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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7:27:30瀏覽839|回應1|推薦2 | |
本文刊於2008年10月21日中國時報觀念平台,當時覺得「近貧補助」的政策用意很好,如果在金融海嘯的衝擊下,能夠多建立一些類似近貧補助的社會安全網,那海嘯過後,也不致一片荒蕪,還是會留下些用心的足跡,不過,近貧補貼大菜上得太草率,所以問題多多,有點可惜。此外,社會安全以及社會保險應該和退休福利密不可分,這部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再看看「退休可以領多少錢」,也可以再看看有關18%和憲法平等權的「退休保障與實質平等」: 因應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內政部提出「工作家庭所得保障」短期補貼方案(即所謂的近貧專案),在M型社會時代,扶助工作所得弱勢族群,隱含有財富重分配、並保障就業功能之意義,立意十分良善。但用意雖好,方案本身規畫不足,導致執行時漏洞百出,從預算編列到名單擇選,皆充滿爭議,十分可惜。 首先,在名單挑選上,「近貧」人口的定義,是以報稅之資料為主。但由於台灣所得稅制,特重有案可稽之勞力所得,結果誠實報稅之貧民未必能入選,而有些不用報稅、或刻意逃漏報稅、但有資本利得之小富,反而得以入選。這顯示採用報稅資料的標準恐過於寬鬆,無法正確顯示當事人的財富程度。此外,不知內政部這次為何放棄申請方式、改採「電腦選出」,再由村里基層幹部逐一通知?依據內政部社會司的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台灣低收入戶人口有近廿一萬人,而目前政府鎖定的近貧人口數則近四十萬人。低收入戶採申請制,兩倍於此的近貧人口,反由政府主動通知,不知道理何在?在基層人員工作量大增之下,出錯的機率必然更加提高,而有些長期未在戶籍地居住的人口,若不知自己雀屏中選,反而錯過良機。 再來,針對近貧專案,內政部目前預定提出二五九億的預算,卻毫無法源依據,可能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按傳統之「依法行政」原則,原可分為兩項:一是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意即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明確的法律根據;二是相對寬鬆的法律優越原則,意即行政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均可為之。至於如何區分不同標準的適用時機,傳統理論則以行政行為之性質區分,若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等權利的剝奪之干涉性行政,應採用積極的法律保留原則;但若是給予人民福利補貼之類的給付性行政,則可適用較寬鬆的標準,只需要預算案或國會部門的支持,非必有法律明文依據不可。但隨著現代國家角色與功能的變化,在給付性行政,倘若針對某一特殊族群,則往往涉及社會各族群的資源競爭:因為對某一族群的「給付」,往往便是對其他族群的「干涉」,是以近年來行政理論,漸漸亦認為福利行政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官間,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四三號,更明確指出「……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依據為必要……」。 是以內政部所需的二五九億元預算,即使不論其電腦選擇近貧標準是否合理,它針對社會少數族群進行資源補貼,必然造成其他族群之資源排擠。由此綜合來看,不只是「近貧方案」的預算金額應取得明確的法律授權,近貧戶的選擇標準,亦應透過立法部門的討論、凝聚社會共識統一補助標準為宜,不應由行政部門任意訂定門檻。 在M型社會的壓力下,近貧補貼的福利政策,絕對可以是一道色香味俱全的政策大菜。主其事者應寧可細火慢燉,也別浪費了納稅人資源,雖或不能立刻讓補貼方案上桌,但更應避免端出一盤味道「近貧」的爛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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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