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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7:55:31瀏覽903|回應0|推薦4 | |
這篇寫得很早,刊於2005年11月18日的自由時報,標題為「退休保障與實質平等」,和時任中山大學兼任教授、現為長榮大學社工系主任的卓春英女士共同發表。主要是就用憲法的平等權概念來討論18%優惠利率的問題,這一篇,可以和講各族群的「退休可以領多少錢」和補貼政策「走味的近貧大菜」一起看: 近來喧騰的軍公教退休人員十八%優存利率及超高退休所得替代率爭議,被指為「挑起不同階級、族群鬥爭」,其實是倒果為因。因為既然資源有限,資源分配系統如果不公平,原本就是造成階級、族群潛在衝突的最大原因,而指出原本就存在的問題,不但與「挑起鬥爭」無涉,毋寧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從法律的層次來看,軍公教人員的十八%優存及退休制度,固然是政府對特定族群的承諾,但從更高的憲法層次來看,則違反了「人人平等」的憲法許諾。在這套優惠制度立法之時,軍公教人員可能存在特殊的需要(例如薪水較社會上其他族群為低),而導致必須由國家額外支付優惠的退休金來補償,以達成實質社會平等、進一步維護社會安全的目標。但到了今日,原本該制度希望達成「實質平等」的美意,已經造成社會福利保障的「實質不平等」,這也就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平等權」,即使就信賴保護而言,國家也並沒有必要保障一個已然違憲的信賴關係。 但十八%優存利率及軍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的爭議,不論改革成功與否,其實只觸及問題的一個小點,除了破除特定族群不合理的優厚保障,更大的課題,應該是如何為已達高齡化社會標準的台灣,提出一個資源分配合理的退休保障制度。以目前選舉期間各政黨所提出的熱門支票為例,不管是老農津貼、敬老年金等等,都是針對特定族群的特定需要,由國家或政府予以現金給付,雖然這些政策出於善意、也看似誘人,卻缺乏一種全盤性的社會福利思考。 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就公領域的權利而言,是國家對全體國民的許諾。因此,除了可以從基本人權的規定,推出國家應積極推動人民退休後的權利保障,更可以由基本國策的規定中,視推動社會福利、合理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為國家的政策義務。因此,對軍公教人員十八%優存利率及退休金的改革芻議,正是國家實現憲法政策承諾的第一步,也為台灣的退休保障政策開了一個討論的窗口。對握有選票的人民而言,最大的希望就是建立一套符合實質平等的退休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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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