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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連動債的是金光黨
2009/04/23 23:52:38瀏覽762|回應1|推薦2

本文刊於2008年10月28日的蘋果日報,當時遇上全球信用市場崩盤,經濟天災已經夠嚴重,再加上人禍造成的連動債,只能以哀嚎遍野來形容。連動債,一言以蔽之,貪心的銀行把契約包裝得很複雜,再用「絕對保本」誘人買賣。這和金光黨有何差別?連銀行理專都承認他們自己「不敢買」,可憐的受災戶,真是遇上比金光黨還惡劣的騙徒了:


連動債是現代社會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典型,內容複雜到一般人無從理解。銀行理專為求業績,推銷時省略詳細解說,猛打「絕對保本」的口號,讓許多客戶誤以為「這筆投資絕不賠錢」,而興沖沖投入大筆資金,最後這些苦主省吃儉用存下來的辛苦錢,很快的和雷曼破產「連動」而成泡影。


理專推銷避重就輕
整個買賣連動債的過程中,猶如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金融騙局。先有金管會放任商品上架、再來銀行賺錢不顧客戶風險、最後加上理專推銷避重就輕,讓居於弱勢的一般投資人,猶如遇上一場三人組的金光黨,錢財被騙光光,對政府、銀行、投資的信心都降到谷底。更糟的是,遇上金光黨,受災戶還可以到警局報案,想辦法透過法律途徑追回金錢、打擊犯罪。但對連動債的受災戶,銀行卻兩手一攤,說當時契約簽好客戶自負風險,連動債的受災戶,有苦說不出,簡直比遇上金光黨還慘,這公平嗎?
一項金融商品上架,開放一般人購買,主管機關應該負起第一道把關責任。金管會在此事件,當然是失職失能,責無旁貸。不過,第一道政府關卡失守,仍應有其他法律防護網之適用。在連動債的例子,亦應有一般《民法》契約、《刑法》規定之適用。當處於經濟強勢的銀行,事先訂好一大疊定型化契約條款,把投資風險藏在其中小小一行,再由理專出面,對處於弱勢的一般投資人,強力推銷本應只賣給法人機構的商品。這樣的訂約過程,賣方刻意隱藏風險資訊、誇大不實的「絕對保本」訊息,使買方誤判情勢,雖其後透過「風險自負」的契約文字試圖免責,實難謂無詐欺之嫌。

而《民法》上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當事人得以撤銷,撤銷之後,契約雙方應回復未訂約時原狀。當擁有國家合法執照的理專,拚命保證「絕對保本」,投資人誤信此訊息而誤判投資效益時,契約之意思表示,與受「詐欺」所為何異?此外,如果銀行或理專有明顯的不法故意,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責任。若有《民法》上詐欺,則銀行應該返還投資人訂約時所繳金錢;若符合《刑法》上詐欺之構成要件,則銀行甚至應該負起刑責。


追究法律詐欺責任
美國司法部從去年次級房貸風波爆發之後,已針對銀行承做房貸及相關衍生性商品、是否有違法嫌疑展開調查,今年金融危機開始之後,亦開始就金融機構的衍生商品操作,是否有詐欺責任進行司法追究。香港政府要求銀行回購雷曼迷你債券,而新加坡星展銀行也已承認自己以不當手法銷售、將回購該項商品。相較之下,台灣目前僅有決議針對九月後販賣之連動債,銀行應全數賠償。這對一些罔顧他人權益、只求自己得利的業者或業務員未免太過仁慈,在國家管理責任之外,政府尚應追究其可能成立的契約與《刑法》上詐欺責任,以還給受「連動債金光黨」之害的投資人一個公道。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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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288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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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tsunchih
玉山詐遍
2009/06/26 20:53
我好怕..我是連動保本2年半...真擔心2年半未完前被吃光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6-27 15:22 回覆:

啊,您是何時買進的? 連動債亦有分賣給企業和個人的,風險高低不同,可以查一下契約或問問賣給您的專員。

經濟景氣已從谷底爬升,希望您的連動債不但保本,也幫您賺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