒利用媒體公器遂行私人利益的行為(政治界與影劇圈..這類手法已窮斯濫矣), 則應稍楫

3.目前現行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規範, 過於落後, 不僅灰色地帶過多, 個資保護與契約公證機制闕如, 其原因肇因於立法部門的素質太低, 與老一輩法界人士對科技發展的生疏所致, 台灣地小人稠, 著眼於全球化與貿易維生的特點, 由公權力輔助成立完全無個資的電子信用交易機制與新一代法律標準, 至為重要緊迫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7-10 13:15 回覆:

Hi Sunism:

你很厲害喔。

看得出你有用心找出背景法律,再加上社會多數的期待與看法。自在進出法律知識而不受束縛。

你的觀點已自成一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